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5
【案件字号】(2021)冀08民终31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慧娟张广全王静
【审理法官】李慧娟张广全王静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朝阳宏跃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平泉秋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双塔支公司;陈国永
【当事人】朝阳宏跃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平泉秋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双塔支公司陈国永
【当事人-个人】陈国永
【当事人-公司】朝阳宏跃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平泉秋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双塔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业军辽宁颂鑫律师事务所;倪国峰河北运达律师事务所;周卫华河北文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业军辽宁颂鑫律师事务所倪国峰河北运达律师事务所周卫华河北文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业军倪国峰周卫华
【代理律所】辽宁颂鑫律师事务所河北运达律师事务所河北文帆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支付宝蚂蚁森林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朝阳宏跃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平泉秋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双塔支公司;陈国永
【本院观点】本案中冀HW9某某号重型自卸半挂车(牵引冀HN87某某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所有人系平泉秋成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持有道路运输证,具有道路运输资质,平泉秋成商贸有限公司和平泉秋成运输有限公司系同一实际经营者所有,故平泉秋成运输公司作为该车辆损失赔偿的受偿主体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书证新证据重新鉴定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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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冀HW9某某号重型自卸半挂车(牵引冀HN87某某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所有人系平泉秋成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持有道路运输证,具有道路运输资质,平泉秋成商贸有限公司和平泉秋成运输有限公司系同一实际经营者所有,故平泉秋成运输公司作为该车辆损失赔偿的受偿主体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朝阳宏跃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9.00元,由上诉人朝阳宏跃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02:21:49
全国985大学名单排名朝阳宏跃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平泉秋成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冀08民终31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朝阳宏跃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龙泉大街二段某某某某某某。熊猫人声望
法定代表人:杜宪利,职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业军,辽宁颂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泉秋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泉市平泉镇榆树,住所地平泉市平泉镇榆树林子镇北井村某某
法定代表人:王文生,职位经理。分组名称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国峰,河北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双塔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新华路二段某某
法定代表人:赵金民,职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卫华,河北文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国永。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朝阳宏跃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泉秋成运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双塔支公司、陈国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2020)冀0823民初2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朝阳宏跃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业军、被上诉人平泉秋成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国峰、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双塔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卫华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陈国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个字的网名二审上诉人诉称 朝阳宏跃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停运损失没
张小斐跟冯巩的关系有事实根据和证据支持,显属错误判决。现由如下:第一、根据《关于市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第二、就本案而言,被上诉人获赔停运损失的前提必须是依法从事货物运输的经营性车辆。但被上诉人在一审诉讼过程中并没有提供属于其自己的营运资质手续,而是张冠李戴地将平泉秋成商贸有限公司的营运资质手续提交了法庭。一审在被上诉人没有合法营运手续的情况下,判决被上诉人获赔停运损失,令人遗憾。综上所述,请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该错误判决,并依法改判,以还法律的公正!
平泉秋成运输有限公司答辩称,这是一个老板名下的两个公司,但是对外经营上都是从事货物运输的秋成货物运输的比较多,而且公司一直在慢慢过渡到秋成运输公司的名下。我们认为不管这个车辆所有人是在秋成运输公司还是秋成商贸公司名下,都给秋成公司造成损失。当时公司成立时,成立好几个公司,对外宣传的时候,就采用的秋成运输公司名义。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双塔支公司答辩称,朝阳宏跃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平泉秋成运输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朝阳宏跃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陈国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双塔支公司赔偿原告平泉秋成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损失和停运损失人民币62027.08元;2.案件受理费、鉴定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11日16时许,被告陈国永驾驶被告朝阳宏跃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辽NN28某某号重型半挂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平泉市党坝镇治超路段时车辆侧滑,与对向行驶的刘兴驾驶原告公司所有的冀HW9某某号重型自卸半挂车(牵引冀HN87某某号重型自卸半挂车)相刮,与陈大永驾驶的辽P742某某号重型半挂车相撞,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经平泉交警部门认定陈国永负此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兴无责任。重型自卸半挂车为原告公司的运营车辆。2020年7月27日,圣源祥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公估报告书,鉴定结论:冀HW9某某号重型自卸半挂车(牵引冀HN87某某号重型自卸半挂车)车辆损失23250元,每日停运损失金额为842.98元。原告车辆停运时间为46天,原告车辆的停运损失为38777.08元。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双塔支公司
投有保险,且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负有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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