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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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桂城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南港大道建委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吴文胜,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萍,广东实德(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2023年春节放假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艳芬,广东实德(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俊邦,*,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被告:刘嘉慧,*,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张家界风景区位于我国的哪一个省份?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桂城支行诉被告黄俊邦、刘嘉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1年10月23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萍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俊邦立即向原告偿还《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编号:44***********)项下的借款本金171864.43元、利息4923.85元、罚息196.37元、复利136.42元[其中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1年8月24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2019年12月参照适用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8%加10个基点再上浮50%计算罚息,以应付未付利息(含罚息)按前述罚息利率计算复利,期间如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调,自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调之日起相应调整,如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下调则不调整]。
2.判决被告黄俊邦向原告偿还《佛山市住房公积金购房、建房和大修理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编号:44***********)项下借款本金162175.74元、利息5968.06元、罚息430.97元[其中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1年8月24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罚息,以应付未付利息(含罚息)按前述罚息利率计算复利]。
3.判令原告对被告黄俊邦、刘嘉慧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路××号××座××层××房的房产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以及本案诉讼费用、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等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金星为何瞧不上郭敬明
4.判令被告刘嘉慧对被告黄俊邦本案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诉讼中,原告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黄俊邦向原告偿还编号为44***********的《佛山市住房公积金购房、建房和大修理住房抵押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73750.78元、利息7186.34元、罚息710.52元[其中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2年2月28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罚息,以应付未付利息(含罚息)按前述罚息利率计算复利]。紫微斗数入门
事实和理由:一、未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编号为44***********)的约定履行义务。2012年4月5日,被告黄俊邦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平洲支行(以下简称平
美容养颜汤的做法洲支行)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编号为44***********),借款期限240个月。截至2021年8月24日,被告黄俊邦尚欠借款本金171864.43元、利息4923.85元、罚息196.37元、复利136.42元。其中借款合同第28.1约定:“借款执行利率以借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下浮10%后确定”。第28.2条约定:“借款期间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执行利率按1.4.1约定的第(3)种方式进行浮动”。借款合同1.4.1(3)约定:“借款发放后,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借款执行利率自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1月1日起调整。”借款合同1.4.2约定:“本合同执行利率以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为基础下浮的,在借款期限内,如借款人在中国农业银行申请的借款(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出现连续90天(含)以上或累计180天(含)以上逾期记录,贷款人有权取消利率下浮,并自逾期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借款到期之日止,将本合同项下借款执行利率调整为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贷款人依本条对本合同执行利率进行调整时,将不另行通知借款人、担保人。”12.1约定:借款人未按双方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逾期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
应上调。现被告已逾期,平洲支行有权取消利率下浮,罚息利率应自贷款基准利率上调之日起相应上调,如基准利率下调则不调整。12.3约定:“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应付未付利息包括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违约使用罚息)和借款逾期后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逾期罚息和违约使用罚息)。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在借款期内按合同约定借款执行利率计算复利,自借款到期之日起,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逾期借款的应付未付利息,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
二、未按《佛山市住房公积金购房、建房和大修理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编号:44***********)的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平洲支行与被告黄俊邦于2012年4月5日签订《佛山市住房公积金购房、建房和大修理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编号为44***********),《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黄俊邦向平洲支行借款260000元用于购买202房;双方借款期限20年,总期数为240期;还款方法为按月等额归还借款本息。《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第八条约定:借款月利率为4.08‰(即年利率为4.9%),利息按月计付。实际借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日的执行利率为准,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第十四条约定甲方若因还款账号内的存款余额不足,未能在规定日期还本付息,则按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银发[20
03]25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对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算复利。”《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第十六条第4款约定:甲方(即被告黄俊邦)若在还款期内累计拖欠六期(即六个月)应供款,或全部借款到期超过三个月仍未清偿,在乙方(即平洲支行)发出催还通知三十天内(以挂号信函寄出时间为准)仍未能清还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欠款或依法先行处分抵押房产。第十九条约定:丙方(即黄俊邦、刘嘉慧)以其座落于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路××号××座××层××房的房产抵押给乙方,作为乙方向甲方发放贷款的担保。《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签订后,平洲支行依约于2012年4月24日履行了划款义务向被告黄俊邦指定的账户划款260000元,但截止至2021年8月24日,被告黄俊邦已逾期超过十三期,经平洲支行多次催收,被告仍没有归还全部的逾期本息,根据合同约定,平洲支行有权要求被告提前偿还全部欠款并行使抵押权,宣布全部借款提前到期,按照逾期借款计算利息、罚息、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