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事档案⼯作条例》知识点九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部⼈事档案⼯作条例》共7章46条,覆盖了⼲部⼈事档案管理的全过程和各环节,是今后⼀个时期全国各级各类⼲部⼈事档案⼯作的基本遵循。想要快速了解《条例》有哪些主要内容吗?⼩编为⼤家整理了⼲货知识点九条,下⾯让我们⼀起来学习吧!
1、党管⼲部、党管⼈才;
2、依规依法、全⾯从严;
3、分级负责、集中管理;
4、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5、⽅便利⽤、安全保密。
⼆、《条例》与1991年颁布的《⼲部档案⼯作条例》⽐较,作了如下调整和完善
⼀是明确新时代⼲部⼈事档案⼯作定位,鲜明提出⼲部⼈事档案是党的重要执政资源,始终服务⼴⼤⼲
部⼈才,服务党的建设新的伟⼤⼯程,服务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伟⼤事业。
⼆是加强顶层设计,完善分级负责、集中管理体制,打造政策统⼀、相互衔接、有机配合的⼯作新格局,精简整合《⼲部档案⼯作条例》中⽇常管理具体内容,形成⼀个以宏观指导和原则要求为主,⼜兼顾实际操作的党内法规。
三是突出全⾯从严要求,新增档案审核内容,坚持⼲部⼈事档案“凡提必审”“凡进必审”“凡转必审”,全⾯规范档案的“建、管、⽤”,新设专章明确档案⼯作纪律和监督要求,细化责任分⼯,强化责任担当。
四是注重效⽤发挥,丰富完善档案内容,增加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要求,为全⾯历史辩证地评价⼲部提供翔实的档案信息。
三、主要内容和分类
1、履历类材料
2、⾃传和思想类材料;
3、考核鉴定类材料;
4、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学术评鉴和教育培训类材料;
4、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学术评鉴和教育培训类材料;
5、政审、审计和审核类材料;
6、党、团类材料;
7、表彰奖励类材料;
8、违规违纪违法处理处分类材料;
9、⼯资、任免、出国和会议代表类材料;1971年属什么
10、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四、档案管理权限变动怎么办?
原管理单位的⼲部⼈事档案⼯作机构应当对档案进⾏认真核对整理,保证档案内容真实准确、材料齐全完整。并在2个⽉内完成转递;
现管理单位的⼲部⼈事档案⼯作机构应当认真审核,严格把关,⼀般应当在接到档案2个⽉内完成审核⼊库。
⼲部出现辞职、出国不归或者被辞退、解除(终⽌)劳动(聘⽤)合同、开除公职等情况,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事等有关部门对当事⼈作出结论意见或者处理处分,经保密审查后,原管档单位的⼲部⼈事档案⼯作机构应当将档案转递⾄相应的⼲部⼈事档案⼯作机构、公共就业和⼈才服务机构或者本⼈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接收单位不得⽆故拒绝接收⼈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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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政区划调整、机构改⾰等原因单位撤销合并、职能划转、职责调整,国有企业破产、重组等,组织⼈事部门应当制定⼲部⼈事档案移交⼯作⽅案,编制移交清单,按照有关要求及时移交档案。
⼲部死亡5年后,其⼈事档案移交本单位档案部门保存,按同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规定进馆。
五、哪七种情形可以查阅档案?
1、政治审查、发展党员、党员教育、党员管理等;
2、⼲部录⽤、聘⽤、考核、考察、任免、调配、职级晋升、教育培养、职称评聘、表彰奖励、⼯资待遇、公务员登记备案、退(离)休、社会保险、治丧等;
3、⼈才引进、培养、评选、推送等;
4、巡视、巡查,选⼈⽤⼈检查、违规选⼈⽤⼈问题查核、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调查取证、案件查办等;
5、经具有⼲部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组织⼈事部门批准的编史修志,撰写⼤事记、⼈物传记,举办展览、纪念活动等;
6、⼲部⽇常管理中,熟悉了解⼲部,研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等;
7、其他因⼯作需要利⽤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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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本⼈及其亲属办理公证、诉讼取证等有关⼲部个⼈合法权益保障的事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请相应的组织⼈事等部门查阅档案。复制、摘录的档案材料,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管理和使⽤。
六、查阅的要求和程序
六、查阅的要求和程序
1、查阅单位如实填写⼲部⼈事档案查阅审批材料,按照程序报单位负责同志审批签字并加盖公章;
2、查阅档案应当2⼈以上,⼀般均为党员;
3、⼲部⼈事档案⼯作机构应当按照程序审批;
4、在规定时限内查阅。
七、档案审核
1、哪些⼯作需要进⾏审核?
组织⼈事部门应当坚持“凡提必审”、“凡进必审”、⼲部管理权限发⽣变化的“凡转必审”,在⼲部动议、考察、任职前公⽰、录⽤、聘⽤、遴选、选调、交流,⼈才引进,军队转业(复员)安置,档案转递、接收等环节,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标准,及时做好⼲部⼈事档案审核⼯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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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点审核哪些内容?
在全⾯审核档案内容的基础上,重点审核⼲部的出⽣⽇期、参加⼯作时间、⼊党时间、学历学位、⼯作经历、⼲部⾝份、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学术评鉴、奖惩等基本信息,审核档案内容是否真实、档案材料是否齐全、档案材料记载内容之间的关联性是否合理以及是否有影响⼲部使⽤的情形等。
3、审核中发现问题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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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整改和处理。涉及⼲部个⼈信息重新认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部所在单位和⼲部本⼈。
凡档案材料或者信息涉嫌的,组织⼈事部门等应当⽴即查核,未核准前,⼀律暂缓考察或者暂停任职、录⽤、聘⽤、调动等程序。
⼋、档案⼯作“⼗⼀严禁”是什么?
1、严禁篡改,伪造⼲部⼈事档案
2、严禁提供虚假材料、不如实填报⼲部⼈事档案信息
3、严禁转递、接受、归档涉嫌或者来历不明的⼲部⼈事档案材料
4、严禁利⽤职务、⼯作上的便利,直接实施档案,授意、指使、纵容、默许他⼈档案,为档案提供⽅便,或者在知情后不及时向组织报告
5、严禁插⼿、⼲扰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档案问题
6、严禁擅⾃抽取、撤换、添加⼲部⼈事档案材料
7、严禁圈划、损坏、扣留、出卖、交换、转让、赠送、⼲部⼈事档案
8、严禁擅⾃提供、摘录、复制、拍摄、保存、丢弃、销毁⼲部⼈事档案
9、严禁违规转递、接收和查(借)阅⼲部⼈事档案
10、严禁擅⾃将⼲部⼈事档案带出国(境)外3.8节
11、严禁泄露或者擅⾃对外公开⼲部⼈事档案内容
11、严禁泄露或者擅⾃对外公开⼲部⼈事档案内容
九、谁来监督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事部门对⼲部⼈事档案⼯作和本条例实施情况进⾏监督检查。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部⼈事档案⼯作进⾏监督检查。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事部门在⼲部⼈事档案⼯作中,必须严格执⾏本条例,⾃觉接受组织监督和党员、⼲部、众监督。
下级机关(单位)和党员、⼲部、众对⼲部⼈事档案⼯作中的违纪违规⾏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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