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办学校的含义、分类与性质
[摘要]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产权理论,由于民办教育服务市场内部存在较大的交易成本,民办学校只有组成非营利性的教育组织形式,才是节约教育交易成本的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在我国国家正式制度缺位的条件下,我国民办学校实际存在非盈利型、准盈利型和纯盈利型三种不同的组织模式,其中以准盈利型的民办学校居多。对民办学的性质和范围作出分析和界定,就能更有力地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
[关键词] 民办学校 性质 范围
五险一金是哪五险一金一、 “民办学校”的含义
关于“民办学校”的范围,目前较为流行的界定有以下四种:
一种观点主张,以“办”字的具体含义界定民办学校。这里“办”字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创办、举办”,指的是学校的起始、设立,举办者一般对学校有资金投入,只要没有声明捐赠,举办者对投入的校产就应享有所有权;二是“承办、经办”,指管理、运作,承办者、经办者一般对学校没有资金投入,所以对校产一般没有所有权。这样可以从“办”字的两种含义来划分民怎么在淘宝网开店
中国翻唱日本歌曲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例如冯建军(1999)曾根据学校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割,把由政府设立、政府管理的学校称为国立学校;由全民或集体企事业组织经营的学校称为公立学校;所有权属于国家,而经营权属于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的称为民办学校;由私营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设立并管理的学校为私立民办学校。采用这种划分方法的学者常常以为,以私营方式管理经营的学校比公立学校有更多的自主权和灵活性,更注重市场效益,更关心教育服务的质量。但是,这种看法忽视了当前公办学校普遍开展的教育管理及教学改革实验。
唐代阙楼最高等级另一种观点主张,以教育经费的来源界定民办学校,认为凡是用“国有资金(包括国家财政资金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资金)”举办的学校,称为公立学校,其他学校则称为民办学校。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按照教育经费来源界定民办教育的观点已无法反映目前教育组织制度变迁的现实。例如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对私立学校的资助额度已经达到学校办学成本的80%左右,而大多数国家中的公立学校也通过教育成本的分担与补偿、接受捐赠、校企产学研合作等多种途径筹集办学经费,以减轻日益紧张的财政压力。
再一种观点主张,以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界定民办学校,认为界定民办学校的标准只有一个,
夏雨>建设银行个人网上银行怎么转账那就是学校的产权。这里,产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产权是指人们围绕财产的运作而结成的一组权利关系,包括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和收益权。狭义的产权就是所有权。这里是指以狭义的学校财产所有权归属区分公立学校和民办学校,认为公立学校的财产所有权属于(或基本属于)政府举办者,而民办学校的财产产权可以归属于某一个个体或团体,也可以归属于若干个体或团体,并把民办学校区分为非营利学校和营利学校,以便于政府对民办学校的产权安排及管理。毋庸置疑,这种划分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及合理性,但是,这种划分没有抓住学校产权运作的核心(对一个办学者而言,学校的使用权、收益权及转让权的占有更为重要),因此,也就无法进一步说明在具体的办学实践中,民办学校的产权制度安排及运营效率和一般的公立学校的到底有什么区别。
最后一种观点主张,从办学主体和经费来源两方面界定民办学校,认为凡是办学主体为非政府的社团组织或个人,办学经费主要由学校自筹的教育组织机构,通称为“民办学校”或“私立学校”,这是国际上大多数国家普遍认同的作法。但是,国内教育理论界关于这一范畴的称谓却存在较大争议,例如,有人认为,从历史传承上来看,应当沿用我国传统“私学”的叫法,即“私人办学”;从我国有关的法规文件来看,有人认为应当与我国现有的法规文件保持一致,叫“社会力量办学”;从与国际接轨的角度看,有人认为时下的“民办学
校”就是“私立学校”;有人认为“民办学校”与“私立学校”无论在内涵还是外延方面都应有所区别,从中国实际出发,叫“民办学校”最为合适[3]。
上述有关民办学校范畴的界定各有见地,都是人们在特定的制度、文化及社会背景下,从不同的视角出发,对“民办学校”组织的不同解读。倘要寻求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民办学校定义,恐怕很难。笔者认为,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吸引民间资金投资教育,提高教育资源的配置效率及学校组织的内部活力是发展我国民办教育制度的重要动因。所以,从吸引社会筹资办学和提高教育资源配置效率这个重要目的出发,我们可以从办学经费主要来源、办学主体的构成以及学校的运行机制等三个维度给民办学校下一个操作性的定义。即民办学校是指由非政府组织或个人,利用非财政性教育经费、自主经营与管理的面向社会提供选择性教育服务的学校或教育机构。需要指出的是,无论从概念的内涵还是外延上,我国的民办学校并不完全等同于国外一般的私立学校(主要由慈善性的财团法人举办),突出表现为,举办民办学校的主体既包括各种财团法人或社团法人办学,也包括私人个人办学,甚至包括各种法人与私人的混合体办学;举办民办学校动机的多重化,有的是以非营利性为目的,有的是以营利性为目的,有的是二者兼而有之;民办学校财产所有权安排并非一定是私有学校,它既包括公有的民办学校,也包括私有的民办学校。至于
目前公办学校中的“转制学校”是否属于民办学校的范畴,要作具体的分析。如果学校转的只是学校内部的运行机制,而校产仍属于国有,则学校不应属于民办学校;如果政府向社会出让了学校的所有或部分产权如学校剩余索取权,学校就应属于民办学校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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