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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检察|贵任编辑宋汶沙I
未成年人刑事拘留措施严格适用问题探析
*薛向楠”/文
摘要:拘留和逮捕作为我国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审前羁押措施,完善其立法及司法适用对于降低未成年人
审前羁押率、推进未成年人人权刑事司法保障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未成年人逮捕措施的严格限制适用取 得了明显的进展,而未成年人的刑事拘留却依然存在法律层面重视不足、实践层面适用任意等问题对此,有 必要在法律层面明确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严格限制适用拘留措施,并通过强化拘留适用的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 机制以及完善审前羁押替代措施等途径,最大限度地减少未成年人刑事拘留措施的适用
关键词:未成年人拘留逮捕审前羁押少年司法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刑事诉讼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 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2012 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在“第五编特别程序”部分专门设 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其中,在逮捕的适 用方面,明确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 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审前羁押关乎被追诉人人 身自由权的限制甚至剥夺,拘留和逮捕作为我国刑事 诉讼中最为严厉的审前羁押措施,完善其立法及司法 适用对于降低未成年人审前羁押率、推进未成年人人 权刑事司法保障具有重要意义。然而,与对未成年人 逮捕措施严格限制适用的要求相比,同样作为审前羁 押措施的刑事拘留在未成年人案件刑事诉讼程序中却 并未得到足够的关注,以至于司法实践中出现未成年 人刑事拘留措施滥用等问题,不仅不利于未成年人刑 事司法政策的落实,也不利于审前羁押率的整体降低。 对此,有必要从法律或司法解释层面明确对未成年犯 罪嫌疑人严格适用拘留措施的要求,并通过强化拘留 适用的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机制以及完善审前释放配 套措施等途径,减少因刑事拘留导致的未成年人审前
*羁押。
二、未成年人刑事拘留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层面对未成年人刑事拘留关注不足
虽然刑事拘留与逮捕同为审前羁押措施,但目前 刑事诉讼法更为强调未成年人逮捕措施的严格限制适 用,而对于刑事拘留则未作要求。如在逮捕措施的适 用上,刑事诉讼法第280条明确规定“对未成年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这一规 定尽管较为原则,但终归是法律层面对未成年人逮捕 适用的指引和要求。相关司法解释如《人民检察院刑 事诉讼规则》第462条、第463条等也在此规定的指 引下对未成年人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作了进一步的 细化规定。总体上,未成年人的逮捕条件和逮捕标准 已呈现出与成年人区别适用的趋势,特别是在对“径行 逮捕”规定的理解和适用方面,有关司法解释更加明确 地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区别对待、严格适用的态度。+相 较而言,关于未成年人的刑事拘留,刑事诉讼法仅规 定“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 应当分別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在未成年人的 刑事拘留条件和适用标准方面,没有与成年人进行区
小泉孝太郎*本文系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智能辅助检察办案关键技术研究”项目(2018YFC (m 30600)“未成年人犯罪风险评怙体系 与预警机制”课题(2(I 18YFC 083(>606)、国家检察官学院2020年度科研基金青年项目“刑事拘留权监督制约机制研究” (GJY 2020Q 01 )阶段性成果
**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102206]
[1]参见童建明、万春主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理解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2<)年版,第295-2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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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未成年人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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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预警级别颜分,目前完全参照适用成年人的拘留标准。由此可见,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层面对于同样作为审前羁 押措施的刑事拘留在未成年人适用的特殊性方面并未 给予足够关注。
从国际通行的未成年人审前羁押规定来看,羁押 例外原则、最短羁押期间已成为共识,如联合国《儿 童权利公约》第37条要求“不得非法或任意剥夺任何 儿童的自由。对儿童的逮捕、拘留或监禁应符合法律 规定并仅应作为最后手段,期限应为最短的适当时间”;《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第13.1条、第13.2条要求“审前拘留应仅作为万不得 已的手段适用,而且时间应尽可能短”“如有可能,应 采取其他替代办法”。[2] 3尽管从羁押期限来看,刑事拘 留最长37天的羁押期限
相较于逮捕后动辄数月的侦查 羁押期限似乎短了许多,但是,考虑到拘留适用法律 条件的模糊、实践中拘留适用的普遍性和任意性以及 刑事拘留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不利影响,未成年人 刑事拘留的严格适用理应得到法律层面的特别关注。
(二)实践层面未成年人刑事拘留适用任意
我国刑事拘留法律规定及其司法适用中的问题由 来已久,如拘留适用条件模糊、拘留期限任意延长、决定及适用程序缺乏有效监督等问题广受理论界、实 务界诟病。m根据研究者对拘留适用率的调研,2012 年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的拘留平均适用率高达93%, [4]实践中公安机关将刑拘时间任意延长至30天的做法几 乎成为常态。对于与成年人相比尚缺乏稳固社会根基 和丰富社会资源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而言,实践中 拘留普遍适用、任意适用的问题甚至比成年人更为严 重,相关研究也印证了这一担忧。如有实证研究指出,“根据对部分地区的实地调查发现,公安机关在侦查阶 段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直接适用取保候审的比例较低,适用监视居住的情形更为少见,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 形几乎没有,大多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采 取拘留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 [5]另有研究指出,“绝大多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都被公安机关轻易地认定 为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这样一种 特殊原因而用足了刑事拘留期限。” [6]刑事拘留用足羁 押期限的实践做法既不符合羁押例外原则,也不能充 分体现对于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 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而对大量未成年人拘留后移 送逮捕,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审查逮捕的压力,并 可能导致更长的审前羁押期间。与成
圣职者觉醒
年人相比,刑事 拘留的过度适用和延长适用对未成年人可能会造成更 为严重的影响和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内心的恐惧和伤 害、审前羁押的标签效应以及更易定罪判刑的现实结 果。[7]此外,因审前羁押导致的交叉感染问题也不容 忽视,虽然法律要求对未成年人拘留、逮捕后应当与 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但是囿于实 际条件,部分地区仍然存在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混押 的现象,不利于未成年被追诉人的身心健康和更好地 回归社会。由此观之,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刑事拘 留的滥用问题及其危害性已经不容小觑:,
三、未成年人刑事拘留制度的完善
要落实“以羁押为例外”的目标,除了检察机关 着力推进的未成年人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外,还有 必要通过以下途径促进未成年人刑事拘留措施的严格 限制适用。
首先,在法律层面明确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
[2]同前注[1 ],第295页。
[3]参见薛向楠:《中国刑事拘留制度的发展轨迹与完善路径(1954-2018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3期。
[4]参见孙长永、武小琳:《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前后刑事拘留适用的基本情况、变化及完善—基于
东、中、西部
三个基层法院判决样本的实证研究》,《甘肃社会科学》2015年第1期。
[5]王贞会:《未成年人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的现状调查》,《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年第4期。
[6]姚建龙:《未成年人审前羁押制度检讨与改进建议》,《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第4期。
[7]参见宋英辉、何挺主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9年版,第1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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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限制适用拘留措施。如前所述,目前未成年人刑 事拘留的条件和标准与成年人拘留完全等同,导
致原 本就存在诸多问题的刑事拘留制度的不利影响在未成 年人案件中被进一步放大。刑事拘留与逮捕同为审前 羁押措施,考虑到“以羁押为例外”的国际通行要求、拘留最长37天的羁押期限及其适用的任意性以及未成 年被追诉人身心特点,有必要在法律层面对未成年人 刑事拘留的适用作进一步的区别化规定。具体而言,可以参照目前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适用逮捕措施的 规定,明确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 制适用拘留、逮捕措施。考虑到刑事诉讼法2018年刚 刚完成修改的现实情况和保持法律稳定性的要求,可以先以司法解释形式对未成年人刑事拘留的严格限制 适用进行规定。
上海移动网上营业厅网其次,严格未成年人刑事拘留适用的内部制约机 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 简称《公安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应 当设置专门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对未成年人取保候 审,应当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这说明公安机关已经 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到了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特殊性。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侦査办案中的未成年人人权 保障,可以考虑通过强化拘留适用的内部审批、发布 未成年人刑事拘留适用指引等方式,加强拘留适用的 内部控制。具体而言,对未成年人应当优先考虑取保 候审等非羁押措施,必须采取拘留措施的原则上应以 3天为限,极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丨日至4日,原 则上不得延长至30天。在审批机制和审批权限方面,目前无论是拘留的适用还是拘留期限的延长,均仅需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为了进一步严格拘 留的适用和规范期限的延长,建议将未成年人拘留期 限延长的审批权上提一级,即改为由设区的市一级以 上公
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此外,根据《公安规定》第 327条的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服从管理、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能够保证诉讼正常进行的,应当依法及时对其变更为非羁押性强 制措施。
再次,加强对未成年人刑事拘留措施的检察监督,促进拘留权正确、谦抑行使。对于刑事拘留,检察监 督的途径主要依赖于公安机关拘留后报捕案件,检察 机关对拘留的适用不仅存在监督滞后的问题,而且对 于拘留后未报捕案件还存在着监督盲区。考虑到未成 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性,有必要完善并加强对未成年 人拘留措施适用的监督机制,可通过公安机关、检察 机关联合制定未成年人拘留监督T.作规范等方式进一 步加强检察监督。例如,可以考虑规定公安机关应在 对未成年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24小时内向检察机关 报备,接受检察监督,公安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拟延长拘留期限、拘留后未移送审查起诉、拘留后撤 案等情况也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备案,以便检察机关 及时对侦査活动特别是拘留措施的适用进行监督,从而正确引导刑事拘留权的正当谦抑行使。
最后,完善审前羁押替代措施,减少拘留等审前 羁押措施的适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具有较强的社会 属性,其有效运行有赖于发达的社会支持体系。[8]特 别是对于非本地户籍的未成年人审前羁押率的降低,更加离不开相关配套制度的支持。有研究指出,“有的 地区非本地户籍未成年人犯罪数童在未成年人犯罪总 数中占比较高,但由于非本地户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往往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保证条件和监护帮教环境,他 们通常会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査逮捕并予以批捕”。191实 践中,确实存在由于缺乏
有效的监护帮教条件或保证 条件,导致办案机关对未成年人“一拘了之”“一捕了 之”的现象。对此,有必要从进一步提升社会调查覆 盖率、完善未成年人审前释放风险评估机制以及完善 合适保证人制度等途径,促进取保候审等审前羁押替 代措施的适用,最大限度地降低未成年人刑事拘留的 适用率。圍3
[8]参见宋志军:《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社会支持体系》,《法律科学》2016年第5期。
[9 ]同前注[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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