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4.19
【字 号】辽市政办发〔2017〕23号
【施行日期】2017.04.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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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书轶∙【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
 
辽市政办发〔2017〕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有效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11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炎亚纶最新消息  一、总体要求
  按照立足当前、谋求长远、标本兼治,统一认识、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周密准备、精准实施、确保稳定的工作思路,必须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童可可害死本兮录音
”,坚持“乘客为本、改革创新、统筹兼顾、依法规范、属地管理”五大工作原则,统筹把握好公共交通与出租汽车、网约车新业态与巡游车老业态、乘客与驾驶员和企业三者利益、政府治理与市场机制、改革发展与安全稳定等五大关系,有效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两大作用,切实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有效提升服务保障能力和监管能力,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全面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众出行需求。
  二、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定位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分为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市、县(市)区政府是出租汽车管理的责任主体,交通部门具体负责出租汽车管理工作。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错位发展、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要根据城市特点和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综合考虑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完善的动态监测和调控
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积极推进绿出租汽车行业建设,加快淘汰老旧出租汽车,引导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三、改革巡游车经营权制度
  (一)严格执行经营权有期限和无偿使用制度。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无偿使用,经营期限不超过8年,且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无偿使用,对于需要在经营期限内变更经营主体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市交通局要按照有关法规和规章,研究制定既有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管理规定。
  (二)完善经营权准入、退出监管机制。建立以服务质量、诚信等级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管理制度,实施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誉考核制度体系建设。对于新增经营权,应当实行集约化经营,优先许可给服务质量好、诚信等级高的企业使用。对于经营权经营期届满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既有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属不清的,应当通过司法渠道逐步予以理清。
  四、健全巡游车利益分配制度
  (一)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利,切实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
  (二)严格执行注册上岗制度。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应当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办理注册登记。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取得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
  (三)积极构建共赢经营模式。利用互联网技术更好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并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现有承包费标准和定额任务过高的要降低。严禁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
  五、理顺巡游车价格形成机制
  (一)规范巡游车运价管理。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综合巡游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
  (二)建立运价动态调整机制。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健全运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
  六、推动巡游车行业转型升级
  (一)推进巡游车与网约车融合发展。鼓励巡游车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
  (二)鼓励巡游车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支持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
  (三)注重巡游车服务品牌建设。鼓励经营者加强自有特服务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服务承诺,持续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强化服务质量管理,不断提
升供给质量和效率,切实增强对乘客需求结构变化的适应性与满足性。
  七、规范网约车发展
  (一)严格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资质管理。在本市从事网约车平台经营的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依法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企业注册地省级互联网管理、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手续和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受理机关办理的备案手续。在本市有办公场所、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具有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保障制度,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应责任义务。洛阳栾川
  (二)严格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管理。提供网约车服务的车辆及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在我市从事网约车服务的车辆为初次登记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满3年的7座以下本市牌照乘用车,其中5座小客车排气量不小于1.8L或1.4T,车辆轴距不小于2700毫米;新能源车辆轴距在2650毫米以上。车辆通过公安机关的营运载客汽车安全技术检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
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为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有效的本市居住证,持有有效的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且至申请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人士,所提供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网约车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市、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