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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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黄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王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滔,*,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
烬出装原告上饶市中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滔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饶市中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王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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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饶市中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的银行借款49,556.1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的银行借款74,288.17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23日,被告陈滔与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江支行签署了一份《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汽车按揭借款合同》,向该银行借款266,000元,借款期限为三年,从2021年5月23日起至2024年5月22日止,合同第十条约定由原告对被告的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日,被告陈滔与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江支行签订了一份《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个人汽车按揭贷款抵押合同》。2021年5月23日,原告与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江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期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汽车贷款服务合同》,合同第十一条若被告发生逾期不还款,导致原告承担保证责任被迫为其向贷款银行垫付借款,则被告无条件同意贷款银行和原告对被告的还款账号作相应划款操作,并同意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第十六条约定,若因被告违约导致原告向贷款银行承担保证责任,则原告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第十七条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协商未成的,提交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被告陈滔于2021年9月开始逾期还款,原告遂替其向贷款银行垫付金额,其中2021年9
月28日垫付1,335.17元、2021年11月17日垫付8,137元、2021年12月15日垫付7,115元、2022年1月4日垫付8,214元、2022年2月16日垫付8,260元、2022年3月17日垫付8,267元、2022年4月19日垫付8,228元、2022年5月20日垫付8,257元、2022年6月18日垫付8,250元、2022年7月19日垫付8,225元。综上,被告陈滔未按期偿还银行贷款,致使原告上饶市中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其向贷款银行垫付借款,原告垫付后向被告追偿,被告置之不理。故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奶茶店品牌排行榜10强被告陈滔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5月23日,被告作为借款人及抵押人,原告作为保证人,与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江支行共同签订《江西省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汽车按揭借款合同》《江西省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汽车按揭贷款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为在原告处购买宝马牌汽车(发动机号:×××54,车架号:×××4369,车牌照号:赣EH××**)向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江支行申请贷款,贷款金额266000元。贷款期限2021年6月2日起至2024年6月1日,每期还款日为实际放款日次月起的每期21日,贷款本息每月偿还一次,每期等额偿
还。被告以贷款所购车辆向贷款人提供抵押担保,同时由原告向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江支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江支行根据约定向被告陈滔提供购车贷款266000元,原告依约向被告陈滔交付宝马牌汽车一辆。原告向被告交付车辆后,被告陈滔于2021年9月开始逾期还款,截至2022年7月26日,原告上饶市中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排其公司员工刘万金已向案外人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江支行支付了74288.17元被告陈滔应付的到期款项。原告上饶市中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垫付上述款项后向被告催取无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汽车贷款服务合同》《江西省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汽车按揭借款合同》《江西省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汽车按揭贷款抵押合同》及《贷款本金利息收回凭证》等证据在卷证实,应予认定。
李瑶媛女儿本院认为,原、被告及案外人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江支行签订的《江西省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汽车按揭借款合同》《江西省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汽车按揭贷款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
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义务。案外人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江支行提供贷款后,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有权选择要求本案原、被告清偿到期贷款本息。现原告上饶市中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江支行代替被告清偿贷款,承担了保证责任,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其已代为清偿的借款74,288.17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法律所赋予的质证、答辩、反驳等诉讼权利,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负。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饶市中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的贷款本息74,288.1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8元,减半收取519元,由被告陈滔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王春晴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从柳
交纳执行款及上诉的告知事项:
怎样表白不显得尴尬判决生效后,请于履行期限届满前将执行款交本院(开户行:上饶银行城西灵山支行,账号:2057********)。
如不服本判决,在递交上诉状同时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
户行:农业银行江西省上饶市饶东支行,账号:1436********);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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