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沙蛋、马苏木与被上诉人刘涛、王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几月几日是圣诞节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1 
【案件字号】(2020)宁02民终101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韩少华马玉兰周虎林 
【审理法官】韩少华马玉兰周虎林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杨沙蛋;马苏木;刘涛;王霞;杨某某 
【当事人】杨沙蛋马苏木刘涛王霞杨某某 
【当事人-个人】杨沙蛋马苏木刘涛王霞杨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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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杨沙蛋;马苏木 
【被告】刘涛;王霞  俞灏民
【本院观点】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相关责任主体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理反证过错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申请再审法律援助法定代理人新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力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相关责任主体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案涉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因交管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道路交通纠纷案件中据此查明事实和划分责任的重要依据应当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当事人若对该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则应当提供确实、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采用的证据有误否则不能推翻事故认定书已认定的结论。本案中杨沙蛋、马苏木并未就事故认定问题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而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三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基本符合法律规定故该认定书能够作为处理本案的证据具有证明力即杨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涛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一审判决以上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依据酌情认定杨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15%的责任并无不当。虽然杨某某、杨沙蛋、马苏木在一审、二审中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提出异议但未能提出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且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后并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复核申请,故本院对其该项异议不予采纳。    关于刘涛、王霞主张的车辆维修费是否合理的问题。一审认定刘涛、王霞产生的车辆维修费为19468元,其依据是刘涛、王霞提交的其维修车辆的发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关于“致两车直接财产损失”的认定以及杨某某、杨沙蛋、马苏木提交的受损车辆照片所
反映的事实,杨沙蛋、马苏木对受损车辆维修的客观性、真实性以及维修的必要性存在异议,但其未能提供足以推翻上述证据的有效证据,故一审判决在综合诉争双方的证据的情形下采信刘涛、王霞所提交的证据,并无不当;杨沙蛋、马苏木关于一审判决采信证据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王霞在本案中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王霞与刘涛系夫妻关系,案涉受损车辆虽登记在王霞名下,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案涉受损车辆应属王霞、刘涛共同财产,并不存在杨沙蛋、马苏木所主张的车辆所有人将车辆出借他人的情形,故杨沙蛋、马苏木以王霞作为车辆所有人将车辆出借给无驾驶证的刘涛驾驶具有过错为由认为王霞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也不能成立。    综上,杨沙蛋、马苏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杨沙蛋、马苏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05:49:5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6月30日22时50分许,刘涛驾驶宁B某某某某某号宝马牌小型客车沿大汝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汝路一厂路口处右转弯时,与迎面逆向行驶的杨某某(2006年3月6日出生)所骑三轮车相剐蹭,造成两车直接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三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刘涛负主要责任;当事人杨某某负次要责任。刘涛将宁B某某某某某号小型轿车送至某汽车维修服务中心维修项目及费用为:右前大灯总成-LBD花费8000元;更换前杠以及拆装大灯、前杠喷漆、拆装前杠工时费合计8868元,另在某汽车美容会所购买前杠漆面保护膜花费2600元,上述共计19468元。刘涛认为杨某某应按3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为此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另查明,王霞系案涉宁B某某某某某号小型客车所有人,2020年06月30日事发时刘涛属无证驾驶。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三大队作出石公(交)行罚决字【2020】《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对刘涛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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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地震作文【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相关责任主体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杨某某提出案涉车辆未受损没有维修必要,但通过其提交的照片亦可见前车灯受损、漆面划痕等损伤,且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已认定此次事故造成两车财产损失,刘涛、王霞送修车辆处出具的发票能够证实产生维修费1946
8元。参照交警部门对当事双方划分的主次责任,并考虑存在车辆驾驶人刘涛系无证驾驶、杨某某作为未成年人骑电动车在道路上逆行等情形,刘涛、王霞诉求按30%的比例进行赔偿过高,酌定为按15%的比例向车辆所有人王霞赔偿修车损失款2920元。杨某某(2006年3月6日出生)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他人造成的损害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故上述修车损失款由其监护人杨沙蛋、马苏木进行赔付。杨某某辩称,王霞明知刘涛没有驾驶证仍将让其驾车行使,对此交警部门已就违章驾驶作出行政处罚,且无证驾驶行为不构成阻却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杨沙蛋、马苏木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王霞赔偿修车损失款2920元;二、驳回刘涛、王霞的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杨沙蛋、马苏木负担。    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杨沙蛋、马苏木上诉请求:l.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刘涛、王霞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刘涛、王霞负担。    综上,杨沙蛋、马苏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
抖音最火2020九宫格图片定,判决如下: 
上诉人杨沙蛋、马苏木与被上诉人刘涛、王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宁02民终101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沙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某某,大武口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苏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霞。
     原审被告:杨某某。
     法定代理人:杨沙蛋。
     法定代理人:马苏木。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沙蛋、马苏木因与被上诉人刘涛、王霞、原审被告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20)宁0202民初2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杨沙蛋、马苏木上诉请求:l.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刘涛、王霞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刘涛、王霞负担。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事故发生时刘涛存在无证驾驶车辆的情况,正是刘涛无证驾驶才是引起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另外机动车所有人即王霞明知刘涛无驾驶证仍然将车辆借由其驾驶,所以机动车所有人王霞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考虑到杨某某只受到惊吓,身体并无大碍,电动车也没有明显刮蹭,所以杨沙蛋、马苏木认为该事故对对方机动车也不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杨
沙蛋、马苏木对刘涛、王霞修车的客观性、真实性以及维修的必要性存有异议,对刘涛、王霞修车的实际支出费用不认可,所以上诉人不该承担车辆维修费。但是一审法院判决杨沙蛋、马苏木承担2920元修车费,杨沙蛋、马苏木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二、一审判决适用证据错误。1、本案中,刘涛、王霞向法院提交了3张修车费发票共计19468元。杨沙蛋、马苏木在一审中对该发票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必要性提出质疑,但是一审法院依然认定了该证据,杨沙蛋、马苏木认为,认定该证据属适用证据错误;2、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刘涛承担主要责任,杨某某承担次要责任,这只是从行政的角度划分了双方的责任承担,但是该责任认定的划分并不能作为民事责任承担的法律依据,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事故发生时,刘涛存在无证驾驶车辆的情况,正是因为刘涛无证驾驶才是引起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有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入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机动车所有人王霞明知刘涛无驾驶证,仍然将车辆借由其驾驶杌动车,所以机动车所有人王霞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也要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但是,一审法院判决杨沙蛋、马苏木承担责任,杨沙蛋、马苏木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证据错误,适用法律有误,请求二审依法改判,驳回刘涛、王霞一审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