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出口公司向外商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成交条件FOB上海.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要求,货物出运后,卖方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但是航运途中,因海浪过大,大米大半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于是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问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卖方不应该赔偿差价损失。采用FOB条款,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后,风险和责任在买方.
案例路金波赵子琪: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试分析其中缘由.
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
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
案例:我与越南某客商凭样品成交达成一笔出口镰刀的交易。合同中规定复验有效期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60天.货物到目的港经越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但事隔半年,越商来电称:镰刀全部生锈,只能降价出售,越商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的40%赔偿其损失。我方接电后立即查看我方留存的复样,也发现类似情况
问我方应否同意对方的要求,为什么?
不同意,此案例中的买卖是凭买方样品买卖,即由提供样品由买方依样承制。在我方留存的复样中,也发现生锈,说明我方式按照买方提供的样品生产,生锈了的才是符合卖方要求的
案例:我国某公司同日本公司签订出口羊绒衫合同,供出口羊绒衫10000件,价值100万美元。合同规定羊绒含量为100%,商标上也表明100%羊绒。当对方对我方公司出口羊绒衫进行检验后,发现羊绒衫含量不符合合同规定而提出索赔,要求赔偿200万美元。最后我方公司赔偿数十万美元结案。
在合同中没有用品质机动幅度
案例:我某出口公司在某次交易会上与外商当面谈妥出口大米10000公吨,每公吨USD275FOB中国口岸。但我方公司在签约时,合同上只笼统地写了10000吨,我方当事人主观上认为合同上的吨就是指公吨。后来,外商来证要求按长吨供货。如果我方照证办理则要多交大米160.5公吨,折合美元为44137.5美元.于是,双方发生争议。
应采用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
案例:我某公司出口布匹以信用证结算,买方银行来证规定,数量大约为5000码,每码1美元,但金额注明为不超过总额5000美元,则我某公司如何掌握装运数量?
大约可解释为交货数量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4500~5000
案例:黑龙江某贸易出口公司与俄罗斯公司成交一笔黄豆出口交易。合同的数量条款规定:每袋黄豆净重100公斤,共1000袋,合计100吨,但货物运抵俄罗斯后,经俄罗斯海关检查后,每袋黄豆净重只有96公斤,1000袋共96吨,当时正遇市场黄豆价格下跌,俄罗斯公司以单货不符为由,提出降价5%的要求,否则拒收。请问:俄罗斯的要求是否合理? 我方应采取什么补救措施?另问:若该例黄豆不是用袋装而是散装,则结果又如何?
合理,把黄豆改成散装,在5%的增减幅度内,则无须降价赔偿
《UCP500》第39条B款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指定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款项不超过信用证及呢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准许有5%的增减幅度,但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记数时不适用
案例:某公司出口自行车800辆,合同规定用木箱装,来证也成为PACKED IN WOODEN CASE。但在CASE之后加有CKD三个缩写字母,我所有单据按来证照打,结果货到目的港被海关,并多上税,因而买方向我方索赔.请问我方有无责任?
根据来证的意见我方应将自行车拆散后装入木箱(CKD),我方没弄清对方意图,也没有要
求对方改证,造成货证不符,使买方被海关,整件税率又高于散件的,买方被征较高关税,我方应赔偿
案例:某外贸公司出口水果罐头一批,合同规定纸箱包装,每箱30厅,共80箱。但业务员在发货时将其改为每箱24厅,共计100箱,总厅数没变。
运输包装
案例:某出口公司销往加拿大一批货物,价值15万美元。合同规定用塑料袋包装,每件要求使用英、法两种文字的贴头。但出口公司实际交货改用了其他包装,并只使用了英文的贴头。国外商人为了适应当地市场的销售要求,不得不雇人更换包装和贴头,之后向该公司提出索赔。
运输包装,运输标志
案例:菲律宾某公司与上海某自行车厂洽谈业务,打算从我国进口永久自行车1000辆。但要求我方改用牌商标,并在包装上不得注明Made in China字样。请问:我方是否可以接受?在处理此项业务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分析:这是一笔外商要求采用中性包装的交易,我方一般可以接受。但是在处理该项业务时应注意下列问题.首先要注意对方所用商标在国内外是否已有第三者注册,如果有,则不能接受。如果我方一时还无法判明,则应在合同中写明“若发生工业产权争议,则应由买方负责"。此外,还需要考虑我品牌在对方市场的销售情况,如果我方产品已在对方市场树立了良好的信誉,很畅销,则不易接受中性包装条款,否则会影响我方产品地位,造成市场混乱。
案例:我某公司与南美商人按CIF条件达成一笔花生酥糖交易,我方在规定时间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由于货轮陈旧,船速太慢且沿途到处揽活,结果航行4个月到达目的港。花生酥糖因受热时间过长,全部软化,难以销售。外商就此向我方提出索赔
拒绝外商提出的索赔,CIF只负责到目的港之前的保险费用,但不承担风险,风险已在越过船舷就转移给买方
案例:我某出口公司向港商出口一批货物,CIF条件成交,港商又将该货转售日商。货如期到达香港后,港商发现货物有质量问题,因时间紧迫,仍将原货转船至日本。其后,港商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凭日本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向我方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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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商发现货物有质量问题,但是将原货转船日本,说明自动放弃了索赔权,接受了该货物,由日商提供检验证书,无效,我方无法确定货物是否在香港到日本的途中才造成了质量问题,所以我方不能接受索赔
案例:某公司向坦桑尼亚出口一批货物,目的港为坦塥.国外来证未明确可否转船,而实际上从新港岛坦塥无直达船.问: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国外改正加上好看的架空历史小说“允许转船字样?
不必,只要信用证没有禁止转船字样,即可视为允许转船,但应出具全程运输提半日
案例: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伙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为:
a、1000箱货物被火烧毁  单独海损b、600箱货物由于灌水灭火而受损  共同海损
c、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  共同海损d、拖轮费用和额外增加的燃料及船长、船员工资  共同海损
试分析以上损失分别属于什么性质的损失
美女娜娜•案例:有一批货物已投保了平安险,载运该批货物的海轮与5月3日在海面遇到暴风雨的袭击,使该批货物受到部分水渍,损失货值1000元。该货轮在继续航行中,又于5月8日触礁事故,又使该批货物损失1000元.问: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案例:某远洋运输公司的东风轮"在6月28日满载货物起航,出公海后由于风浪过大偏离航线而触礁,船底划破2米的裂缝,海水不断渗入。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下令抛掉A舱的所有钢材并及时组织人员堵塞裂缝,但无效果。为使船舶能继续航行,船长请来拯救队施救,共支出5万美元施救费。船修好后继续航行,不久又遇恶劣气候,入侵海水使B舱底层货物严重受损,甲板上的2000箱货物也被风浪卷入海里。
问:以上损失各属什么性质的损失?投保何种险别德情况下保险公司给与赔偿?
计算题:某货主在货物装船前,按发票金额的110%办理了货物投保手续,投保一切险加战争险。该批货物以CIF成交的总价值为20。75万美元,一切险和战争险的保险费率合计为0.6%。问:1、该货主应缴纳的保险费是多少?2、若发生了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导致货物全部灭失,保险
案例:我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L/C。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外国商人议付货款,然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L/C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问: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道理?公司的最高赔偿金额是多少?
案例:我某公司与欧洲某客户达成一笔圣诞节应季礼品的出口交易.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为2006年12月1日前,但未对买方的开证时间予以规定。卖方于2006年11月上旬开始向买方催开L/C,经多次催证,买方于11月25日将L/C开抵我方。我方于12月5日将货物装运完毕,当我方向银行提交单据时遭到银行拒付.问(1)银行拒付有无道理?为什么?(2)此案例中,我方有哪些失误?
阿果吉曲的故事原型
案例:国外开来不可撤销L/C,证中规定最迟装运期为2006年12月31日,议付有效期为2007年1月15日。我方按证中规定的装运期完成装运,并取得签发日为12月10日的提单,当我方备齐议付单据于1月4日向银行议付时,遭银行拒付.问:银行拒付是否有道理?为什么?
年利率•有,因为《UCP500》规定,如果信用证无特殊规定,银行拒绝接受提单日后21天提交的单据。
案例:某公司出口一批冷冻鱼,7月16日接到通知行转来的一张信用证简电通知。简电通知中表明了L/C号码、商品的品名、数量和价格等项目,并说明详情后告".我公司收到简电通知后急于出口,于7月20日简电通知中规定的数量装运出口.在货物装运后制作单据时,收到了通知行转来的一张L/C证实书,证实书中规定的数量与简电通知中的数量不符。问:我方应按信用证证实书的规定还是按简电通知书的规定制作单据?它们之间存在的差异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