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自由执业的“自由”成
陈元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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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日,国家旅游局下发《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导游自由执业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从5月起,在9个省市旅游委(局)正式启动导游自由执业试点。其中,江浙沪三省市、广东省的线上导游自由执业试点工作,在吉林长白山、湖 南长沙和张家界、广西桂林、海南三亚、四川成都的线上线下导游自由执业试点工作。自此,社会上多了个导游自由执业这个新的执业方式。全面客观认识这个新职业,其“自由”表现在什么地方?“自由”成几许?备受旅游业界、学界及全社会的关注。
1、导游自由执业的前世今生
导游自由执业这一职业形式来自国外,也就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自由职业导游员”,导游不属于哪家旅行社,以个体身份存在,他们或与几家旅行社签约,彼此间仅仅是业务关系;或者姓名录入导游册、宣传册,直接被游客邀约服务。如在法国,导游大部分是独立的,不属于任何一家旅行社,在机场、车站和景点的宣传册子上印有导游的名字、,需要者
可以电话预约。澳大利亚导游也是自由职业者。新加坡每年出版一本导游员名册,上面开列导游的姓名、语种和。韩国的导游一般也不是某家旅行社的员工,而是和几家旅行社保持业务上合作关系,哪家有业务就做哪家。日本的导游是双轨制,大多数导游为自由职业者,一部分导游与旅行社签约,隶属于旅行社。
我国之前事实上也存在双轨制,只是双轨的内容与日本正好相反,即大部分导游属于旅行社职员,小部分有导游资格证书者,以兼职、业余导游身份为旅行社临时雇佣,通常称为“社会导游”,这部分人将导游作为兼职工作、业余工作,而不是固定的职业。他们可以弥补一些旅行社固定导游人数不足,特别是旺季时的“缺兵少丁”,或者小语种导游的缺少。于是乎,服务于旅行社与社会导游的中介机构——导游服务中心应运而生。1993年,北京在全国最早组建北京翻译导游公司,全市社会导游人事关系均存放于此,导游公司还为这部分导游介绍旅行社临时需要的导游业务,成了社会导游的家。这种形式下的兼职、业余导游,其职业是自由的,不固定的,接团业务完全凭个人情况而定,不受任何约束。但介绍业务的是导游公司,临时雇佣的是旅行社,导游成了旅行社的临时雇员,不和游客发生直接的雇佣关系,因而与国外的导游自由职业不完全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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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旅游个性化的日渐发展,加上私家车、旅游交通的发达,人们的出游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个性化的定制旅游、自由行、家庭游等成为一种时尚,成为旅游的主流。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全国游客靠旅行社出行和散客自由行的比例平均为3:7。对这70%的游客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势在必行,这其中包括导游服务。同时,互联网背景下的网络科技,为服务提供了更为便捷的平台,借助互联网技术,预约导游服务的途径方法更方便。而事实上存在的越来越多的导游自由执业者,这支队伍的日益庞大,如果再不进行规范管理,再不科学监管,就会出现预想不到的麻烦,进而影响整个旅游业的发展。引导、规范发展,可以防患于未然。基于这样的形势,导游自由执业在中国应运而生,正式亮相。
导游自由执业,本阶段就是在国家规定的自由执业试点地区,向游客提供单项讲解和向导服务的导游人员,包括线上导游自由执业和线下导游自由执业两种类型。线上导游自由执业是指导游向通过网络平台预约其服务的消费者提供单项讲解或向导服务的执业方式。线下导游自由执业是指导游向通过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咨询中心、A级景区游客服务中心等机构预约其服务的消费者提供单项讲解或向导服务的执业方式。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都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导游服务费。(《导游自由执业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导游自由执业打破了已有的导游职业体系,导游的收入与其劳动付出能形成正向激励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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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的多劳多得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导游行业的竞争也随之更显公平性、公开化,从而为我国导游队伍注入了新的活力,对于推动旅游业的进一步市场化有着重要意义。
2、导游自由执业的非“自由”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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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自由执业,其具体上团时间、服务对象,包括出团强度、出游地点、团队规模、团员素质、团员年龄,皆可以根据导游自己的个人情况及爱好而选择。服务收费价格,也是导游与游客双方协议。此外,无论线上还是线下,自由执业的导游都可以选择一家或多家导游自由执业业务机构所介绍的导游业务。导游自由执业的工作选择是自由的。
但是,工作的自由选择,并不代表从业导游身份可以“自由”无要求,并不是任何导游都可以申请导游自由执业。《导游自由执业试点管理办法(试行)》中,对导游自由执业者设置了明确的身份要求、门槛规定,一是资历门槛,导游自由执业者,国家规定是持有在试点地区注册的初级及以上导游证;二是操守门槛,要求2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的导游;三是,还有潜在的能力门槛,导游自由执业具有工作复杂性、艰难性特点,不是任何人都能单飞的。相比较而言,由旅行社委派接团,整个线路、服务都经过了周密部署,再者,尽管导游单身在外,要现场一线处理各种突发事情,但背后有领导有同事有单位,场内场外
协作共同应付。自由执业的导游,由于没有了组织依靠,完全单打独斗,要承受很大的心理压力,有风险也是一人扛着,从而使得能力一般的导游无法适应这份工作,这从另外一面,对导游自由执业从业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自由执业的导游,是旅行团的最高领导者,也是最低执行者,是唯一决策者,故综合能力、应变能力要求更高,素质要求更全面。
3、导游自由执业的非“自由”工作内容
传统导游的工作内容千头万绪,涉及到团队出游的方方面面:向导讲解、生活照料、沟通管理三大板块,包括诸如落实甚至修订旅游计划、旅行服务(迎送服务、协助办理入住服务、保存证件服务、安排食宿服务、代办服务、生活服务)、游览讲解、沟通协调等等。所以《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指出:导游人员是“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服务的人员”。而《导游自由执业试点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导游自由执业的导游工作仅为“单项讲解和向导”,也就是没有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的“相关服务”。可见,这样的导游实际上是定点导游员性质,或称讲解员,充其量是行走于多地或一地多点的导游员,他们无需提供订票、订房、订车、订餐服务,不能带团购物,导游的工作内容仅限于行程
的带路讲解,自由发挥余地少之又少,远较传统导游要简单,可以看作是传统导游的简约版。
隋唐英雄李世民《导游自由执业试点管理办法(试行)》中对试点时期的导游工作内容规定很死,“自由”成不足,这在实际运行中会存在问题。对于大多数散客来说,他们所需要的导游服务绝不限于向导与讲解,他们需要订房、订餐、订车、订票等“相关服务”,甚至保姆式服务、管家式服务。如此,导游一人要集旅行社全部服务于一身,说白了就是个个体旅行社,这就超出了《导游自由执业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服务内容规定。如何应对,有待于实践中调整完善。
4、导游自由执业的非放任“自由”不管
导游自由执业的核心,导游不再是旅行社等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而是一位自由职业者,导游与游客发生服务契约关系,直接面对消费者,也包括网络预约平台、代为游客预约的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咨询中心、A级景区游客服务中心等服务机构。导游与线上、线下导游自由执业业务的机构的关系,仅是业务关联关系,业务合同关系,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员工与企业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他们的业务关系也是以每笔业务为限。那么,对于这些自由
执业的导游,有没有管理约束的机构与机制呢?
导游自由执业不代表导游可以为所欲为、放任自流,不代表他们可以不接受管理与监督。对于导游自由执业的管理,着重对其工作方式、流程规定,对其服务质量的监管上。首先是服务标准上予以规范控制。为此国家正在制定《导游自由执业服务规范》行业标准,通过标准来规范导游自由执业的服务要求和内容,引导、推动导游自由执业服务质量水平的提高。
其次,设立监管平台进行监管。正在建立的“全国导游公共服务监管平台”,是对导游实行监督管理的利器,在这个平台上,公布导游自由执业者及机构名单,记录游客评价信息,建立导游自由执业记录。平台构建以游客满意度为导向的客观公正的评价体系,对于游客选导游有很大的影响,从根本上起到对导游服务质量监管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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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用法规进行惩处管理。如,对导游不经过网络预约平台或线下自由执业业务机构而自行开展执业业务的,按照《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处罚;对自由执业的导游人员向旅游者强行推销,兜售、变相兜售商品的,按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处罚;对向旅游者推荐不具有合法资质的住宿、餐饮、购物场所的,按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
十四条处罚。
总之,对导游自由执业的管理,要着重事前规范引导,加大事中严密监管,做好事后及时奖惩。管理要细,治理要严。一旦发现害之马,决不能手软,要严管严惩,这是导游自由执业这个新生事物健康发展的前提。(2016/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