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新垣结衣是怎么火的***********
七年级上册地理期中试卷原告:**,*,**********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刘谦在日本发生了什么事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武汉*****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于***********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开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咨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通过易审方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链接及图片,停止侵害;2、判令被告在《法制日报》等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及“*****”(号:×××20)中连续一个月刊登、发布经法院审查的道歉信向原告道歉;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知名经纪人,其肖像已具有较高商业价值。*******,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其官方认证的“*****”(号:×××20)上发布了题为《深度剖析***出轨原因,婚姻该如何挽救?》的文章。涉案文章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使用1张包含原告肖像的图片,进行商业引流、推广服务等营利行为,具有明显的商业使用属性,侵犯原告肖像权,原告对此进行了证据保全。
作为一名公众人物,原告一直以来都将维护个人积极健康形象作为工作**之一,被告非法使用原告涉案图片的行为极大地侵害了原告享有的肖像权,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原告为了维权支付了相应的合理费用,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如上所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依法判如所请。
钢筋重量原告**提交如下证据:
天书奇谈骑宠怎么得证据一、百度百科打印件,拟证明涉案图片确系原告本人照片,原告肖像具有知名度和商业价值。
证据二、被告侵权行为证据保全截图、电子证据验证信息,拟证明侵权为被告实际运营,涉案文章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取证视频文件的真实性。
被告**咨询公司辩称,本公司在**之后已经停止经营,近几年都没有开展业务;原告所诉的也注销了,本公司未对原告造成侵权,不同意赔偿损失。
被告**咨询公司未提交证据。
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中百度百科载明的原告经纪人身份有异议,对“*****”发布的涉案内容无异议,但已注销。经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当庭确认,涉案确已注销。
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的百度百科资料显示“**(***经纪人)”,其***为“**,***前经纪人”,
人物争议:*******,***疑似出轨其*经纪人**,被扒出多个情侣同款,且**掌握财政大权等,随后***透过工作室发律师声明,澄清传闻全部虚构,**也接受访问,力挺丈夫。*********,有媒体再次拍到***和*助理酒店共度一夜的画面,大约10点两人回到酒店,**从电梯出来就直接进了***的房间。进去没多久,**出来回自己房间,呆了一会儿再出来后换上了一套家居装扮,再次去了***的房间。而这一去直到凌晨1点多,她才回到自己的房间。两人共度良宵被拍实锤。*********晚,***风波后首次发文,称经纪人**已引咎辞职,现在处于交接阶毁。**********,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了《**与梁某某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判日期为**********。在该起案件中,被告在其运营的微博账号上发布了关于***出轨*经纪人**的相关内容,侵犯了**的名誉权。**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及因维权合理支付的开支28300元。最终,法院在经过审理判决后,也要求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在其运营的微博账号上连续十日置顶登载致歉声明,同时赔偿**精种损害抚慰金1.5万元及律师费、公证费3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提交的“*****”信息显示,该注册号为×××20,简介“专注于两性情感解决方案,专业挽回爱情、修复婚姻、小三劝退、婚恋培训等两性情感服务。”,
账号主体企业为**咨询公司,**********完成认证,每年腾讯及第三方审核机构都会对其资料进行审核。在该搜索***,第一篇文章为“深度剖析***出轨原因,婚姻该如何挽救”,打开文章显示:原创**,*****,**********,文章中写到“爆料***出轨经纪人这事已经不是第一次了,去年出这事的时候,原配还出来解释,维护家庭形象,维护老公形象。自己做了老好人,可不知道小三在背后搞什么鬼。***出轨也是长时间的,和经纪人地下情已有三年之久。”,在文章中插入了一张**与***庆祝生日时的**。原告**提交*************出具的《电子**保全证书》,证明***于******************在版权家可信存证系统保全电子**。
原告**陈述,考虑到原告肖像的商业价值,被告的文章对原告造成的负面影响,以及文章的阅读量,结合原告的维权支出,综合确定要求被告赔偿损失5万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咨询公司已不在其*******经营,其法定代表人陈述,该公司已停业。原告**提交**咨询公司的企业**信息,载明该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均为***。经当庭确认,“*****”已注销。
**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
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咨询公司未经许可,在其使用了原告**的照片,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的规定,被告**咨询公司对侵犯原告**肖像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被告**咨询公司的已注销,原告**已撤回要求判令被告**咨询公司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链接及图片,停止侵害;判令被告在“*****”(号:×××20)中连续一个月刊登、发布经法院审查的道歉信向原告道歉的诉讼请求。对于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咨询公司在《法制日报》等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连续一个月刊登、发布经法院审查的道歉信向原告**道歉的诉讼请求,**认为,
刘思言图片被告**咨询公司的并非知名,受众有限,其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也不及于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范围,因该已注销,目前无法再通过搜索查询到涉案侵权照片,故对于原告**的此项请求**不予支持,但被告**咨询公司应向原告**作出书面道歉,道歉信的内容由**审定。
对于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咨询公司赔偿损失5万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出上述损失的具体计算方式,本案中,被告**咨询公司使用原告**的肖像进行与自身经营范围相关的情感类宣传的行为确有不当,但被告**咨询公司使用原告**肖像的范围仅限于一张在公众场合拍摄的照片,原告**虽系公众人物,但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咨询公司使用其肖像的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对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武汉*****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书面道歉(道歉信的内容由**审定)。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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