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消费营养学基础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最低消费”存在于娱乐、餐饮等各个消费环节。所谓“最低消费”,指的是一些茶楼、酒吧、歌厅、饭店等餐饮及娱乐场所通过店堂告示或口头告知等形式,对进入其店堂或店深堂中某些区域的消费者设置了“最低消费”标准。当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如果低于“最低消费”,必须按照这个最低的消费标准买单,如果超过了“最低消费”,则必须要按照实际发生的价格付款。
“最低消费”的表现形式也有多种多样,如按设定范围来分,包括全面设限和部分设限两类。全面设限表现为凡进入该店就必须消费多少,或每逢特殊的节日,这些商家就设定“最低消费”标准。如“年夜饭800元起订”,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部分设限表现为仅对包厢或卡座设限。这些场所往往分包厢和大厅两个区域,顾客一旦进入包厢,就会被告知“本包厢最低消费
多少元”等。同时,“最低消费”的告知方式也有多种多样的,有的是设立店堂告示,有明显的也有隐晦的,有的是服务员口头告诉,有事前告知的,也有事后告知,当消费者准备买单走人时,才知道有“最低消费”标准的。另外有的是既收包厢费又规定“最低消费”的,有的是仅规定“最低消费”标准而不收取包厢费的。
“最低消费”的违法本质及其法律适用
俗话说“透过现象看本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是充分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其最基本的判断标准是是否反映消费者真实的意念。同时也规定消费者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对有关商品或服务信息的告知,要求做到全面、真实、明确。因此,理清了“最低消费”这种消费模式的表现形式,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看清其本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1、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标准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享有知情权,这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即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在现代社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产品层出不穷,服务的深度和广度亦不断地拓
伊莎贝尔阿佳妮展,消费者不可能完全了解商品和服务的具体内容,因此,经营者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在向消费者推出其商品或服务的同时,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具体信息,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而经营者设置的“最低消费”标准是价格的标准,其没有提供商品的产地、规格、等级、主要成分或服务的内容、规格和方式等具体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无从了解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是否就是自身所需要的商品或服务,其知情权得不到实现,从而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2、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标准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家,自由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即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具有自主选择权,这意味着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哪些商品或进行哪些服务消费的权利,而且行为必须自愿。但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标准规定消费者无论消费多少都必须按其规定的最低标准支付费用,以其主观意志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3、当事人设置最低消费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标准的规定,往往违背了消费者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消费者来讲,实际上就是借格式条款强制谋取暴利的不公平交易行为,是一种强制消费行为,这就导致交易双方主体不平等,消费者在经营者设置的条件中丧失了应当享有的公平交易权。
“谢绝自带酒水”与“收取开瓶费”
走在街上,经常看到某某饭店门口赫然贴有几个大字-“谢绝自带酒水”。
首先这里是否有法律问题?在饭店吃饭顾客和饭店之间显然是个合同关系,那么在合同没有实施(订立)前,也就是顾客没有决定在该饭店消费时,饭店的这种行为应该是对客户选择的表现,意即如果某客户自己带了酒水那么饭店肯定是不欢迎这种顾客,显然这样的民事合同不能订立。因此,从法律角度上来说,“谢绝自带酒水”其实并不违反民法,但是“合法不合理”。
衣服掉从一定程度上说,酒店所规定的“谢绝顾客自带酒水”的规定属于霸王条款的范畴。毕竟,
酒店的此条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客户去酒店消费时的选择权,简单的说就是酒店在无形中剥夺了顾客的消费选择权,这是对消费者的一种侵权行为。而到现在,或者说是由于市场竞争的缘故,在人们的压力之下,酒店最终更改了自己的霸王条款,取消了以上的规定。
那么,同样的,另外一则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开瓶费”问题,对于消费者来说,我到你的酒店消费,作为酒店,你应该给消费者提供必要的消费方便才对,而酒店不但没有这样做,相反还要向顾客收取所谓的“开瓶费”。既然,酒店已经不再限制顾客自带酒水前来消费,那所谓的“开瓶费”自然也就站不住脚了。所以,对于酒店提出的“开瓶费”,我们消费者是有权拒绝的,同时,我们也相信,这些由酒店自订的霸王条款,总有一天会被法律所废除的。因为,我们需要的是一个公平合理的消费市场和空间。而这,也才是酒店的营业待客之道。
开瓶费的演变
开瓶费,就是到饭店吃饭,如果自带酒水,要另收的费用。所谓“开瓶费”无论怎么辩解,不过是限制顾客自带酒水的手段,而顾客自带酒水无非是因为饭店酒水价格高得离谱。酒
水本不是饭店的产品,饭馆不过倒一下手,价格就至少翻番。所以八成饭馆都谢绝自带酒水。
2003年5月1号,中国旅游饭店协会制定发布了《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其中提出,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舞厅等场所享用。此后,“禁止顾客自带酒水”或者收取“开瓶费”逐渐成为全国餐饮业的“行规”。 各地的餐饮企业在店门口贴一张“谢绝自带酒水”的告示,或者在账单上列一项“开瓶费”的费用,成了大多数餐饮企业的做法。
到餐馆吃饭能不能自带酒水,一直是消费者和商家激烈争论的话题。这个持续多年的争论,随着去年底北京消费者要求返还开瓶费的胜诉和浙江温州23家酒店发表集体声明而白热化。对此,中国烹饪协会、北京烹饪协会、北京饮食行业协会、北京西餐业协会等四大饮食协会公开力挺“开瓶费”,一致认为消费者自带酒水进入餐厅,占用了餐厅的经营场所,理应支付服务费。上海建设银行信用卡本年初,中国烹饪协会在网站上发表了“关于‘自带酒水’问题的情况通报”,再次表态:“开瓶费”应称为“服务费”,消费者可自愿接受或选择性消费。
“争战”:北京消费者一审胜诉
章泽天赴剑桥读书
2006年9月13日,北京市民王某自带酒水到餐厅消费,被收取100元“开瓶费”后由此提起诉讼,经海淀法院审理后判定酒楼败诉并返还100元“开瓶费”。京城“开瓶费”之争以消费者得到法院的司法支持而告终。
北京首起饭店“开瓶费”官司,以消费者得到法院的判决支持而告一段落。这则消息迅即名列各大网站新闻排行榜榜首。这样的案例有多大的示范效应?能否撼动类似的商家霸王条款?是否意味着“‘开瓶费’拒付时代”的到来?
关于自带酒水收开瓶费的拉锯战
自己带酒自己喝,饭馆凭什么“禁止”?又有什么资格收“开瓶费”?消费者早将此归为“霸王条款”!可酒店经营者却另有说辞:餐饮本来就包括餐和饮,消费者自带酒水肯定会增加酒楼的成本,如延长就餐时间,占用就餐位置,使酒楼翻台的次数减少……如果消费者都自带酒水了,许多酒楼也许将无法生存,更不用说发展了。如果消费者一定要自带酒水,酒楼只好收开瓶费。
“开瓶费”之争的背后,其实是消费者与全体餐饮行业经营者体间的利益之争问题———
宋雨霏默许“开瓶费”的存在则百姓权益受损,禁收“开瓶费”则商家利润必然减少。社会公益与市场规律如何平衡?最终消除争论又该寄望何方?
自带酒水危及生存
市区一餐饮经营者认为:餐饮酒店本来就是卖酒水的,并依此生存。消费者自带酒水就餐时,对餐饮酒店最直接的损失是酒店的酒水滞销了,酒店给消费者提供服务时产生的电费、水费、设施费、餐桌餐具费、人力等费用,超过了酒店应该正常承担的费用,这降低了餐饮酒店的利润。如果现在同意消费者自带酒水就餐并且不收取服务费,那么,明天消费者自带饭菜到酒店就餐也会出现,这将彻底危及餐饮业生存。
另外,从食品安全卫生以及消费者自己的权益来说,消费者自带的酒水一旦发生因假冒伪劣酒水引发的食物中毒,很难分清其中责任,这危及酒店的安全生存。因此,不能同意消费者自带酒水就餐并且应支付服务费。
酒店通过酒水赚取利润合
如果强行取缔酒店“谢绝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的规定,那么酒店肯定要在其他方面寻求
利润,因为酒水销售和“开瓶费”是他们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如果不这样,酒店可能就要亏本,生意就做不下去。其实,近年出现的“开瓶费”就是商家在“谢绝自带酒水”问题上妥协之后采取的一种变通办法。如果“开瓶费”也不让收了,那么酒店肯定还要“转嫁”,比如提高饭菜的价格,或者开辟新的利润源。在舆论的持续攻势下,已有很多酒店不再“谢绝自带酒水”,甚至也不收取“开瓶费”,但这些酒店却开始收取以前免费的茶水费、纸巾费等———此消彼长,消费者并没有比以前少花钱。
其实,“谢绝自带酒水”确实是一种国际惯例。既然到酒店消费,消费品就应该来自酒店,这也是合乎情理的。如果酒水可以自带,那么饭菜是不是也可以自带呢?
酒店应收取开瓶费
个人认为,消费者希望消费实惠、明白,酒店老板及员工希望酒店有利润,这都是无可厚非的。至于“开瓶费”的收取,如果排除两种极端的做法,我觉得也可以考虑收取。一是要避免有些酒量好的人,在酒店只点几个花生米之类便宜的下酒菜,而自己外带的酒水却喝个不停,甚至可以喝一个下午,这样的话,服务员为了很少的利润却要照常为你服务,这显然有失公平。二是要避免酒店的酒水比超市里出售的价格高50%甚至更多,明摆着把消
费者当猪来宰,这对于大多数普通消费者来说是很难忍受的,特别是好酒之人。排除了以上两种极端情况后,酒店可以采取限制最低人均消费额度,以决定是否免收顾客外带酒水的开瓶服务费。比如人均消费多少以上,可以让顾客外带多少瓶酒水。这样的话,不就可以避免“开瓶费”之争了吗?
如果说餐饮业是属于垄断行业,那么谢绝自带酒水就是价格垄断的体现。但这个行业是垄断的么?如果说饭店中的酒水价格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那么通过法律实施低价政策也是应该的,但它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么?市场因素如果不能用市场手段来解决,那么大家今后将看到“谢绝自带菜肴”时代的到来。说句实在话:自古道,只有买错,没有卖错。酒水利润的下降必将导致菜肴价格的提升。
“开瓶费”之争,何时画上句号?须在醒目处明码标价
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的《金华市餐饮行业经营规范及消费争议处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二章第十六条规定:提倡餐饮业经营者为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和食物提供免费服务;对餐饮业经营者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食物的,必须在醒目位置告示消费者。为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有利于由此引起纠纷的解决,餐饮业经营者为消费者自带酒水、
饮料和食物提供免费服务的,经营者要书面提示消费者把好质量关。
第十七条还规定:餐饮业经营者为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食物提供服务,要收取服务费的,必须在店堂醒目处及餐桌上明码标价,并必须在对收取服务费的数额与消费者双方事先商定的前提下,方可收取合理的服务费,同时用书面形式明确对食品安全双方所应承担的责任。提供的茶水要收费的,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并明确价格;提供服务要额外收取费用的,应在提供服务前告知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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