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了怎么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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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市高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荷城街道三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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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出生,**,住*********。
上诉人**市高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提起上诉。**于**********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ios13.1
**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5万元;3.***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如下:一审法院作出的赔偿金额过低。(一)**公司涉案商标有较高的知名度。经过多年宣传,“ANNWA**”品牌卫浴备受消费者青睐,第3777070号“ANNWA**洁具”商标更是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二)***侵权的主观恶意明显,并且存在多处侵权行为。被诉侵权店铺于***********开设,其从未获得**公司授权,却注册为“**官******”,并在店铺中使用与**公司涉案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被诉侵权商标,产品描述中也故意使用“**卫浴”字眼。产品配图还标注“**烧制**LOGO,正品保证”,图片显示马桶或者马桶盖上均有被诉侵权商标。其侵权时间长,侵权范围广,严重侵害了一般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的品牌利益。(三)***侵权获利非常大。根据公证书显示,被诉侵权产品在淘宝店铺销售成功的175笔。根据淘宝的规则,销售数量为月销量。被诉侵权产品单价885.8元。据此计算,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额至少达到155015元。另外,被诉侵权产品的**数有172条,而且**内容中有被诉侵权产品的图片和质量描述,证明并非刷单。被诉侵权产品的全部财务**资料掌握在***手中,其未提供刷单**,应对此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四)一审法院作出的赔偿金额无法填补**公司的合理维权支出。虽然**公司未提供律师费、调查费等合理费用发票作证,但**公司有律师出庭应诉,也提供了公证文书,已支出各项维权费用。
***经**依法传唤未到庭,亦未向**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3371535、12869645、1286964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2.***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查明:
一、**公司的商标权权属及知名度情况
第3371535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系**公司,该商标于***********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核准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至***********,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坐浴浴盆;洗澡盆;浴室装置;冲水槽;便桶;抽水马桶;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小便池(卫生设备)。
第12869645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系**公司,该商标于***********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有效期至***********,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11类:加热装置;耐火陶土制炉灶配件;水管龙头;地漏;抽水马桶;小便池(卫生设施);坐便器;水按摩洗浴设备;浴室装置;
打火机。
第12869649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系**公司,该商标于***********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有效期至***********,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11类:加热装置;耐火陶土制炉灶配件;水管龙头;地漏;抽水马桶;小便池(卫生设施);坐便器;水按摩洗浴设备;浴室装置;打火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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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于*****,是************的全资子公司。晋江十大公认最好看的小说
二、被诉侵权的相关事实
***********,***********出具***********《公证书》,证实**公司委托代理人利用该公证处知识产权服务平台的取证功能,对其网络购买涉嫌侵权物品的取证过程进行保全。公证人员调取了相关证据文件、电子**、存档资料,查明了当事人的取证过程。**公司委托代理人保全的证据包括淘宝网***上的店铺“**官方******”销售产品信息、网购信息、对收取的网购包裹(购买的实物产品)进行拆启、查验网购产品及重新封装包裹等过程。《公证书》体现:**公司委托代理人在淘宝网***店铺“**官方******”购买了“**卫浴家用小户型马桶超漩虹
吸式座便器节水防臭陶瓷抽水坐便器”一件,共支付885.5元。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了“ANNWA”标识,产品合格证上使用了“”标识,商品详情页面使用了文字“**”、“annwa/**”、“ANNWA**卫浴”。
**公司为上述公证保全证据的行为支付了公证费800元。
三、其他事实谢天华车震
***是淘宝网***上的店铺“**官方******”的注册经营者。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涉案第3371535、12869645、12869649号注册商标处于法律有效保护期内,**公司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争议焦点是:***是否侵害了**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若构成侵权,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
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在淘宝网***上的店铺“**官方******”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了“ANNWA”、“”标识,其中,被控侵权标识“ANNWA”与**公司第3371535号注册商标“”、第12869645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被控侵权标识“”与第12869649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其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与**公司涉案商标的核准类别属于相同类别,因此***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侵害**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责任。因**公司确认本案店铺已关闭,故对**公司提出的**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公司诉请***销毁库存产品,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库存产品,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对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本案中,**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故由一审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综合考虑到**公司涉案商标的声誉和商品市场价值,结合***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以及**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一审法院确定***应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3万元。对于**公司主张的超出上述数额的赔偿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