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晶、任万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09
【案件字号】(2021)鲁02民终722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晓静刘昭阳林伟光
【审理法官】陈晓静刘昭阳林伟光
【文书类型】判决书
钟汉良李小冉吻戏【当事人】丛晶;任万磊
【当事人】丛晶任万磊
【当事人-个人】丛晶任万磊
【代理律师/律所】闫增文山东宸合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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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闫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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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丛晶
程晓玥妈妈去世【被告】因法之名的演员任万磊
【本院观点】民间借贷应具备借贷合意及款项给付二个基本要素。丛晶与任万磊之间借贷事实成立,丛晶应向任万磊返还余款4万元。
【权责关键词】凡妮莎 哈金斯重大误解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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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g电子竞技俱乐部【本院查明】另查明,在庭审中,任万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丛晶向任万磊偿还4万元,利息以4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自2020年10月1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丛晶在履行与中域语言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教育服务委托协议》过程中产生争议,丛晶再未向任万磊还款。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民间借贷应具备借贷合意及款项给付二个基本要素。本案中,任万磊提交丛晶出具的《学费借款证明》证明双方具有借贷合意,并提交向培训学校转账凭证证明替丛晶支付的学费;且在其后的催款过程中,丛晶未否认借款的事实,亦向任万磊偿还部分款项。据此,本院认为,丛晶与任万磊之间借贷事实成立,丛晶应向任万磊返还余款4万元。丛晶以其出具《学费借款证明》系对学费数额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出具,但其未
对此举证证明,故其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丛晶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6 22:08:03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审理法院查明,丛晶曾经与中域语言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教育服务委托协议》,中域语言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收取费用、向丛晶提供硕士预科专业课程培训,代丛晶办理入学申请手续等。任万磊系中域语言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曾代表公司通知丛晶缴纳相关费用,因丛晶资金不足,2020年10月10日,丛晶给任万磊出具《学费借款证明》一份,内容为:学生丛晶。同日,任万磊通过银行电汇向的GANDABRANDCOMPANYS.L.汇款7975欧元。2020年10月27日,任万磊给丛晶发,问丛晶何时将剩余学费存过来,丛晶在2020年10月31日回复“老师我先给你转个零头,剩下的最近尽快转给你,我对象在诸城被人撞了,对方车没保险,也不给付医药费,医药费都我们自己垫的,可能还要打官司,最近焦头烂额什么都顾
不上了”,随即丛晶向任万磊转账4557元,任万磊回复“可以理解,2020年底12月25日之前,结清所有费用可以吗?”丛晶回复“可以”。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丛晶给任万磊出具的借款证明,可以认定系丛晶向任万磊个人借款,且丛晶之后也归还了任万磊部分借款,因此可以认定任万磊与丛晶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丛晶没有按照其承诺的时间归还借款构成违约,任万磊要求丛晶偿还借款、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但任万磊借给丛晶款项时没有约定利息,故任万磊主张自2020年10月11日起计算利息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纳,丛晶承担的借款利息应自丛晶承诺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丛晶主张任万磊没有向其或其指定的收款人交付借款、借款协议未成立、未生效,但丛晶未提供证据证明全部学费为其个人缴纳,而任万磊提交了汇款的证明且丛晶之后归还了任万磊部分借款,因此丛晶的主张证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采信。丛晶与中域语言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丛晶应当另行解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判决:丛晶偿还任万磊借款4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元,因任万磊降低诉讼请求退还任万磊57元,其余433元由丛晶负担。 二审中,丛晶提交企查查查询信息一份,证明:涉案合同落款的公司名称在企查查并未查到,该公司主体不存在。任万磊质证:真实性无异议,签订合同的对应方为青岛中域雅思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系青岛中域教育集团有限公司旗下公司,合同中的中域语言教育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系青岛中域雅思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员工打印错误导致。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确认。 二审中,丛晶陈述:不认可借款的事实。我前后向被上诉人转款96000元,已经包含了全部的学费。前期培训西班牙语,包含在已经交给被上诉人的39650元,通过转给了被上诉人,中域公司给我出具了收据。被上诉人告知我学费需要9万多元,但我只有5万余元,因此我出具了《学费借款证明》,后来我向学校核实学费是6万余元,一审中我提交了我与留学学校老师的聊天记录,学校老师给我发了被上诉人的转账记录,被上诉人向学校转了8800欧,折合人民币63000元左右。 任万磊:我收到了39650元,该款项包括培训费和留学中介费。我一共向留学学校支付9万余元,其中公司转账是含整个班级的,上诉人在其中。8800欧元按照当时的汇率,应该是人民币75000元左右。 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丛晶向
任万磊转账39650元,中域语言教育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出具收据。其后,丛晶向任万磊具了《学费借款证明》载明向任万磊借款44557.74元用于支付学费。任万磊向留学学校转账8800欧,折合人民币63000元。前期丛晶接受过中域语言教育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培训。学习时间是从2020年10月份到2021年10月份,目前还不到结束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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