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保监局关于印发《陕西省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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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7.08.27
【字 号】陕保监发[2007]66号
【施行日期】2007.08.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陕西保监局关于印发《陕西省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保监发〔2007〕66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中介公司,省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
  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第3号)、《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保监发〔2005〕41号)、《关于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5〕107号)的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陕西省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充分认识实施继续教育制度的重要性。提升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是保险业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关系到保险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继续教育制度是提升人员素质的重要保证。各保险机构要充分认识实施继续教育制度的重要意义,组织和督促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二、接受继续教育是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换发资格证书的一项必要条件。资格证书持有人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申请换发时,未达到《细则》规定的接受继续教育时
间要求的,将不予换发,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注销。对《细则》实施前取得资格证书的换发事宜,我局将另行通知。
  三、《细则》发布之日起,我局即开始受理面向本省从事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申报材料。
  附件:陕西省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
  陕西省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完善继续教育培训机制,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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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实施细则所指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是指通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或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在保险中介机构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实施细则所指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代理机构(含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下同)、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
  第四条少先队基本知识 本实施细则所指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是指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从事中介业务所需要接受的有关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后续教育培训及委托代理培训。岗前培训是指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从事保险中介业务前所必须接受的专业培训。后续教育是指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过程中每
年所必须接受的专业培训。委托代理培训是指保险公司负责组织对受其委托的保险代理机构的有关业务人员进行的专业培训。
  第五条 继续教育培训的内容包括保险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教育,保险营销技巧的培训不属于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不得记入培训学时。
  第六条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是指为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提供保险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的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行业组织、专业培训机构、高等院校等。
  第七条 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应遵循社会化、市场化运作原则。逐步建立市场化、分层次的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网络体系,满足保险市场多元化的需求。
  第八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组织保险营销员、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第九条 陕西保监局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授权,对辖内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
教育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会计实习日志第二章 培训机构资格管理
  第十条 在陕西省境内从事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机构,须经陕西保监局或保监会审核认证,具备培训资格。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申请培训机构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培训机构的应是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舒琪三级  (二)设置了专门的培训管理部门和专职培训管理人员;
  (三)具有专门的培训场所、培训设施,以及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四)具有与培训规模和培训课程相适应的培训师资,并且培训师资应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
  (五)培训课程设置应与本实施细则规定相符,并制定与培训课程相应的培训教材;
  (六)自批准设立以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负责对受其委托的保险代理机构的有关业务人员进行委托代理培训。委托代理培训应制订培训计划,并与代理机构签订培训协议。
  第十三条 不具备培训资格的保险公司,应委托经中国保监会或陕西保监局公告的培训机构,与其签订委托培训协议,完成保险代理机构有关业务人员的委托代理培训。
  第十四条 保险中介机构申请培训机构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培训机构的应是保险中介法人机构;
防范区可以自由出入吗  (二)设置了专门的培训管理部门和行政管理人员;
  (三)具有专门的培训场所、培训设施,以及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四)具备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培训师资;
  (五)培训课程设置应与本实施细则规定相符,并制定与培训课程相应的培训教材;
  (六)自批准设立以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保险行业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培训机构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社团组织申请培训机构的应是省级机构,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培训机构应具有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