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方案的通知 孙坚王霏霏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公布日期】1999.06.03
【文 号】国办发[1999]52号
【施行日期】1999.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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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债
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1999]52号 1999年6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财政部《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方案
  根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现就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提出以下方案。
  一、公务员考试条件整顿工作的主要原则和内容
  本方案所称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是指各级财政部门主办的主要从事国债发行、兑付和转让业务的机构,包括财政证券公司、国债服务部和国债服务中心等。
  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的原则是:统一部署,分类指导,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符合条件的财政国债中介机构转为证券经纪公司或转让、并入其他证券经营机构,彻底与财政部门
脱钩;不符合条件的财政国债中介机构要逐步撤销,国债业务交由金融机构办理。全国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工作要在2001年底以前完成。
  (一)原经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财政证券公司,可向证监会申请变更为证券经纪公司,或与现有证券经营机构合并组建证券经纪公司。
  (二)已办理股票业务,并且符合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清理规范财政系统证券机构的通知》(银发[1997]243号)中“被授予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而未获得《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的财政证券公司及部分其它财政证券公司”,可向证监会申请成为证券经纪公司,或者并入、转让给其他证券经营机构。
  (三)其他办理股票业务的财政国债中介机构,符合证券营业部设立条件的,经证监会批准,可改组为证券经营机构所属营业部;不符合证券营业部设立条件的,一律停办股票业务,并积极稳妥地做好就近向其他证券经营机构转移客户的工作。
  (四)未办理股票业务的财政国债中介机构要逐步撤销,国债业务交由金融机构办理。
  (五)财政国债中介机构申请转为证券经纪公司或并入、转让给证券经营机构的工作要在19
99年底以前完成。财政国债中介机构转变为证券经纪公司或证券营业部以后,一律不得在公司名称中冠以“财政”字样,要彻底与当地财政部门脱钩,由证监会统一监管。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尚未开办股票业务的财政国债中介机构一律不得从事股票业务,违者严肃处理。
  二、整顿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财政部要会同证监会对财政系统开展证券业务的国债中介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清理财产,处理债权债务,为国债中介机构重组、并入或转让给证券经营机构创造条件。住房公积金提取
  (二)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国债服务工作,维护国债信誉。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有关金融机构从事国债兑付、转让业务,为撤销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创造条件。财政国债中介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债的各项政策,继续做好服务众、维护国债信誉的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管理,对于不执行国债兑付政策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对违反政策规定,继续非法从事金融活动的,要坚决制止和查办。在清理整顿期间,除国债一级自营商和经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财政证券公司外,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只能办理凭证式国债提前兑取及国债兑付工作,不得从事国债转让业务,不再办
理国债发行业务。
  (三)各级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撤销的善后工作。一是其工作人员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妥善安置;二是要处理好债权债务问题,对出现柜台支付困难的要积极帮助解决,防止出现支付危机;三是其代理发行的凭证式国债提前兑取、到期兑付和其他未到期国债的提券、兑付等遗留业务,可由当地财政部门继续办理,或移交给人民银行指定的商业银行和证监会指定的证券经营机构继续办理。
  (四)加快财政国债中介机构的证券回购债务清欠进度,加大对利用国债代保管凭证买空卖空的打击力度。
辅导员面试自我介绍  各级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证券回购债务清欠工作,督促财政国债中介机构积极偿还债务,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及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在证券回购债务清欠中应承担的责任,在全国证券回购债务清欠办公室的统一指导、协调下,切实做好清欠工作。凡经批准成为证券经纪公司的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其债权债务由新成立的证券经纪公司承担;凡经批准并入或转让给证券经营机构的,其债权债务由有关当事人协商解决;凡撤销的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其债权债务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处理。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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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加大对利用国债代保管凭证买空卖空的打击力度。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加大监管力度,对继续以各种代保管凭证形式买空卖空国债的行为要从严处理。
  三、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工作要求
  (一)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指导和督促整顿工作,跟踪了解整顿方案的落实情况,制定并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监管,保证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整顿工作顺利进行。整顿工作结束后,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全国财政国债中介机构的整顿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坚决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方案要求,负责本地区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整顿工作,妥善处理善后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财政部备案。要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密切注视整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审慎地加以解决。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务院,同时抄送财政部。
  (三)各地区、各部门在整顿工作中,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加强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在清理整顿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彻底清查,依法从严惩处,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财政部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