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促进中介机构招商引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李珊珊老公∙【制定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4.07
【字 号】顺政发〔2019〕16号
【施行日期】2019.04.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陕西中考总分多少【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
正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顺义区促进中介机构招商引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顺政发〔2019〕16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张大大的身世  《顺义区促进中介机构招商引资实施办法》已经2019年3月27日第92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依照执行。
 
洗衣机E2是什么故障怎么维修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2019年4月7日
 
顺义区促进中介机构招商引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中介机构的招商引资积极性,重点引进符合我区产业定位的项目落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向顺义区各属地直接引荐投资方且参与项目洽谈,使目标项目最终在我区注册且纳税,并经投资方、属地共同确认的国内外商协会、招商代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各类机构。本办法所称“区域经济贡献”是指企业在推动我区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为区域经济发展所作出的贡献,根据企业销售额、经营成本、利润等指标进行核定。
  第三条  中介机构奖是给予成功促成项目在我区注册且纳税的中介机构(不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组织及自然人)的一次性奖励资金。
  第四条  申请享受奖励资金的中介机构引进的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该项目应在本办法出台后引入我区。(二)该项目应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且属于顺义区重点鼓励
的新能源智能汽车、第三代半导体、航空航天、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临空经济、产业金融、商务会展、文创旅游、智能制造等领域(不含房地产)。(三)该项目必须为在顺义区注册且纳税的项目。
  第五条  对引进单个项目的中介机构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资金奖励:
  (一)引进的单个项目为通过土地市场取得用地的新入区项目,已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含)—2亿元的,按已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2.5‰给予奖励;已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含)—10亿元的,按已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已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10亿元(含)以上的,按已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500万元。奖励资金分两次兑现,在项目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兑现奖励金额的40%;在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兑现奖励金额的60%。
  (二)引进的单个项目为盘活存量资源或仅在我区注册的新入区项目,自项目正式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内,区域经济贡献在50万元(含)—100万元的,按项目实现区域经济贡献的5%进行奖励;区域经济贡献在100万元(含)—300万元的,按项目实现区域经济贡献的6%进行奖励;区域经济贡献在3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项目实现区
域经济贡献的8%进行奖励;区域经济贡献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按项目实现区域经济贡献的10%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最高500万元。
  (三)引进的单个项目为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小巨人企业等总部的新入区项目,自项目在我区完成工商注册后,可申请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六条  促进产业发展、企业集聚的创业基地、孵化器等平台类中介机构,第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内引入的新入区项目对区域经济贡献累计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可按引入新入区项目累计区域经济贡献的10%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最高500万元。
初一英语作文  第七条  一个项目仅可由一个中介机构申请一次奖励。若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本办法多项奖励标准,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相应奖励。若同一项目由多个中介机构共同协助落户顺义区,需由被引入项目方书面确定唯一一个中介机构作为奖励确认依据。
  第八条  成立顺义区促进中介机构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小组,下设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顺义区投资促进中心),负责评审组织工作。
  第九条  奖励申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申请享受奖励资金的中介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引
入项目所在属地递交申报材料;属地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通过初审的材料报至评审小组进行复审;经区政府审核通过且公示无异议后,区财政局依据相关规定组织实施资金兑现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中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以外币投资的项目可按资金到位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十一条 同时符合本办法和顺义区其他奖励政策的中介机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相应奖励。
  第十二条 享受本办法有关奖励政策的中介机构,应遵循诚信原则,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等欺骗行为的,将依法追回奖励资金并严格追究责任。陈法拉图片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北京市政策调整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