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金马、苏卫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0 
【案件字号】(2020)闽02民终4455号 
【审理程序】二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审理法官】王欣欣胡林蓉许莹 
【审理法官】王欣欣胡林蓉许莹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戴金马;苏卫星 
【当事人】戴金马苏卫星 
【当事人-个人】戴金马苏卫星 
【代理律师/律所】张全明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纪严超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全明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纪严超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全明纪严超 
【代理律所】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戴金马 
【被告】苏卫星 
【本院观点】戴金马提交的证据虽体现双方款项往来众多,但不能证明案涉借款未发生或已偿还本案欠款。戴金马作为借款人与出借人苏卫星签订《借款协议》,载明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方式、实现债权费用负担等内容,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新证据关联性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戴金马作为借款人与出借人苏卫星签订《借款协议》,载明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方式、实现债权费用负担等内容,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案涉《借款协议》中已载明协议订立之时借款已由苏卫星交付戴金马,且苏卫星亦提供取现凭证证明同日曾取出同等数额的款项,两份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案涉借款已实际支付给戴金马,而戴金马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苏卫星的证据。另,如戴金马确未收到该借款但仍出具借条,亦与常理相悖。结合一审法院查明的双方无异议的事实,苏卫星另向戴金马转账2500元,扣掉戴金马在借款本金出借当天支付的利息1200元,一审法
院认定戴金马应偿付苏卫星41300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戴金马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33元,由上诉人戴金马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折叠钥匙改装【更新时间】2021-11-01 01:37:37 
戴金马、苏卫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诸葛梓岐微博民事判决书
(2020)闽02民终445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戴金马。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明,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严超,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卫星。
审理经过     上诉人戴金马因与被上诉人苏卫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20)闽0211民初1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戴金马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戴金马向苏卫星偿还2500元;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苏卫星承担。事实与理由:戴金马并未收到苏卫星出借的本金40000元,因此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戴金马未收到40000元,苏卫星未能提供40000元的过账记录及支付现金收据。虽然一审中提到苏卫星取款记录40000元,但并不是与本案有关的借款,戴金马与苏卫星存在合作关系,双方经济往来频繁。苏卫星仅提供了另外1200元的转账记录(在借款协议中没有约定利息),苏卫星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利息款项(如确认1200元是利息款项),综上,请求本院支持其上诉请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苏卫星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案涉借款从
2019年3月25日开始,苏卫星通过现金方式出借给戴金马,如戴金马未收到款项也不会签借条。戴金马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请求本院驳回其上诉。
原告诉称     苏卫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戴金马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1300元;二、诉讼费用由戴金马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3月25日,被告戴金马作为甲方向原告苏卫星作为乙方出具一份《借款协议》,载明:一、甲方向乙方借人民币40000元大写肆万元;二、借款期限自2018年3月25日至2018年12月25日止;三、甲方保证按约定及时返还借款,若甲方未按时还款,可按借款金额每日1%-2%续付利息。如未能按时还款及续付利息则每逾期一天,按借款金额的5%支付逾期违约金;四、上述借款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时已由乙方付给甲方,无需立借据。七、因解决本协议所产生的费用、包括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邮寄费、公告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戴金马在甲方处签名并捺印,苏卫星在乙方处签名。2018年3月25日苏卫星的工商银行卡取现40000元。戴金马分别于2018年3月25日、2018年4月29日、2018年7月1日、2018年7月29日通过和银行卡账户向苏卫星各支付1200元。2019年2月18日苏卫星通过向戴金马支付2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苏卫星提供的《借款协议》,其中约定借款在订立本协议之时已由乙方付给甲方。结合苏卫星银行卡于2018年3月25日的取现记录,以及戴金马分四次各向苏卫星支付1200元的事实,苏卫星主张其当日取现向戴金马支付借款40000元并签订《借款协议》的事实,一审法院予以采信。结合2018年3月25日戴金马支付苏卫星1200元以及2019年2月18日苏卫星通过向戴金马支付2500元的事实,苏卫星主张戴金马偿还借款共计413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戴金马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苏卫星借款41300元。
     本院二审期间,戴金马向本院提交了一组证据:《借款协议》,拟证明戴金马向苏卫星转款55万余元的事实,以及苏卫星与戴金马合作放贷,双方资金往来较多,案涉《借款协议》的借款是之前借款的超高利息,借款已经全部偿还。苏卫星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证据中体现的2018年3月25日之后的这四笔款项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此前的借款与本案无关。苏卫星未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戴金马提交的证据虽体现双方款项往来众多,但不能证明案涉借款未发生或已偿还本案欠款。故本院对戴金马二审提供的证据关联性不予采纳。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戴金马作为借款人与出借人苏卫星签订《借款协议》,载明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方式、实现债权费用负担等内容,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案涉《借款协议》中已载明协议订立之时借款已由苏卫星交付戴金马,且苏卫星亦提供取现凭证证明同日曾取出同等数额的款项,两份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案涉借款已实际支付给戴金马,而戴金马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苏卫星的证据。另,如戴金马确未收到该借款但仍出具借条,亦与常理相悖。结合一审法院查明的双方无异议的事实,苏卫星另向戴金马转账2500元,扣掉戴金马在借款本金出借当天支付的利息1200元,一审法院认定戴金马应偿付苏卫星41300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戴金马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33元,由上诉人戴金马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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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款
审 判 长 王欣欣
审 判 员 胡林蓉鬼怪故事
审 判 员 许 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孔 晨
火柴天堂原唱
代书记员 洪德君
附法律依据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