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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真实的售后回租交易具有融资和融物的双重属性,融物是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融资租赁的核心特征。在占有变更概念交付的情况下,标的物所有权是否真正转移的目的很容易隐藏在双方约定的表象背后,从而导致与抵押贷款的紧密联系。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区别于抵押贷款的核心要素。在买卖合同阶段,应通过标的物的价格与租金构成的对应关系,分析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可能趋势。租赁合同阶段,通过对租赁物所有权和违约责任的约定,分析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真实约定;在抵押合同阶段,租赁物抵押的真实目的是用来证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真实约定。
【案号】一审:(2019)渝0101民初1318号
二审:(2019)渝02民终1969号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鼎誉融资租赁(深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华
汝是什么意思2017年8月17日,鼎誉公司与钟华签订《鼎誉融资租赁(深圳)汽车租赁合同》,该合同包括主要条款和通用条款两部分。主要条款载明的主要内容为:融资项目为车辆购车款总额为188095元、融资总额150000元、融资首付款38095元(本合同所提首付款均为首付租金),租赁期限36个月,租金和付款方式为每期还款租金5498.4元,租赁手续费为4500元,一经收取,不予退还。承租人同意将甲方支付的购车款中的38095元,直接转为融资租赁首付款。通用条款载明的主要内容为:甲方(即原告)根据乙方(即被告)的要求向乙方购买车辆,并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向甲方承租并使用该租赁车辆。甲方在支付乙方租赁车辆购车款后,即取得租赁车辆的所有权。本合同融资租赁属于售后回租模式,车辆在回租前后出租人均不占有、使用租赁车辆,故甲乙双方间不发生车辆的现实交付,出租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赁车辆购车首期款之时,即甲方向乙方交付租赁车辆之时。乙方租金支付频率为按期(月)支付,第一期租金支付日为出租人支付购车首期款日的次月同日,由合同约定的第三方代为收取承租人租金。2017年8月17日,鼎誉公司与钟华签订了《汽车抵押合同》,将前述车辆抵押给鼎誉公司,钟华在《抵押人特别声明》上签名,该声明中表述“借款期间车辆登记证由抵押权人保管”,次日办理了抵押登记。鼎誉公司向钟华转账支付145500元。之后,钟华共向鼎誉公司支付7笔共38598.76元租金。鼎誉公司在一审
期间的主要诉讼请求为判定钟华一次性向鼎誉公司支付剩余租金,判令鼎誉公司对其享有抵押权的涉案汽车拍卖所得借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审判】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丁于公司的诉讼。宣判后,丁于公司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重庆二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宋承宪金泰熙 售后回租是指承租人以融资为目的,将自有财产的所有权转让给出租人,然后从出租人处租回使用,并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近年来,这种非典型的融资租赁交易模式发展迅速。作为盘活企业资源的金融创新手段,是无害的,也是非法的。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存在大量售后回租交易名不副实的情况,特别是与抵押贷款的混淆,给司法认定带来困难。
一、售后回租与抵押借款的法律辨析
(一)售后回租的立法解读
我国《合同法》第237条明确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此规定是针对传统三方当事人的典型融资租赁合同。2014年3月1日,制定的《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该解释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解释者采取“否定之否定”的语言表述逻辑,总体上肯定了售后回租式的融资租赁合同。同时,该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该规定正是表明解释者对名为融资租赁,实为抵押借款的这种名实不副类合同的某种隐忧。也确有反对观点认为售后回租与借款合同难以区分,容易变成变相,售后回租也不符合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的典型融资交易结构。解释上的这种技术安排,既给司法实践中区别售后回租和抵押借款带来了难题,又给真实的售后回租交易的认定留下了空间。而从笔者检索的部分售后回租裁判文书来看,裁判者基本上认识到不能轻易否定售后回租交易模式,但大部分是径直认定构成售后回租合同,从不能轻易否定到径直肯定的具体认定过程和要素却付之阙如。
(二)售后回租与抵押借款的名与实
在售后回租交易中,出卖人与承租人、买受人与出租人都是一体的,实践中存在大量租赁物抵押的情形,售后回租以融资为最终目的,所以在表现形式上类似于抵押贷款。但是,两者的区别也是显著的。从合同性质看,售后回租体现了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通常带有抵押担保合同。抵押反映的是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关系;从标的物的所有权来看,售后回租具有融资和融物的双重属性,以先卖后租的方式将所有权转移给出租人。抵押贷款中,只有融资目的,贷款人享有抵押物的担保权;从租金构成和利息计算方法来看,售后回租的租金计算包括标的物价格、融资利息、税费、营业利润等。,一般高于一般贷款利息。贷款利息的计算除符合合同约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贷款合同利息的保护范围。另外,售后回租既然具有融化物的属性,那么也需要有真实的标的物,标的物的属性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一般来说,售后回租和按揭贷款有很多区别,有些区别很容易识别,比如有没有买卖合同,标的物是否真实存在等外观要素。但在售后回租交易实践中,合同通常约定以占有变更的方式完成交付,实现所有权的转移。在概念交付的情况下,由于标的物并未实际转移,所有权是否实际转移的目的很容易隐藏在双方约定的表象之下。
二、售后回租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认定要素
在售后回租交易中,存在两个合同关系,即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关系,有时还存在担保合同关系。在实践中通常将买卖合同条款和租赁合同条款以主要条款和通用条款的方式合二为一。在观念交付情形下当事人的内心真意,只能通过合同约定的客观事实要件来认定。具体而言,应采用“三步法”即首先审查标的物的价值与租金构成约定来判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可能走向,但在商事外观主义原则下,仅凭形式审查通常难以识别是否具备所有权转移的真实合意;因此其次要审查租赁物的归属以及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最后还要审查租赁物抵押的真实目的。最终来综合认定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进而认定是否构成售后回租法律关系。
(一)买卖合同阶段: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可能走向浩二下跪
由于售后回租先卖出后租回的交易特性,通常约定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交付,这种交付方式本身并无可厚非,但由于标的物并无发生实际转移,融资的真实目的存在两种可能:一是确实以占有改定的方式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取得融资款并按约定支付相应的租金。一是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为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披上合法的外衣,实则进行抵押借款并按约定还本付息。具体操作就是根据借款人需要借款的数额,从约定的车
辆购车款中减去该数额,剩余部分转为融资首付款,在双方之间“空转”。本案中,合同约定双方不发生车辆的现实交付,鼎誉公司在支付钟华租赁车辆购车款后,即取得租赁车辆的所有权。双方约定车辆购车款总额为188095元、融资总额150000元、融资首付款38095元、租赁手续费4500元。承租人同意将出租人支付的购车款中的38095元直接转为融资租赁首付款(首付租金),鼎誉公司实际支付钟华购车款144500元。对此有两种可能的走向:一是钟华实际上向鼎誉公司借款150000元,以此为本金按36个月还本付息,每月等额本息5498.4元,38095元在双方之间发生“空转”;一是钟华向鼎誉公司进行售后回租,38095元作为鼎誉公司本应支付的购车款直接转为融资首付款即首付租金,租金由首付租金和每期租金构成。在商事外观主义的原则下,当交易具备了合法了外观,当事人双方在买卖合同条款的中关于标的物价格和租金构成以及标的物转移的约定上“做足文章”,并不能单纯在此阶段否定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故单纯从此阶段的约定和资金流转来看,并不能完全肯定的识别出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至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真实合意的走向,应在综合评判售后回租交易所涉及的全部法律关系后予以认定。
凌不疑东莞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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