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6.05.24
【字 号】晋政办发〔2016〕69号
【施行日期】2016.05.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
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实施意见
 
晋政办发〔2016〕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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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6〕5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晋政发〔2015〕17号),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监管,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和旅游者满意度,促进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落实旅游市场监管责任
  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行业自律、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原则,明确地方政府、各相关部门、行业企业在旅游市场综合管理方面的责任。
  (一)实行属地管理。
  市、县政府是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市场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市场秩序责任制,细化分解,责任到人。要把旅游市场监管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不称职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严格问责。对在落实旅游市场秩序监管主体责任方面存在失管、失察、失究等问题的,要严格责任追究;对发生重大旅游市场秩序问题的,实施一案双究,既追查当事人责任,又倒查追究当事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责任清单,通过政府公告、政府网站、公开通报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旅游部门及相关部门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执法权限、监督方式等事项,加强部门间对旅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沟通,强化联合执法协调监管的相关工作机制,提升综合监管效率和治理效果。
  1.旅游部门。负责旅游市场监管的综合协调工作,牵头组织旅游市场秩序的整治工作。监管对象主要为旅行社、导游和领队人员。工作重点为:依法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联合相关部门组织查处无资质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无资质从事导游、领队的“黑社”“黑导”等非法经营行为,主动配合参与打击涉及旅游行业的“黑车”“黑店”等非法经营行为;监管和查处旅行社组织“不合理低价游”、强迫和变相强迫消费、使用(租用)无资质营运旅游客车、违反旅游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涉及其他职能部门职责的投诉及案件转办等工作。扬紫
电脑重启  2.公安部门。负责涉旅治安管理。工作重点为:依法严厉打击在旅游景区、旅游交通站点等侵害旅游者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强迫旅游者消费、等违法犯罪行为;查处旅游、工商、物价、宗教等部门移交的涉旅违法犯罪案件线索。
  3.工商部门。负责旅游经营秩序的监管工作。工作重点为:依法查处无营业执照经营旅游业务、旅游市场中的虚假违法广告、旅游市场中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销售假冒伪劣旅游商品的违法行为、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旅游经营中垄断行为(价格垄断行为除外)、旅游经营中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等。
  4.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旅游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整顿规范旅游市场价格秩序。监管对象主要为旅游企业及涉及旅游的经营单位。工作重点为:查处旅游行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查处旅游行业经营者欺诈宰客、低价倾销等行为;查处旅游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问题;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系统的作用,依法受理旅游者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5.质监部门。负责涉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重点为:依法对旅游场所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依法查处未经许可安装、使用旅游特种设备等行为;依法查处不按规范要求运行旅游特种设备等行为;对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投诉举报及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等。
  6.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道路、水路运输等旅游客运市场秩序维护和整治。监管对象主要为旅游客运企业。工作重点为:依法查处旅游客运车辆非法揽客、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无资质营运旅游客运行为;负责在管养公路沿线范围内依法设置的景区、景点指示牌被遮挡的投诉处理等。
  7.文化部门。负责旅游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监管对象主要为旅游文化企业。负责旅游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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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娱乐场所文化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投诉处理和案件查处。
  8.商务部门。发挥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作用,协调有关成员单位,针对旅游纪念品市场侵权假冒问题,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9.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涉旅宗教事务管理。监管对象主要为旅游景区(点)宗教活动场所及教职人员。工作重点为:依法查处宗教活动场所诱导旅游者烧高香等敛财行为;依法处理假冒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活动行为。
  10.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旅游景区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管对象主要为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工作重点为:查处无《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等行为;查处索证索票和原料进货查验制度不落实、食品加工操作不规范、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到位等问题;查处使用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动物及其制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违规加工野菜、野果、野蕈和违规使用亚硝酸盐等行为。
  11.税务部门。依法承担组织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费征收管理责任,力争税款应收尽收;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严厉查处从事旅游市场经营的纳税人偷逃税款、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12.通信主管部门。依法对电信和互联网等信息通信服务实行监管。督促电信企业和旅游互联网企业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责任,配合开展在线旅游网络环境和信息治理,配合处理网上虚假旅游广告信息等。
  13.网信部门(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法清理网上虚假旅游信息,查处发布各类误导、欺诈消费者等虚假旅游信息的违法违规网站和账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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