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服务改革创新的意见》(渝府发〔2010〕11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居民房屋和林权抵押贷款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11〕11号)和《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改善区县金融服务促进重庆城乡统筹发展的指导意见》(渝银发〔2010〕180号)等文件精神,创新农村产权融资抵押担保模式,拓宽融资渠道,结合城口实际,特制定城口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及林权(以下简称农村“三权”)抵押融资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草地及养殖水面;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房屋是指城口县范围内农村居民所有的修建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林地的使用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三权”抵押融资主要是指借款人以自身或第三人所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及林权作为抵押担保向融资机构申请贷款融资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三权”抵押融资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对象主要是我县范围内农户、农村中小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主要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渔业、农副产品加工、流通等农业产业化项目以及满足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支农资金需求。
第五条 农村“三权”抵押融资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损害农民利益,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
第二章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或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经营主体,以及农村居民房屋和林权的所有权人。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及林权为抵押提供贷款融资的融资机构。
第七条 抵押人申请办理农村“三权”抵押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合法取得的权属证明及相关材料;
akb48 橘梨纱 (二)抵押物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材料;
(三)以农村居民房屋作抵押的,其所占用的农村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并书面承诺抵押的房屋在依法偿债后自行解决居住场所和提供有稳定生活来源的书面证明材料;
(四)以依法经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作抵押的,须提供承包农户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材料;
(五)以林权作抵押的,应当是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用于抵押的林权。
凤凰卫视女主播沈星 第三章 融资办理
第八条 借款人办理农村“三权”抵押融资业务时,应当向融资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应提供融资机构要求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 抵押物价值的认定及抵押期限。
(一)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的,其抵押物价值认定原则上不需要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可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贷款金额高于100万元的,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
评估费按照最低标准执行。
(二)以农村居民房屋作抵押的,所抵押的房屋及其占用的土地一并评估,评估时应考虑转让的市场价格或复垦产生地票的交易价格。
老师谢谢你作文 (三)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剩余年限。
第十条 各金融机构办理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在贷款资料齐全的情况下,从调查到审批,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利率在同等条件下可适当优惠。
第十二条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四章 抵押登记
第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及林权抵押实行登记制度。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机构为城口县农委。
(二)农村居民房屋抵押登记机构为城口县国土房管局。
(三)林权抵押登记机构为城口县林业局。
抵押登记费由登记机关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十四条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共同持以下资料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一)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单立文老婆 (三)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四)抵押物的权属证明;
(五)登记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登
记手续。
第十六条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或抵押期届满要求变更或注销抵押登记的,必须由抵押权人出具债务履行完毕或其他同意变更、注销证明。抵押权人同意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如抵押登记设定了期限,则抵押期限自动后延至债权实现之日止,登记机构不需办理变更手续。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的,延期不得超过剩余承包期限。
第十七条 农村“三权”抵押贷款融资到期,债务履行完毕后,抵押当事人应到抵押登记机构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五章 抵押权实现
第十八条 在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转移或处置抵押物,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第十九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规定及时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到期无法偿还债务的,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协商处置抵押物,处置所得价款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其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借款人继续清偿;协商不成的,抵
押当事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向金融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风险评估与处置
爱德华诺顿绿巨人 第二十条 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前应做好风险评估。一是借款人信用评估。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借款人应资信良好、遵纪守法。二是产业项目效益评估。使用贷款的农业产业项目应有较好效益,保证第一还款来源充足。
第二十一条 加强涉农信贷和保险合作,将涉农保险投保情况作为银行授信要素,鼓励借款人对农村“三权”抵押贷款抵押物进行投保,不断提升农业保险的渗透度。积极发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保证保险。
第二十二条 市、县两级财政出资设立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经办银行因发放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担保公司因办理农村“三权”抵押贷款担保业务而产生的损失进行补偿。补偿比例为35%,其中市级承担20%、县级承担15%。
第二十三条 农村“三权”抵押融资贷款产生的不良资产处置。
(一)重点依托市级农村资产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处置金融机构因开展农村“三权”抵押贷款产生的不良资产。
(二)处置的方式有:依法拍卖、变卖、流转等。
(三)在同等条件下,农村“三权”抵押物在处置时应首先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及其符合购买条件的成员中进行转让,如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无法处置,可以对有关抵押物进行依法处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流转)。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县农委、县国土房管局、县林业局负责分别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林权抵押登记管理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局负责制定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县农委负责制定农村“三权”抵押贷款不良资产处置办法。
第二十七条 县内金融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农村“三权”抵押融资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石凉
细化工作方案,加大相关业务推广力度。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城口县金融工作办公室、城口县农业委员会、城口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城口县林业局负责解释,并按相关程序进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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