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中国信用卡》2022.12
☐ 北京农商银行法律事务部 林好听的公司名字大全
栋 王美玲试论商业银行在银行卡盗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与应对措施
——由第169号指导案例引发的思考
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银行卡应用场景愈加多元化,与此同时,银行卡盗刷引发的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本文通过对2021年11月发布的第169号指导案例进行分析,进一步厘清审判机关在审理盗刷银行卡类案件的裁判思路和审判规则,以期为商业银行更好开展银行卡业务提供有益借鉴和参考。
一、基本案情
在第169号指导案例中,不法分子获得原告徐某的身份信息、手机号码、银行卡号、取款密码及卡内余额等信息后,使用伪造的临时身份证挂失并补办徐某的手机SIM 卡,截获A 银行发送的动态验证码,从徐某银行卡中转账三笔。在该案诉讼中,A 银行主张持卡人徐某违反信息妥善保管义务,并以持卡人身
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相符为由,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A 银行未提供证据证明持卡人违反信息妥善保管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
的法律后果,判决A 银行给付原告徐某人民币146 200元盗刷损失及利息。
二、银行卡盗刷案件举证责任分析
根据《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10号,以下简称《银行卡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第三款规定,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导致银行败诉的一个关键因素是原告徐某提供了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刑事诉讼文书,该证据足以证明盗刷事实的存在;而银行方面则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所主张的持卡人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之事实。
不难看出,该案的判决结果较好体现了
Copyright ©博看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律事务
71
教师节图片绘画2022.12《中国信用卡》
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同时也清晰透射出人民法院对于银行卡盗刷案件的裁判思路,即在银行卡盗刷案件责任认定问题上,对商业银行应适用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及过错相抵、减损义务规则。民事审判第二庭有关负责人对此作出三点解释:一是根据制造风险者应防范风险的法理以及风险收益相对等原则,发卡行在提供银行卡产品获得收益的同时应当以更加安全的技术保障持卡人用卡安全;二是发卡行具有相较于持卡人更为强大的风险预防、控制和承受能力,能够从源头上降低风险发生概率;三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有利于减轻非违约方责任。尽管银行业普遍认为该规定对银行举证责任要求过于严苛,但不得不承认,无过错归责原则有利于鼓励发卡行提供安全性更高的银行卡产品和服务;客户具有过错时同样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由此可促使客户提高安全用卡意识,从源头上降低案件发生概率,防控金融风险,促进银行卡产业安全稳定发展。
雪中悍刀行电视剧什么时候上映
三、引发的思考和相关建议
《银行卡规定》的出台客观上要求商业银行应提高证据意识,主动适应举证责任分配要求,切实履行客户告知义务,提高信息科技水平,多措并举防范银行卡盗刷风险。
1.强化证据收集保存意识,最大限度维护银行利益
证据是决定案件诉讼结果的关键,银行在面对较为严苛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时,应提高证据收集保存意识和能力。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冰箱冷藏几度最好一是银行应积极收集证据证明持卡人账户资金减少为本人授权行为所引起,而非由于盗刷。根据《银行卡规定》第四条第二款,银行可提供交易单据、对账单、监控录像、交易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其授权交易。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银行卡纠纷中,银行提供了监控录像证明持卡人将卡片和密码交由他人保管,即卡内余额减少系因持卡人授权行为引起,法院据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是银行可根据《银行卡规定》第七条第三款,提供证据证明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从而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如在某起信用卡纠纷案中,银行提供证据证明持卡人存在向分子泄露信用卡号、卡片CCV 码及验证码的行为,法院据此认定持卡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是银行可根据《银行卡规定》第七条第四款,提供证据证明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持卡人应自行承担损失扩大责任。如在一起案件中,持卡人银行卡被盗刷800元,经银行客服提醒,其未及时进行卡片挂失,三天后又被盗刷5700多元,法院判决认定,因持卡人未及时办理挂失
崔泰俊个人资料造成的5700余元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责任。
2.全面履行告知说明义务,提高客户安全用卡意识
《银行卡规定》第八条及第九条规定了在防范盗刷风险中银行的告知说明义务,具体包括以下两方面:一是发卡行在与持卡人订立银行卡合同或者在开通网络支付业务功能时,应
Copyright ©博看网. All Rights Reserved.
72《中国信用卡》2022.12
欢子图片
履行告知持卡人银行卡具有相关网络支付功能的义务;二是发卡行在与持卡人订立银行卡合同或者新增网络支付业务时,应完全告知某一网络支付业务持卡人身份识别方式、交易验证方式、交易规则等足以影响持卡人决定是否使用该功能的内容,使持卡人全面准确理解该功能。
除上述要求外,银行作为银行卡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应切实履行其他提示说明义务。首先,银行应在银行卡相关格式合同中以多种方式对银行卡涉及的风险与责任进行提示;对于关键环节,可通过客户本人阅读并抄写等方式由客户亲自确认,保障客户知情权。其次,在开卡环节,应在有效审核开卡人
身份证件信息的同时,积极应用生物识别、电子签名等先进技术,确保签署协议的客户既“实名”又“实人”。最后,在提示开卡人认真阅读银行卡合同的基础上,应对其他注意事项进行告知,尤其是持卡人不得出租出借本人银行卡、设置更高等级密码、无密码消费的安全性、信用卡中取现密码与交易密码的区别、无卡取现的风险等涉及账户资金安全的重点事项。
3.提高信息科技水平,防范银行卡交易安全隐患
一是高度重视系统安全管理。对于托管系统,银行应优先选择安全等级较高并通过权威第三方认证的交易系统,降低系统管理风险;对于自建系统,应将交易系统纳入重要等级最高级管理,采取多种措施保证系统安全。此外,银行应不断细化交易信息颗粒度,将交易记录、授权信息、交易验证信息等纳入最高等级进行保存和维护,实行永久保存措施,同时采取技
术手段避免相关信息被篡改;对于监控录像、交易流水、对账单等司法实践中较为重要的证据资料,应延长其保管期限,避免举证不能带来的败诉风险;同时加强员工行为管理,落实“最少且必要”原则,防止因员工违法违规行为引发客户信息安全风险。
二是加强交易授权管理。银行在开发一项交易功能时,应根据清算机构的交易规范、鉴权规则、验证信息识别模式、风险转移规则、本机构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设计相应的限额管理策略、鉴权策略、监测策略等,以降低欺诈风险发生概率。同时,在盗刷手段层出不穷的背景下,银行不应局限于密码
相符、动态验证码通过的交易验证方式,还应结合语音验证、指纹验证等多种方式,综合判断交易真实性,确保达到实质审查标准。
三是提高交易监测技术水平。《银行卡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结合银行卡交易行为地与真卡所在地距离、持卡人是否进行了基础交易、持卡人用卡习惯、银行卡被盗刷的次数及频率、交易系统、技术和设备是否具有安全性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存在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银行应提高异常交易监测水平,根据司法实践要求加强交易因素识别筛查,及时阻断异常交易或与客户进行交易确认,做好风险提示,构筑防盗刷的技术防线。
Copyright ©博看网.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