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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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06.24
【字 号】
【施行日期】2021.07.01
【效力等级】自治州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8月28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6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美德,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高公民思想觉悟、道德水准和文明素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恪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新时代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共治、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法治与德治、培育与治理、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
  第四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自治州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文明行为促进日常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和计划;指导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评制度;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宣传、表彰等活动。
  第五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六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文明行为促进职责,加强文明乡(镇)、文明村(社区)建设。
单依纯资料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众性自治组织作用,依法协助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对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情况予以投诉、反映。对不文明行为采用合法拍照、录音、录像等形式所做的记录,可以提交行政执法部门。
  文明单位、文明家庭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公共场所服务人员、社会公众人物、文明引导员等应当以文明形象引领社会风尚。
  第八条武汉工程科技学院 自治州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接到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对举报人、投诉人的身份信息等应当保密。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九条 公民应当牢固树立国家观念,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尊严和荣誉,积极参与爱国主义教育实践活动。
  第十条 公民应当维护民族团结,相互尊重,自觉践行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热情服务、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以尊老、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互助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美德,以爱国奉献、明礼遵规、勤劳善良、宽厚正直、自强自律为主要内容的个人品德。
  第十一条 在维护公共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着装得体,举止文明,不得高声喧哗,不得说脏话粗话;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乘坐电梯先出后进,上下楼梯靠右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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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使用公共座位合理有序,不得抢占、霸占座位;
  (四)禁止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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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遇到突发事件,听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
  (六)组织广场舞、文艺表演、体育锻炼、商业营销等室内外活动时,合理选择时间、场地和音响器材,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七)其他维护公共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在爱护公共设施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得侵占、挪用或者故意损毁道路交通、文化体育、环境卫生、园林景观等公共设施,不得踩踏公共座椅;
  (二)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
  (三)不得故意损毁电梯、燃气管道等特种设备及消防设施;
  (四)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管线及其他设施和树木上张贴、挂钉、涂写、刻画;
  (五)不得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绿篱等设施,不得在城市园林绿地内攀折树枝、采摘花果、践踏草坪、聚餐、烧烤,损坏花坛绿篱;
  (六)其他爱护公共设施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在爱护公共环境卫生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泰坦出装  (一)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不得随意弃置、焚烧;
  (二)爱护市容环境,不得随地吐痰、便溺;
  (三)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将餐厨垃圾在公共场所裸露存放或者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沟渠、园林绿地等处;
  (四)不得在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的时间段和区域内焚烧祭奠;
  (五)遵守控制吸烟有关规定,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
  (六)不得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不得在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的时间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七)不得违反市容管理规定,擅自在公共场所、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设立广告牌、广告灯箱等;
  (八)从事摆摊设点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影响行人安全通行,不得影响交通,不得扰乱市容环境秩序;
  (九)履行传染病防治相关义务,主动配合执行预防、控制以及应急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十)保持公共厕所卫生,文明如厕,爱护和合理使用环境卫生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