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30
【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937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庞妍张洁易晶晶
【审理法官】庞妍张洁易晶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万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文暖
【当事人】万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文暖
【当事人-个人】王文暖
【当事人-公司】万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孙府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陈瑜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孙府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陈瑜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孙府陈瑜
【代理律所】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万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王文暖
【本院观点】421页明星八卦内容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笔记本屏幕闪烁【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自认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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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万泉房地产公司以王文暖工作期间连续旷工且多次迟到、擅自离岗为由与王文暖解除劳动合同,万泉房地产公司应当对其解除行为的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现万泉房地产公司提交的考勤表并未记载王文暖存在迟到、早退的情形,其公司提交的录像等亦不足以充分证实系王文暖无故脱岗。王文暖出具的与王嘉滨2020年1月6日、7日的聊天记录截图、通信详单、北京儿童医院处方笺、检验报告单、门诊病历等证据可以证明其因孩子生病就医向直属领导申请了事假的主张,由此可见王文暖并非无故旷工。综上,在现有证据情形下,
万泉房地产公司直接于2020年1月9日与王文暖解除劳动合同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一审法院判令万泉房地产公司支付王文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当。 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王文暖的月工资总额为15000元,包括基本工资13500元和绩效工资1500元。万泉房地产公司虽主张绩效工资的发放与绩效考核挂钩,但并未就此提交任何证据,王文暖对此亦不予认可。故万泉房地产公司以绩效工资不应纳入工资核定标准为由上诉主张不应支付王文暖产假期间工资差额,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王文暖在2019年12月出勤17.5天,2020年1月出勤3天、法定节假日休息1天,万泉房地产公司应当依法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万泉房地产公司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实王文暖存在迟到早退应扣工资的情形,其公司有关法定节假日不应支付工资的主张亦与法律规定不符,故对万泉房地产公司关于扣减2019年12月工资及仅按3天核算2020年1月工资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二审中,万泉房地产公司主张已为王文暖垫付了2019年12月、2020年1月社保个人缴费部分及个人所得税合计1055.85元,王文暖对此予以认可,并表示同意在应发工资中予以扣除,故本院对万泉房地产公司应支付的2019年12
月1日至2020年1月9日期间工资予以重新确定。 对于未休年假工资一项,王文暖每年可享受5天带薪年休假。万泉房地产公司主张春节放假期间包含了王文暖的应休年休假,王文暖对此不予认可,万泉房地产公司未能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已明确安排王文暖休年休假或王文暖同意将春节延长放假期间视为休年假,故万泉房地产公司上诉主张在2018年1月8日至2020年1月9日期间仅需支付王文暖3天未休年休假工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万泉房地产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29949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 二、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29949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三、变更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2994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万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王文暖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9日工资13771.74元; 四、驳回万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万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5 22:46:50
万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文暖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2民终9370号
郑俊英承认所有嫌疑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开发区金源道艾力枫社高尔夫花园G幢1单元601室。
法定代表人:陈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叶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文暖。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府,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恺回应火锅店涉抄袭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瑜,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万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泉房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文暖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29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万泉房地产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我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王文暖在上班期间累计多次迟到早退,并于2020年1月7日至8日未经公司同意不上班构成旷工,严重违反我公司的规章制度,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2.王文暖2019年12月存在迟到早退,应扣除相应的工资,2020年1月仅工作3天,还有一天是法定节假日,不应发放工资,且我公司已经为王文暖代扣代缴了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9日期间的社保费用和个人所得税,一审法院在计算工资时未予扣除属于计算错误。3.我公司在春节期间集中统一安排员工休年假,且正常发放工资,客观上已经保证了王文暖休息休假的权利,故我公司无需支付未休年假工资。4.王文暖的工资虽然为每月15000元,但其中有1500元属于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是否发放及发放金额与绩效考核相关联,一审按照15000元核定产假工资是错误的。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王文暖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万泉房地产公司的上诉请求。从万泉房地产公司自己提交的考勤记录中可以看出我的出勤都是正常的,不存在迟到早退。我在2020年1月7日、8日经过了合理的请假程序,不构成旷工。我春节期间均是正常放假,万泉房地产公司未安排我休年休假。
原告诉称 万泉房地产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我公司与王文暖解除劳动关系系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75000元;2.我公司需支付王文暖2019年12月、2020年1月工资共12538.8元(12月出勤17.5天,工资应为15000÷21.75×17.5=12069.8元,1月出勤3天,工资应为15000÷21.75×3=2069元;11月早退8次扣款500元,迟到6次扣300元;12月早退14次扣除500元,迟到16次扣除300元,共扣1600元);3.我公司需支付王文暖未休年假工资金额4137.9元(2年共10天年假,2018年2月11日至2月14日、2019年2月1日至3日共安排休了7天,还剩3天,15000÷21.75×3×200%=4137.9元);4.我公司无需支付王文暖产假期间工资差额38359.01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文暖于2018年1月8日入职万泉房地产公司工作。甲方万泉房地产公司与乙方王文暖于2018年1月8日签订期限自2018年1月8日至2021年1月
7日的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试用期自2018年1月8日至2018年4月7日,乙方同意在平面设计师岗位上工作,月工资总额为15000元(税前),薪资构成:基本工资13500元/月+绩效工资1500元/月,乙方确认已知悉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包括:《员工手册》《岗位职责描述》《考勤、休假管理制度》及其他制度等,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并在入职表中签字确认。
王文暖于2019年5月14日经过产钳助产手术生育一女孩,其自2019年5月5日至2019年9月24日休产假。生育津贴待遇核准表核定王文暖生育津贴按128天计算为23709.87元,王文暖认可已收到生育津贴23709.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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