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智楠金莎新闻知识(2006.10)
最近,关于王菲生“兔唇婴”一事更是被娱记和网站炒得沸沸扬扬,相关网页文章数以万计。凤凰卫视《一虎一席谈》还专门就此作了一期媒体人道德与良知的节目。
在今年3月26日央视的《实话实说》中,节目围绕着“明星隐私权和媒体报道权”的话题展开讨论,嘉宾李亚鹏大倒苦水,一吐两年多来他和王菲的私生活不断受到媒体报道和外界打扰的“切肤之痛”。在节目的最后,现场记者表示等两个月以后王菲生产时,肯定会有一场新闻大战。李亚鹏平静地表示:“我们商量过了,到时王菲将在家中生小孩。为了防记者,我们只能这样做。”此言一出,举座皆惊。于是,“王菲将在家生小孩”,立即被众多媒体和网站大炒,相关网页多达66900篇。
其实,自从2004年“鹏菲恋”曝光以来,跟拍李亚鹏和王菲就成了惯例,从暧昧、领证到怀孕,都能引得娱记倾巢出动,就连香港的狗仔队每次来北京,都不忘顺道关心一下王菲,在其别墅外蹲点守候,不管拍到什么,回到香港就是头条新闻。
此间在香港,明星和媒体争端又起。某杂志对黎明与乐基儿、吴彦祖与Lisa.S等香港艺人的私宅进行了连续跟踪偷拍。这让演艺圈的男女明星防不胜防、惶恐不安。有消息说,曾志伟以演艺人协会会长身份曾召开临时会议,商讨有关偷拍一事。但曾志伟3月29日向香港记者澄清,演协并没有想过要举行大游行,因为法例不是只为艺人而成立,而是为广大市民的。
明星之所以能成为明星,在很大程度上是靠媒体的宣传报道,勤奋的艺人有很多,但只有首先吸引了媒体的瞩目,才有可能走向大众,成为家喻户晓的明星。既然明星要依赖于媒体的曝光,又为何会在隐私问题上对立呢?一方振臂高呼:“明星也是人,也有私生活的自由!”,另一方理直气壮:“报道事实真相是媒体的职责所在!”其实,明星是在公众体的范畴内的概念,而媒体又是以满足公众信息需求为己任,所以在明星隐私权与媒体报道权这个问题上,公众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明星、媒体和公众关系错综复杂,这三者的微妙关系增加了解决问题的难度。
公众兴趣及其知情权
兴趣是个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受个人的道德素质、认识事物的能力、文化程度、社会引导等综合因素影响,由于每个人的情况不同,其兴趣也就有所不同。有的人可能对影星的年龄、属相、身高等状况感兴趣;有的人则可能对影星的裸体更感兴趣。1个别人的兴趣是不成气候的,当某个时期,公众都对同一事物的信息感到好奇,对这个事物表现出优先注意的倾向,并希望能够通过相关渠道了解事实真相,这时就形成了公众兴趣。
好奇心是人类行为最强烈的动机之一。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学说证实,窥视癖是好奇心的一种变异形态。这种欲望既是生理的,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感官刺激的需要,又是社会性的,认知世界的精神需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也就是说,窥视癖是隐藏在每个人心中的一种心魔,通过窥视别人的隐私,
洞察他人最隐秘的私生活状况,以达到缓解自己内心压力的目的。尤其是现在社会竞争激烈,人们生活节奏加快,从而导致心理压力的增加和心理失衡现象的增多,一些社会问题也容易产生不公和隔阂的情绪,人们期望在工作之余能得到纯娱乐的消遣,缓解心理压力,获得一种浅层次的感官上的愉悦。
而明星毫无疑问成为公众窥视和消遣的最佳对象。一方面,明星的知名度和号召力是公众兴趣的基础。明星作为公众人物的一类,其行为活动都构成了社会公共生活的一部分,除了喜欢他们的人迫切希望了解心目中的偶像的现实生活,而讨厌他们的人也怀着“看戏”的心情对明星隐私新闻来者不拒。另一方面,明星给公众的印象都是光彩照人,似乎高人一等,公众想要获得这样的成功、过上这样高品质的生活可能不太现实,所以只能通过明星隐私新闻来得到一点心理慰藉。
那么,公众是否有权知道明星的隐私呢?广义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
・新闻与法律・
——浅谈公众知情权、明星隐私权与媒体报道权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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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不为人知”与“广而告之”狭路相逢
新闻知识(2006.10)
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狭义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随着知情权外延的不断扩展,知情权既有公法权利的属性,也有民事权利的属性,特别是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所必须享有的人格权的一部分。2公民的社会知情权赋予了公民有权了解其所感兴趣的社会新闻的权利,而明星的工作、生活等都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联系,明星因其高知名度而具有深远的社会影响力和社会价值取向的引导性。受众对明星的言行举止,生活习惯等都感兴趣,想知道,而且也有权利知道。而且明星们作为公众人物,会对公众产生强大的示范效应,合理地将其部分隐私公开不仅是公众知情权的体现,也是社会监督的题中应有之意。
明星的隐私权
公众人物的概念滥觞于1964年在美国传媒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例——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人,如政府官员、科学家、明星、运动员、文学艺术家、学者等知名人士,还包括因为特殊原因而被动为公众所知悉的人物,如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等。公众人物和普通人一样也有隐私,在法律上也享有隐私权。
但是明星与其他公众人物的不同之处在于,除了自己的努力以外,他们的成功与公众和媒体是紧密相连的。明星的工作就是让公众欣赏、消遣,而不是沉浸在自己的艺术世界中自娱自乐。公众熟悉、喜
欢甚至追捧,才能从艺人上升为明星,可以说没有公众的推崇就没有明星的荣耀。赚了钱出了名,明星也理应要对公众有所回报,既然明星的隐私即是公众之所好,那么明星在享受成功的同时,也要付出必要的社会代价,牺牲比普通人更多的隐私。正如喻国明所说,“名人对社会负有特殊责任,他们的一部分甚至大部分隐私应向大众公开,以便让人们核对和感受其‘文化偶像’的真实形象。”
所以,明星的隐私范围比普通人要小得多。当然明星的下列隐私权仍然受法律的有效保护。
(1)其住宅不受非法侵入或侵扰;(2)家庭生活和正常私生活不受监听监视;(3)正常通信秘密与自由不受侵犯;(4)正常婚恋和夫妻两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5)与社会政治和公共利益完全无关的私人事务不受侵扰。3
媒体的报道权
新闻是对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对于娱记来说,围绕着明星所发生的事实就是他们的工作重点。而新闻选择的价值标准中就有一条是趣味性,虽然关于明星的宣传报道没有显著的重要性,但显然是符合趣味性标准的,搜集采写此类新闻也就是媒体的应有职责了。
而媒体的消费对象也是公众。现在是信息爆炸的社会,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求生存谋发展,获得更大的视听率或发行量,就必须满足公众的需求,开拓报道空间,可以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进行适度地限
制,对明星的衣食住行、婚姻恋爱乃至各类“丑闻”的关注是正当的。而且媒体对于明星作伪证,、赌博、打人、违法交通规则等隐私的披露,不但有助于限制明星们的各种不良行为,而且对维护和稳定社会秩序有着重要作用。如果基于明星隐私权的考虑而过度限制媒体的报道权,那么隐私权就很可能成为藏污纳垢的保护伞。所以,在涉及明星隐私的问题上,天平总要偏向于公众言论自由,换取整个社会的大平衡。
对于明星来说,媒体正是他们与公众之间的桥梁。公众只能通过明星的作品来了解他们,更多的信息是从媒体的宣传报道获得的,无论是工作状态还是生活情趣,都能使明星形象更立体化,从而在公众中提升人气。一般来说,明星往往喜欢借助媒体,有意无意地透露自己的信息,有些明星对自己的婚恋问题也不回避,甚至主动爆料,希望以此引起大众的注意,提高知名度。既然明星也认同公开隐私的做法,并从中获利,那么作为报道主体的媒体,就更有选择权来决定报道什么内容了。如果仅仅报道明星希望公开的隐私,在明星需要的时候大唱赞歌,在明星不需要的时候噤若寒蝉,那么媒体不就成了明星的舆论工具。
单独而言,公众知情权、明星隐私权和媒体报道权都有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和保护,但当三权出现冲突的时候,还牵扯到道德、文化等众多问题,不是单凭法律能解决的,所以现在关于明星隐私报道的争端纷起,却没有合适的协调办法。从上文分析来看,明星的部分隐私是可以公开的,这已达成共识,关键在于报道的界限问题。如下图所示,合理的明星隐私报道范围应是中间的区域3,现实情况却是
屡屡深入到明星更隐秘的地方4。
   1、明星隐私权    2、公众知情权
・新闻与法律・
新闻知识(2006.10)
究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点。首先,受国外媒影响,中国的媒体报道愈来愈开放,而港台又比内地开放。诸如明星住址等内容,在国外和港台地区早就被媒体公开,而在内地明星对此比较敏感,因为一家娱乐周刊登了北京的“明星家庭地图”,著名导演冯小刚当众暴怒,有了先例,难免会有人模仿,长此以往,也就习惯成自然了。其次,确实有部分公众素质不高,品味低下,如逐臭之夫般地偏爱打听他人隐私,因裸照风波而臭名昭著的《东周刊》在当时是洛阳纸贵,狂销几十万份。再者,少数明星
自身行为不够端正,与在公众面前树立的形象大相径庭,粗口、飚车、多角恋、耍大牌等,这些现象的存在,也就更加激发了公众和媒体了解明星隐私的欲望。最后,少数媒体为了迎合受众的低级需求,以媚俗的态度来迎合受众,跟拍偷拍明星的私人场所,以期造成轰动效应,提高收视率或发行量,达到增加广告收入之效。
在香港接二连三的明星私密照片被曝光之后,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向香港立法院提交提案,要求限制偷拍。提案的主要内容分两点,其一,禁止“任何进入及逗留于他人住所内,意图观察、偷听或取得个人资料的行为”,其二,禁止“住所外进行的偷听偷拍,并损害被监视人‘合理期望隐私’的行为”。而香港娱乐新闻圈在获悉这个提案后,表示担心和反对。他们认为香港媒体竞争激烈,如果不让狗仔队行动,将影响杂志的销量和媒体从业人员的生存。香港新闻行政人员协会同意应该要保障个人私隐,但认为有关限制不切实际,更严重阻碍新闻界的侦查报道,令公众利益受损。记者协会则表示,不应以任何法例限制传媒采访。4单就提案内容来看,几个关键词汇的表述均不明确。1.“住所外”是一个模糊的概念,与住所距离多远是“住所外”?2.“偷听偷拍”如何定性,怎么样的行为算是“偷”听、“偷”拍?3.“合理期望隐私”也难以界定,只有明星主动曝出隐私媒体才能报道吗?
可见,依靠法律途径来解决明星隐私报道的界限问题在实际中很难操作,我们还是回到公众、明星、媒体三者的角度上来思考。
从公众来说,应该努力提高自己的文化素质和道德修养,树立健康向上的审美情趣,当有媒体恶意炒作明星隐私新闻的时候,能自觉抵制,不买不看,言行一致。平时多关心国家大事和世界局势,理性思考实实在在的社会现实问题,调剂生活的途径有很多,消遣娱乐也应把重点放在明星的工作和成绩上,而不是囿于明星隐私报道,追求刺激。
从明星来说,只要行得正,便不怕影子歪。在个人生活中也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改正不良习
性,多参与公益慈善活动,给公众树立良好的榜样。对于自己不想公开的隐私部分,要做好保密工作,低调处事,而不能一边暗地里透露线索,吸引媒体来采访报道,一边又嗔怪媒体跟得太紧。
从媒体来说,要在报道中弘扬奋斗、理性、公正、博爱的精神,更多地向社会传递崇高的理想追求和道德理念,传送智慧的启迪和美的作品,以实现对精神文明建设和民族素质提高的促进作用。在娱乐信息上给公众更多的选择空间,即使是明星隐私报道,也应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为目的,而不是为了单纯追求媒体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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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这些都需要循序渐进,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自觉过程。在现阶段,媒体报道明星隐私应注意把握几个基本原则。
1.真实性。媒体应在尊重新闻客观、真实的基础上,饱含人文关怀,对新闻报道的内容、形式进行
科学取舍,而不能添油加醋,任意捏造。比如有香港记者拍了郑秀文在阳台上吹风的照片,编辑却以“郑秀文企图跳楼自杀”为标题,完全不顾可能造成的后果,缺乏起码的职业道德。
2.不进入明星的私人区域。媒体记者不能擅闯明星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人区域,也不能安装摄录和窃听设备。对于明星闺中秘照曝光的事件,我认为如果内容不与公众利益相关,就不应曝光。一般而言,媒体记者可以在明星住宅外向内拍照,但除了违法犯罪活动、违背社会道德行为外,其他照片都不能在媒体上刊登,如果曝光了就可以追究媒体责任。
3.不妨碍明星的正常活动。在公共场合跟踪采访、拍摄明星,不能妨碍明星的正常活动。媒体记者去剧组探班,要想采访明星,都会服从剧组安排,以明星拍戏为重。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媒体也要尊重明星,给他们以足够的个人空间。
4.尽量不打扰明星家人生活,特别要注意保护其中的未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规定对于明星的未成年人亲属也同样适用,不能因为明星的知名度而任意曝光他们的家人。现在很多照片都在未成年人的面部打上了马赛克,但很多娱记一心想要抓拍明星的新生儿的第一张照片,这也是不合理的,应该征得当事人同意才能公开。中秋节谜语100个及答案简单
注  释
1郭卫华、常鹏翱:“新闻监督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2004年6月3
日新传播资讯网
2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第90页,众出版社,1997年
3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第386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医院半年工作总结
报考mba的条件
4《一场偷拍“法”引发的案》,金羊网, 2006年4月4日
     (作者系浙江大学传播所05级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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