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10.15
【字 号】吉府办发[2009]53号
【施行日期】2009.10.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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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府办发〔2009〕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艾薇儿资料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吉安市市场中介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月十五日
吉安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中介机构管理,规范中介执业行为,维护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和涉及中介管理活动有关的组织和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设立,运用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按规定的规则和程序为委托人提供有偿中介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
  (一)会计、审计等独立审计机构;
  (二)资产、土地、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房地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等评估机构;
  (三)检测、检验、认证等鉴定机构;
  (四)测绘、工程监理机构;
河南闹洞房  (五)法律、档案、担保等服务机构
  (六)信息、信用、技术、工程、市场(商品)等咨询机构;
  (七)职业、人才、婚姻、教育等介绍机构;
  (八)工商登记、广告、商标、专利、税务、房地产、招投标、拆迁、政府采购、拍卖、报关、报检、出入境、经纪等代理机构;
  (九)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 中介机构的管理应当按照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行业协会自律、中介机构自身规范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建立中介机构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相关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全市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分别负责相关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负责企业化经营的中介机构的登记管理。
  司法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负责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登记管理。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中介服务收费实施依法监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政府支持和鼓励中介服务业建立行业性协会(商会)组织,充分发挥其引导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订行规行约,维护职业道德,反映行业合理诉求,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开展行业统计工作,指导本行业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
  中介服务行业性协会(商会)组织可受政府委托或依行规行约,对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违背职业道德、不合理竞争以及其它违法违规等行为实施行业惩戒或处罚。
  第七条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按照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恪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从事经营活动。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违法执业的,有权向有监管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监管职责或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监察机关投诉举报。
第二章 监督管理规定
  第九条 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经工商、司法等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服务活动,并依法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介机构应当取得相应资质(资格)的,中介机构应当在核定的资质(资格)业务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依法应当取得相应资质(资格)的中介机构在本市执业的,按规定向本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资格)备案手续,其执业活动应当与其资质(资格)相适应,并依法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未实行资质(资格)管理的中介机构在本市执业的,按规定向本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执业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介执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应当取得执业资格;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不得执业。
  第十二条小女花不弃莫若非 中介机构依法独立执业,并对执业质量负法律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合法执业行为受法律保护,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三条 政府主管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所属中介机构在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财务等方面彻底分开、脱钩。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实行有偿服务。中介服务项目属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应当取得价格主管部门的收费审批手续后方可收费。
  行政机关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实行有偿服务的办法,不得强迫中介机构降低收费标准或者无偿服务。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营业执照、机构及执业人员的资质(资格)证书、执业守则、执业纪律、办事程序、执业人员的姓名、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除即时办结的中介业务外,应当以中介机构的名义与委托人依法订立合同。
  中介执业人员应当在中介机构执业,不得以个人名义对外执业。中介执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中介机构执业。增长率如何计算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应当做好执业记录,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和期限,妥善保存执业记录、原始凭证、账薄和中介合同。
  中介机构应当做好执业记录。执业记录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委托事项、委托人的具体要求;
  (二)收取的费用及支付方式;
  (三)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的业务规范的有关要求;
  (四)委托事项履行情况,包括委托事项的接受、完成过程、终结手续的办理等。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在执业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依法登记擅自开展中介活动或超出核准范围从事中介服务;
  (二)提供虚假信息、资料,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三)对服务或者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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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
  (五)采取隐瞒、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承揽中介业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