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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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永平门街14号27-1、28-1、2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叶宇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妍,*,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杰,*,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谢亚军,*,199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金融公司)与被告谢亚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汽车金融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亚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付贷款本息73722.81元(其中未偿本金69169.46元,利息3462.48元,罚息893.35元,复利197.52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2年2月17日);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2月18日起至借款本息结清之日止的罚息(以未偿本金69169.46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2月18日起至借款本息结清之日止的复利(以前述到期利息和罚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复利利率计收);4.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提供的汽车抵押物(车牌号:苏CTXX**)行使抵押权,并就抵押物拍卖、变卖、折价所得款项在对被告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刘恺威否认恋情
被告谢亚军未作答辩。
被告谢亚军签订贷款合同情况及欠款事实
借款人
(抵押人)
谢亚军
贷款人
(抵押权人)
汽车金融公司
签订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贷款金额
192.168.2.1 路由器设置
79000元
还款方式
等额本息
贷款利率
利率为固定,罚息、复利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截至合同签署之日,贷款年利率10.99%,罚息和复利利率均为16.485%。若借款人未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包括应还款本金以及应由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不包括利息),则借款人应就未付款项支付罚息,贷款逾期后,按照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借款人未按约定支付贷款利息(包括罚息)的,从逾期之日起,贷款人有权对未支付的利息按复利利率计收复利。
贴息
汽车经销商提供年利率2.62%的利息补贴。
抵押物
车牌号:苏CTXX**。抵押登记时间: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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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借款人未按时全额偿还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及应向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并且逾期
超过三十天的,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有未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其他费用。
其他
庭审中,汽车金融公司自愿以2022年7月21日作为贷款提前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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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5日
贷款到期日
2024年1月5日
欠款截至日期
2022年7月21日
欠款金额
本金
69169.46元
利息
5308.34元
罚息
2431元
复利
503.65元
本院认为,《汽车消费抵押贷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谢亚军借款后未依约还本
付息,已经构成违约,汽车金融公司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汽车金融公司自愿以2022年7月21日作为贷款提前到期日,系当事人对其自身权益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不予干涉。贷款到期后,谢亚军应承担返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罚息、复利的民事责任。对汽车金融公司要求谢亚军支付自2022年7月22日起的罚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因汽车金融公司已经收到汽车经销商给予的借款期内利息补贴,对汽车金融公司的该项请求,在原约定借款期限内应扣除已经收到的贴息,即对原借款期内的罚息利率标准,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即年利率16.485%减去已经贴息的年利率2.62%,即13.865%予以支持,借款期满后再按照罚息利率即年利率16.485%予以支持。谢亚军自愿以其名下车辆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在其不履行还款义务时,汽车金融公司有权以该抵押车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未清偿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四百一十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亚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9169.46元,支付截至2022年7月21日的利息5308.34元、罚息2431元、复利503.65元,
并支付罚息、复利(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7月22日起至2024年1月5日止,以年利率13.865%计算,自2024年1月6日起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按年利率16.485%计算,利随本清;复利以尚欠利息与罚息之和为基数,自2022年7月22日起至还清欠款本息之日止,以年利率16.485%计算)。
二、若被告谢亚军不履行前述还款义务,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有权就谢亚军名下车牌号为苏CTXX**的车辆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未清偿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43.08元,减半收取计821.54元,由被告谢亚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郭雪妍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谭寅凤
书记员刘钰
书记员梁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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