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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概述
作者:山东华冠律师事务所 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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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处理物业纠纷的人民调解程序性规定
中国传统的诉讼观念是“无讼”,这种观念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并且通过普通民众的意识、心理、习惯及行为方式等表现出来。作为一种历史积淀性机制,它对中国法律思想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重要而深远的影响。在这种思想背景下,通过和解、调解的方式是中国解决社会矛盾的一个特。现代中国的人民调解制度萌芽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历史发展到今天,1989年,国家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实施至今,今年8月26日,全国人大颁布了《人民调解法》,定于2011年1月1日实施,到此,人民调解制度已经日渐成熟,成为了与司法诉讼、仲裁共同解决社会纠纷被中国法律所确立的重要程序之一。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物业纠纷随之增多。该类案件重复性较大,如果全部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法院负担大,
法院的判决也并不能完全达到彻底平复社会矛盾的效果。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物业纠纷,既费时间又费人力物力。因此,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处理此类纠纷是一个很好的方向。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哪天入伏天2022二、物业纠纷调解的法律依据和各地的实践经验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物业纠纷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是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一个重要特点。也是
我们在物业纠纷中进行人民调解的一个法律依据。
近几年来,各地在物业纠纷处理中已有率先采取人民调解的途径进行解决的先例,已经有很多可以借鉴的经验。尤其是今年以来,物业纠纷调解已经得到实践的成功检验,成为各地解决物业纠纷的基本模式。
三、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在调解中的地位和作用。
人民调解是一个法律系统工程,而物业调解的系统性更加复杂。涉及到了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物业行政管理部门三个方面。《人民调解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进行统计,并且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人员组成和调整情况及时通报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2002年,最高院颁布了关于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2]29号)
人民调解的有效性需要得到人民法院的法律保障,对于人民调解员的情况、人民调解的程序,应当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
就我市来说,基层法院对于物业纠纷的属地管辖很明确,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物业管理机关会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同区的司法行政机关及时会商基层人民法院,针对物业调解纠纷处理出台相关的文件是极为重要的。好书推荐卡>韩国女子团队m腿舞
椿芽笔者认为,青岛地区法院在接受物业纠纷立案过程中,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法院立案受理后,认为具有可调性,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委托涉诉纠纷人民调委会进行调解。
四、人民调解员及律师参与
林佑威离婚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负责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条例没有对人民调解员进行规定。
《人民调解法》规定了,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也就是说,根据调解工作的需要,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聘任相关的专业人员,例如律师、法官或物业管理部门人员担任处理物业纠纷的人民调解员。
由于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以居委会为单位成立的,因此,从实际工作出发,区级司法行政机
关可以指导各调委会聘任相关专业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义来负责处理区县级区域内的物业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