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2021)
制定机关 | |
公布日期 | 2021.06.02 |
施行日期 | 2021.07.01 |
文号 | |
主题类别 |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其他规定 |
效力等级 | 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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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2021年6月2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陆毅二胎 目录
总则
第二章主体职责
第三章纠纷预防
第四章纠纷化解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六章监督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和有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是指通过和解、调解、公证、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形成合理衔接、相互协调的矛盾纠纷化解体系,依法为当事人提供多样的矛盾纠纷化解服务。
第三条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公序良俗;
(二)预防为主,和解、调解优先;
(三)以人为本,高效便民;
(四)属地管理,统筹协调联动,谁主管谁负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基层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等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承担矛盾纠纷化解职能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领导责任制,主要负责人为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第一责任人。对跨行政区域、跨部门、跨行业、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应当加强联动配合,依法及时进行预防和化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法治政府建设规划。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普及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有关法律知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公民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主体职责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纠纷预防和化解能力建设,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纠纷化解职责,指导和推动乡镇(街道)、村(社区)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第九条 各级平安建设统筹协调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调查研究、组织协调、督导检查、考核评估等工作,建立部门联动处理机制。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以下简称综治中心)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工作平台,并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协调辖区内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力量,做好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人民调解员、网格员、村(社区)社会工作者、法律顾问、志愿者、农村法律明白人骨干等,就地预防、排查、化解矛盾纠纷。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设诉调对接
平台,加强与各级综治中心、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商事调解组织或者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以下简称行业调解组织)以及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的协调配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工作职责、权益保障、监督管理等适用本条例。
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检调对接机制,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的联动配合,依法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工作。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治安案件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调解等工作机制,加强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衔接联动,配合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做好案件当事人的和解和调解工作。
第十四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加强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调配合,指导行业调解组织建设;指导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工作,促进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推动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志愿者参与化解矛盾纠纷。
司法所应当在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参与调解民间纠纷,协助化解矛盾纠纷。
第十五条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访调对接机制,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事项,建立与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途径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督管理、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工作,并会同司法行政部门推动行业调解组织的建设,化解本领域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
瑞士签证 第十七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红十字会、贸促会、工商联、法学会等团体和消保委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的组织优势,依法开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第十八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民事商事仲裁机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仲裁调解机制,发展仲裁调解队伍,提高仲裁调解质量。
第十九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调解工作制度,依法开展调解工作。
鼓励商会、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商事仲裁机构依法设立商事调解组织,调解投资、金融、证券期货、保险、房地产、工程承包、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等领域的民商事纠纷。
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各类评估机构以及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可以依法提供矛盾纠纷调解服务或者参与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鼓励律师事务所、人民调解委员会派员进驻在基层综治中心、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等机构设立的调解室。
第二十一条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可以利用各自的特点和优势,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第三章纠纷预防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推行网格化管理,网格员负责网格内矛盾纠纷的日常排查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矛盾纠纷进行定期排查。
在矛盾纠纷易发多发领域和特定时期,应当开展专项排查和重点排查。
第二十三条网格员在日常排查中发现矛盾纠纷应当即时上报综治中心信息平台;对可能引起治安、刑事案件的纠纷,还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各责任主体发现疑难、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应当及时向同级综治中心报告。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风险预警机制。
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对排查和报送的矛盾纠纷事项,符合预警条件的,及时报当地人民政府处理,并向县(市、区)综治中心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对排查中发现的矛盾纠纷,应当及时进行社会风险评估;符合预警条件的,应该按照要求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并向同级综治中心报告。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出关系人民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应当先行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编制评估报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决策情况应当及时报同级平安建设统筹协调机构。
第四章纠纷化解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和解;自行协商有困难的,可以邀请调解员、律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当事人认可的第三方参与协商,促成和解。
第二十七条各责任主体发现纠纷或者收到当事人化解纠纷申请后,对于可以依法调解的,应当引导当事人先行协商和解;当事人不愿和解或者和解不成的,引导调解;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或者纠纷不宜调解的,及时告知当事人选择其他合法途径解决。重阳节快乐能说吗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先行处理的,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先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可以就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纠纷,依法进行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民间纠纷,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教育、心理疏导等多种手段,可以依据自治章程、行业惯例、交易习惯、风俗习惯、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等进行调解。关于国庆节的诗句诗词
鼓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贤、亲友、邻里等当事人认可的人员参与调解民间纠纷。
第二十九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民事商事仲裁机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等仲裁机构对纠纷作出裁决前,可以依法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作出裁决。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与履行行政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可以依法引导当事人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裁决或者引导当事人选择其他途径解决。
行政复议机关对当事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依法受理。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依法进行调解:
莫露露资料ladygaga (一)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二)因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引起的纠纷。
调解不成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机关调解,可以委托其他调解组织调解,或者邀请人民调解员、当事人认可的第三方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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