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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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4.12.23
施行日期
2014.12.23
文号
爱国格言和古诗词渝府发〔2014〕68号
主题类别
保险
效力等级
丁俊晖 147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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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渝府发〔2014〕6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直辖以来,我市保险业服务能力不断增强、服务领域不断拓宽,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总体上看,我市保险业发展仍比较滞后,存在体量小、覆盖面不宽、服务不够到位、功能作用发挥不够充分等问题。为加快推动我市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思路。充分发挥保险业在完善现代金融体系、改善民生保障、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和政府职能转变中的重要作用,立足我市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和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要求,以打造保险业创新发展试验区为抓手,加快建设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
  (二)主要目标。
  ――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力争到2020年,全市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区域生产总值)达
到5%,保险密度(保费收入/常住人口)达到3500元/人。
  ――保险服务“三农”的广度和深度显著提升。全市农业保险在财产保险业务中占比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三农”保险品种和服务对象持续增加。
  ――保险在完善社会保障及创新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进一步提升。养老保险服务不断完善,健康保险、责任保险等业务比重明显提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实现应保尽保。保险成为提高全社会保障水平和保障质量的重要渠道,成为政府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
  ――保险资金运用体系进一步完善。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创新保险资金运用及其安全维护机制,保险资金对全市经济发展的支持作用明显增强。
  ――保险机构体系进一步完善。推动设立信用保证保险、人寿保险等法人机构,加快设立保险交易市场等创新型机构,探索打造保险集团、专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建成区域性保险中心。
  二、统筹发展商业养老、健康和意外保险,完善民生保障机制
  (三)加强养老保险服务。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支持保险机构大力拓展企业年金等业务,提高企业职工的保障水平。支持发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独生子女家庭保障计划,探索对“失独”老人保障的新模式。适时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推动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发展。
  (四)发展多样化健康保险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大力拓展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各类医疗、疾病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和服务,积极拓展各类补充医疗保险业务,支持保险机构提供疾病预防、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等健康管理服务。
  (五)健全意外保障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小额人身保险,积极推广外出农民工意外伤害综合保险计划。小额扶贫保险力争覆盖所有区县(自治县)。支持保险机构开展补充工伤保险、建工意外险、学生平安保险、医疗意外险、城乡孕产妇及新生儿保险等业务,不断提高流动人口、农村居民、孕产妇等特殊体的保险覆盖面和保障程度。
张柏芝上快乐大本营撤屏视之  三、加快发展“三农”保险,创新支农惠农方式
  (六)大力发展农业保险。以农作物保险、主要畜产品保险、重要“菜篮子”品种保险和森林保险为重点,努力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加大中央财政补贴的农业保险品种在我市的推广力度。鼓励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愿购买保险。支持区县(自治县)发展优势特农产品保险。开展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逐步扩大覆盖面。积极探索天气指数保险等新型产品和服务。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全市基本建成以中央和市级财政补助项目为主、区县财政补贴项目为辅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实现商业性农业保险加快发展。
  (七)拓展“三农”保险广度和深度。支持保险机构提供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三农”保险产品。积极拓展农村小额信贷保险、扶贫保险、农房保险、农机保险、农业基础设施保险、森林保险及借款人意外险等普惠保险业务。将保险纳入扶贫、救助和三峡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体系,提高农村困难众和低收入体的保险保障水平。
  (八)加快“三农”保险服务体系建设。加快“三农”保险基层服务网点建设,优化布局,健全保险机构与相关部门的合作机制。加快形成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保险机构与财政、农业、林业、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数据共享。推进“三农”保险信息化建设,加强相关基础数据以及灾害风险、业务经营等数据的收集与利用。
  (九)完善农业保险运作模式。规范农业保险承保主体的确定方式,保持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相对稳定。细化基层农业服务组织等农业保险各协办方的操作流程,规范工作经费管理及使用。制订我市农业保险承保理赔行业标准。强化信息披露,逐步实现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等信息在各级政府公共网站上公示,保险机构农业保险经营情况在其披露,并实现自主查询。探索将农业保险相关信息在乡镇、村公开,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村民和媒体的监督作用。加强部门联合执法,严肃查处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发挥社会“稳定器”功能,创新社会治理方式
  (十)运用保险机制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在公共服务领域充分运用市场化机制,探索推进政府向具有资质的保险机构购买各类养老、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提升社会管理效率。允许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按照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要求,做好受托承办工作,规范运作模式,完善运作机制,提高保障水平。发展治安保险、社区综合保险等新兴业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研究符合市情的巨灾保险制度框架,通过财政出资购买的方式为公众提供暴雨、洪水、滑坡、泥石流等灾害巨灾风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