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安⼈员带⾛后必备法律常识被公安⼈员带⾛后必备法律常识
必备常识:公安机关办事流程及应对策略——当家⼈或亲朋好友突然被公安局派出所带⾛后,⼀般说来,都会惊惶失措,不知如何处理,结合公安机关办案的程序性规定,按时间顺序主要有以下⼗⼆个⽅⾯的问题:
⼀、⾸先要向羁押公安机关了解,是留置盘问还是拘传
留置盘问与拘传都是公安机关⾏使职权的⾏为,在⾏为⽅式上⼆者很相近,即都是由公安机关的警察将嫌疑⼈带往公安机关,进⾏盘问或讯问。但是,留置盘问与拘传在性质上是不同的。留置盘问是公安机关的警察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使⾏政职权的⾏为,⽽拘传则是公安机关的警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使刑事诉讼职权的⾏为。这两种不同性质的⾏为分别由《警察法》和《刑事诉讼法》进⾏规范。由于《刑事诉讼法》是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它只对刑事诉讼中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诉讼的⽅式、⽅法等作出规定,⽽留置盘问并⾮刑事诉讼活动,因此,《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留置盘问没有约束⼒。公安机关的警察在维护社会治安,执⾏公务时,可以依照《警察法》第9条的规定对被盘问⼈的留置时间⾃带⾄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四⼩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四⼗⼋⼩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即释放被盘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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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立个人资料简介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即释放被盘问⼈。
但是刑事⽴案之后,即案件进⼊了刑事诉讼程序之后,则必须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传唤、拘传不得超过12⼩时。
但⽆论是留置盘问还是拘传,都不得将犯罪嫌疑⼈带出犯罪嫌疑⼈所在的市、县。对此,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有明确规定异地执⾏传唤、拘传,执⾏⼈员应当持《传唤通知书》、《拘传证》、办案协作函件和⼯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犯罪嫌疑⼈传唤、拘传到本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犯罪嫌疑⼈的住处进⾏讯问。
⼆、要⽴即向公安机关询问被羁押⼈员是刑事拘留,还是治安拘留
刑事拘留系公安机关、检查机关对犯罪嫌疑⼈、现⾏犯在紧急情况下适⽤的⼀种强制措施。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享有拘留权的决定权,公安机关享有拘留权的执⾏权。
如果你的家⼈或朋友,在拘传⼗⼆⼩时后(留置盘问⼆⼗四⼩时后)还没有回来,那么你就应当⽴即向公安询问,被羁押的⼈是否已经被刑事拘留或治安拘留。
如果是治安拘留,那么你⾸先应当感到庆幸,因为不幸中的万幸,治安拘留⼀般最长不得超过⼗五⽇。
应渊和芷昔睡了吗同时治安拘留的适⽤对像⼀般也是违反社会治安违法⾏为。
如果是刑事拘留,那么就说明可能是存在以下⼀种或⼏种情况:
(⼀)正在预备犯罪、实⾏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被害⼈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三月三广西放假几天2022(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嫌疑的。
但对于被拘留⼈,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四⼩时内进⾏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签发《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释放证明书》,将其⽴即释放。
刑事拘留后,应当在⼆⼗四⼩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送达被拘留⼈家属或者单位,但有下列情形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可以不予通知:
(⼀)同案的犯罪嫌疑⼈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份不明的;
(三)其他有碍侦查或者⽆法通知的。
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即通知被拘留⼈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对没有在⼆⼗四⼩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家属没有收到《拘留通知书》的情况还是⽐较多的,除了有极少数公安⼲警办案不规范外,还是以犯罪嫌疑⼈提供的邮寄地址不详或是不肯提供实际居住地址造成⽆法通知的情况居多。
故遇到此种情况,最好主动和公安机关联系,要求不要邮寄《拘留通知书》,⽽是由你或犯罪嫌疑⼈的亲属直接去公安机关签领,⼀般情况下,只要能证明系犯罪嫌疑⼈的亲属或朋友,公安机关会同意这⼀正当要求。
需要说明的是:犯罪嫌疑⼈不讲真实姓名、住址、⾝份不明,在三⼗⽇内不能查清提请批准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拘留期限⾃查清其⾝份之⽇起计算,但不得停⽌对其犯罪⾏为的侦查。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也可以按其⾃报的姓名提请批准逮捕。
三、如果是刑事拘留,那么⼀定要争取尽快取得《拘留通知书》,因为《拘留通知书》通常会写明犯罪嫌疑⼈涉嫌的罪名
任何⼀起犯罪,影响量刑最重要的因素就是定罪(即对犯罪⾏为的定性),罪名往往就基本确定了犯罪嫌疑⼈的量刑⼤致范围。
同时,可以根据《拘留通知书》上载明的犯罪嫌疑⼈羁押的开始时间,⼤致判断出犯罪嫌疑⼈的批准逮捕最后截⽌期限。
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内提请⼈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四⽇。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嫌疑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提请审查批
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三⼗⽇。
在此审查期限内,公安机关必须作出以下决定之⼀
(⼀)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续;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续后,直接向⼈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三)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清犯罪事实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续后,继续侦查;
(四)撤销案件,释放被拘留⼈,发给释放证明。需要予以⾏政处理的,依法处理。
如果发现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被告⼈及其法定代理⼈、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被告⼈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民法院、⼈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被告⼈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四、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
在了解了以上情况后,⾸先应当确定对犯罪嫌疑⼈采取羁押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是否享有此案的管辖权。因为此案归哪个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管辖,将直接决定犯罪嫌疑⼈的实际羁押地点(看守所)。⼀般情况下,在我国,公安机关都是有相对应的羁押场所,例如:如果⼀个案件由上海的浦东新区公安局管辖,那么犯罪嫌疑⼈⼀般就会被羁押在浦东新区看守所,以后该犯罪嫌疑⼈也就由浦东新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由浦东新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如果是重⼤刑事案件才会由上海市⼈民检察院第⼀分院提起公诉,上海市第⼀中级⼈民法院审理并判决。),当然也基上决定了犯罪嫌疑⼈如果被判刑后劳动改造的监狱。
同时,虽然我国没有赋予各⾼级⼈民法院司法解释权,但由于刑事案件⾮常复杂,各省(市、⾃治区)为使辖区内同⼀犯罪的量刑有⼀定⼤致的标准,故各省(市、⾃治区)之间还是需要、同时也会出台⼀些适⽤于全省(市、⾃治区)的处理意见,故很多省份⾼级⼈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庭会出⼀些会议纪要或处理意见,以指导全省的刑事审判⼯作。但各省之间有时对同⼀罪名下犯罪的量刑是有显著区别的。
故如果有可能,还是应当尽量争取使犯罪嫌疑⼈的案件在最有利他本⼈的省份羁押并受审。
以下简单地介绍⼀下,关于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
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分⼯的规定,除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作⼈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作⼈员利⽤职权实施的⾮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取证、报复陷害、⾮法搜查的侵犯公民⼈⾝
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
主权利的犯罪,监管⼈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的犯罪、军⼈违反职责的犯罪,经省级以上⼈民检察院批准的国家机关⼯作⼈员利⽤职权实施的其他重⼤的犯罪案件,以及⾃诉案件以外,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对⼈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因证据不⾜驳回⾃诉,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并移交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对管辖不明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
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涉外犯罪、重⼤经济犯罪、重⼤集团犯罪和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刑事案件的侦查。
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刑事侦查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分⼯确定。
铁路、交通、民航系统的机关、⼚、段、院、校、所、队、⼯区等单位发⽣的刑事案件,车站、港⼝、码头、机场⼯作区域内和列车、轮船、民航飞机内发⽣的刑事案件,铁路建设施⼯⼯地发⽣的刑事案件,铁路沿线、⽔运航线发⽣的盗窃或者破坏铁路、⽔运、通讯、电⼒线路和其他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内部职⼯在铁路、交通线上执⾏任务中发⽣的案件,分别由发案地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管辖。
林业系统的公安机关负责其辖区内的盗伐、滥伐林⽊、危害陆⽣野⽣动物和珍稀植物等刑事案件的侦查;⼤⾯积林区的林业公安机关还负责辖区内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未建⽴专门林业公安机关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
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将属于⼈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民检察院。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涉嫌主罪属于⼈民检察院管辖的,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如下:
(⼀)军⼈在地⽅作案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交军队保卫部门侦查。
(⼆)地⽅⼈员在军队营区作案的,由军队保卫部门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三)军⼈与地⽅⼈员共同在军队营区作案的,以军队保卫部门为主组织侦查,公安机关配合;共同在地⽅作案的,以公安机关为主组织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四)现役军⼈⼊伍前在地⽅作案,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五)军⼈退出现役后,发现其在服役期间在军队营区作案,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军队保卫部门侦查,公安机关配合。
(六)军⼈退出现役后,在离队途中作案的,以及已经批准⼊伍尚未与军队办理交接⼿续的新兵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侦查。
(七)属于地⽅⼈武部门管理的民兵武器仓库和军队移交或者出租、出借给地⽅单位使⽤的军队营房、营院、仓库、机场、码头,以及军队和地⽅⼈员混居的军队宿舍区发⽣的⾮侵害军事利益和军⼈权益的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军队在⼯商⾏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企业化经营管理的公司、⼚矿、宾馆、饭店、影剧院,以及军队和地⽅合资经营的企业发⽣的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办理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和有关军队保卫部门应当及时互通情况,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对管辖有争议的案件,应当共同研究协商,必要时可由双⽅的上级机关协调解决。
本条所称的“军⼈”,是指现役军⼈、军队在编职⼯以及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员。
公安机关和武装警察部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依照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的原则办理。
列⼊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的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门,以及武警黄⾦、交通、⽔电、森林部队⼈员的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五、向羁押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被告⼈交纳保证⾦或提供保证⼈,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防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种强制措施。
客观地说,犯罪嫌疑⼈被羁押后,最应当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的⾏为即为代为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在司法实践中,最容易出现的错误就是通常都认为(包括部分律师)只要犯罪嫌疑⼈或者被告被羁押以后,本⼈、法定代理⼈、近亲属和律师就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但其实不然,我国刑事诉讼法
对此有明确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被告⼈及其法定代理⼈、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是没有时间限制的,但如果聘请的律师要代为取保候审则必须是犯罪嫌疑⼈被逮捕以后。
取保候审应当符合的条件: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适⽤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社会危险性的;
(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未满⼀周岁的婴⼉的妇⼥;
(四)对拘留的犯罪嫌疑⼈,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五)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六)犯罪嫌疑⼈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七)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同时规定不得取保候审的情况: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伤、⾃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不得取保候审。
申请取保候审后羁押机关的答复时间:被羁押的犯罪嫌疑⼈及其法定代理⼈、近亲属、被逮捕的犯罪嫌疑⼈聘请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当书⾯提出。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七⽇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同意取保候审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续;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通知申请⼈,并说明理由。
需要对犯罪嫌疑⼈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说明取保候审的理由及采取的保证⽅式,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应当向犯罪嫌疑⼈宣读,由犯罪嫌疑⼈签名(盖章)、捺指印。
取保候审的保证情况: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提出保证⼈或者交纳保证⾦。
对同⼀犯罪嫌疑⼈,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和交纳保证⾦。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既不交纳保证⾦,⼜⽆保证⼈担保的,可以监视居住。
采取保证⼈保证的,保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并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拍一拍后缀
(⼀)与本案⽆牵连;
(⼆)有能⼒履⾏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
保证⼈应当履⾏下列义务:
(⼀)监督被保证⼈遵守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发现被保证⼈可能发⽣或者已经发⽣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为的,应当及时向执⾏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报告。
保证⼈应当填写《保证书》,并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盖章。被保证⼈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保证⼈未及时报告的,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签发《对保证⼈决定书》,对保证⼈处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保证⼈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向保证⼈宣布,并告知其如果对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对保证⼈决定书》之⽇起的五⽇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次。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书之⽇起的七⽇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或者变更决定的,下
级公安机关应当执⾏。
对犯罪嫌疑⼈采取保证⼈保证的,如果保证⼈在取保候审期间情况发⽣变化,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应当责令犯罪嫌疑⼈重新提出保证⼈或者交纳保证⾦。
责令犯罪嫌疑⼈交纳保证⾦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
责令犯罪嫌疑⼈交纳较⾼数额保证⾦的,应当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
保证⾦的数额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平、犯罪嫌疑⼈的经济状况、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好听稀少的游戏ID保证⾦应当以⼈民币或者可以在中国⾦融机构兑换的货币的形式交纳。
保证⾦由犯罪嫌疑⼈或者其亲友、法定代理⼈、单位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专户交纳。
严禁截留、坐⽀、挪⽤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吞保证⾦。
公安机关在通知犯罪嫌疑⼈交纳保证⾦时,应当告知其必须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后果。
犯罪嫌疑⼈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有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违法⾏为的情节,决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提出保证⼈,或者变更为监视居住,或者提请⼈民检察院批准予以逮捕。
需要没收保证⾦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签发《没收保证⾦决定书》。
决定没收较⾼数额保证⾦的,应当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
没收保证⾦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七⽇以内向犯罪嫌疑⼈宣读,并责令其在《没收保证⾦决定书》上签名(盖章)、捺指印;犯罪嫌疑⼈在逃的,应当向犯罪嫌疑⼈的家属、法定代理⼈或者单位宣布,并要求其家属、法定代理⼈或者单位的负责⼈在《没收保证⾦决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犯罪嫌疑⼈或者其家属、法定代理⼈、单位负责⼈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没收保证⾦决定书》上注明。
公安机关向犯罪嫌疑⼈宣读《没收保证⾦决定书》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对没收保证⾦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五⽇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次。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书之⽇起的七⽇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或者变更没
收保证⾦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
没收犯罪嫌疑⼈保证⾦的决定已过复核期限或者经复核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指定的银⾏将没收的保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犯罪嫌疑⼈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
决定退还保证⾦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签发《退还保证⾦决定书》。
公安机关决定退还犯罪嫌疑⼈的保证⾦后,应当在解除对犯罪嫌疑⼈取保候审的同时,通知指定的银⾏将保证⾦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并由犯罪嫌疑⼈在《退还保证⾦决定书》上签名(盖章)、捺指印。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必须遵守下的规定:
(⼀)未经执⾏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扰证⼈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居住地派出所执⾏。
⼈民法院、⼈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区别情形办理:采取保证⼈保证的,负责执⾏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书和有关材料后,核实被取保候审⼈后,及时指定犯罪嫌疑⼈、被告⼈居住地派出所执⾏;采取保证⾦保证的,负责执⾏的县级公安机关收到法律⽂书和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交纳保证⾦,并指定犯罪嫌疑⼈、被告⼈居住地派出所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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