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救灾防灾记录与研究
我国是一个地震比较多的国家。几千年来,我们的祖先顽强地和地震灾害进行斗争,留下了历史悠久的地震记录。早在公元前19世纪,中国古人的开始了对地震的记载。<;竹书纪年>写道:“夏帝发七年(公元前1831年)泰山震。”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地震记载,距今已有3800多年了。在公元前780年(周幽王二年),我国已开始详细描述地震。当年陕西发生一次大地震,<;诗经>上作了详尽的描述,其大意是:闪闪的电光,轰轰的雷鸣,这种不祥的描象,多么叫人不能安宁。千百条河流在沸腾,巍峨的山顶在塌崩,高岸变成了低谷,深谷变成了丘陵。<;春秋>、<;国语>和<;左传>等先秦古籍中都有关于地震的记述,保存了不少古老地震记录。从汉代开始,地震就作为灾异记入各断代史的“五行志”中了。宋元以后地方志发达起来,地震也被作为灾异记入志中,地震史料大大增加。除了这些官修的正史,方志外,许多私人写的笔记、杂录、小说和诗文集中也有地震的记载,而且往往附有生动的描述。历代的一些“类书”,如宋代编的<;太平御览>、清代编的<;古今图书集成>等,还按分类收集了不少地震资料。此外,碑文中也有历史地震的记载。
我国古代救灾防灾的经验教训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频繁的国家之一。自秦汉以来,历代封建王朝为了巩固政权,维持社会稳定,保证再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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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进行,始终把救灾防灾政策,也就是史书上说的“荒政”,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加以实施。
一、报灾勘灾
报灾,指向官府报告灾情,宋代称作“诉灾”。勘灾,宋代称为检视或检放,指地方官吏或同上级乃至朝廷派遣的官员共同勘查核实受灾范围、程度。秦汉以来,地方发生灾荒,都要及时逐级向上直至朝廷如实报告。官员在复查核实时,往往把轻重灾情分十分定级。宋代报灾最初没有时间限制,往往“秋诉夏旱”,或者“冬诉秋旱”,也就是在收割之后再报。北宋淳化二年(991年)正月,朝廷出台了报灾时限:凡荆湖、江淮、二浙、四川、岭南百姓向官府报告水旱灾害,夏灾四月三十日,秋灾八月三十日为最后期限。明初报灾不拘时限,随时申报。万历九年(1581年)还规定,地方凡遇重大灾伤,州县官亲赴现场勘明,申呈抚、按。巡抚立即将勘实分数具奏,作为复请赈恤的根据。清朝明确要求地方有灾必须及时上报。
清朝勘灾有一套严格程序,比起明朝还要完备,受灾人户要填写简明申报表。经核对后,申报表作为勘灾底册,交勘灾人员一一核查。然后,州县官将结果汇总造册,然后上报。户部接到各地报灾题请后,要派员复勘,查证属实,勘灾结果可作为蠲免的依据。如果有需要赈济的人户,还要增加审户程序,把灾民划分极贫、次贫等各个等级。
报灾、勘灾,是中国传统救灾体制运行中的重要环节,是朝廷救灾的前提和依据。正如朱熹所说,“救
荒之务,检放为先”。明清两朝对此要求尤其严格,若迟报逾限或报灾不实,各级官吏都将受到处罚。严重匿灾不报,更要严惩,直至杀头。
二、临灾救助政策与措施
灾情发生后,灾民最需要救助。朝廷的救灾政策措施,主要包括赈济、减免赋税、调粟平粜、转移灾民、抚恤安置、劝奖社会助赈等。
(一)赈济严重灾情发生后,为了及时帮助灾民度过难关,国家往往首先向灾民无偿发放救济钱物,叫做赈济。元代,凡有水旱灾,例行赈济,验口发放,赈期多为两三月。明朝建国初,一般每户给米1石。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规定,大口6斗,小口减半。永乐二年(1404年),降为大口1斗,6—14岁6升,5岁以下不给。清前期到乾隆初年对赈济有了统一的政策,各直省灾民,大口日给米5合,小口减半。赈期,水旱灾一律1月。另外按受灾分数及户等极贫、次贫的区别,各加赈3—4个月,甚至半年。从顺治元年(1644年)至道光十九年(1839年),清政府用于赈济的救灾银子约4.5亿两。清代京师每年十月初一至次年三月二十,五城按城设厂煮粥赈济,每城日给米2石,柴薪银1两。各省会也照此办法,在年冬月份煮粥赈济饥民。当时民间也
多有此举。
官府让灾民参与公益事业,特别是兴修水利工程,获得相应的赈济钱物,叫以工代赈。这种赈济形式,唐代已经有了,清朝实施最普遍。乾隆皇帝即位不久,就让各省督抚分别缓急,预作估计,一旦发生水旱不齐之时,迅速举办以工代赈。嘉庆皇帝说,“救荒之策,莫善于以工代赈”。因为这既可以解救灾民于困顿,又为国家治理河患、修筑海塘等防灾工程提供了劳动力,一举两得。
(二)调运粮食、平抑粮价、转移灾民及时从外地调运粮食支援灾区,史称“移粟就民”。清代运用比较多,调运的粮食来源,一是国库仓米,二是截留漕粮,三是采购。清代,调粟往往与平粜联系在一起。所谓“平粜”,指政府运用行政手段调运粮食平抑粮价。雍正二年,特大风暴潮灾袭击江苏、浙江,死亡约10万人。政府除及时给予赈济外,雍正帝还命令山东、河南、湖广、江西四省迅速动用司库银,共买26万石粮食,运交苏州和浙江巡抚平粜,抑制灾区粮价上涨。
杨幂主演电视剧>十月份去哪里旅游好建设银行实习报告由于古代粮食储备和运输条件差,一旦发生严重灾荒,如果国家无力赈济和就地安置灾民,势必出现大批灾民四处逃荒求食现象。灾民逃荒,盲目性大,难免沿途抢劫,滋生事端,甚至引发动乱。为此,国家颁布相关政策法令,组织引导灾民有序流动,到丰裕地区就食糊口,这就是所谓的“移
民就食”。如《汉书·高帝纪》载,高祖二年(前205年),关中大饥,米每斛涨到1万钱,出现人相食的惨状,国家就把灾民转移到蜀汉地区,并发给他们口粮、路费、安家费等。
关于西湖的诗句(三)蠲免与减征缓征凡遇灾年,国家都对灾区实行不同程度的蠲免、减征及缓征赋役。汉代除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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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租外,还免征耕地附加税、戍边代役钱、人头税。唐代有免赋税、徭役、户调,免积欠和缓征的措施。元朝规定,受灾十分之八以上,赋税全免;受灾十分之七、六、五,分别免原征额的十分之七、六和二分之一。明朝弘治三年(1490年)规定,十分全灾免七分,九分灾及以下依次递减,直至四分灾免一分。清朝沿袭十分计灾法。道光二十年(1840年)前的196年中,清朝蠲免地丁银共1亿2千余万两。如果加上蠲免积欠中的灾欠,灾蠲总数约1.5亿—2亿两。另外,清代蠲免还涉及芦课、盐课等杂税。缓征虽和蠲免、减征不同,只是延缓征收年限,但毕竟可以缓解民生压力。
(四)抚恤安置突发性严重自然灾害,往往造成家破人亡,大批灾民流亡四方,伤病无钱医治,死者没法安葬,卖儿鬻女的凄凉景象。为此,国家同时采取了诸如赐葬、给医药、发放抚恤金、居养、赎子等抚恤政策。西汉元始二年(公元2年),郡国大旱蝗灾,又并发疫灾,青州尤其严重。官府腾出官邸,设置医药救治。一家死亡6人以上的,赐葬钱五千;死亡4人、2人以上之家,各赐葬钱三千、二千。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