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北江游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1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江水域游船管理,保障水上安全,防治游船污染,确保水生态环境良好,规范游船经营秩序,维护游客和经营者的利益,促进游船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广东省旅游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清远北江游船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北江水域是指北江清远所属区域清远港段至飞霞山峡头(琶江与北江交汇处石角头)段共  公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游船,是指在清远北江区域航行,连续航行时间小于等于12小时,航速不超过25/小时,为游客提供游览、观光、娱乐、餐饮等服务的游览船(以下简称游船)。
  第四条  在清远北江水域经营游船等水上游览活动有关的经营者,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交通、海事、环保、旅游、公安、消防、安监、质监、工商、物价、环卫、食品药品、水务、航道等相关部门,组成北江游船管委会,对游船的准入资质、环境保护、排污处理、安全保障、服务质量、餐饮卫生等事项进行统一规范,统筹监督。
交通部门负责游船公司的建立,开业申请和审批其经营范围;审批游船的建造,报废更新工作;对游船公司进行监督指导等工作。
海事部门负责游船海上航行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对船员、救生设备等的培训及监管检查。
旅游部门负责抓好游船旅游服务质量,受理对旅游服务质量的投诉。
    政府应急办统筹交通、海事等部门设置应急搜救中心,建立游船应急搜救机制,负责游船安全事故的应急搜救处理。
环保部门负责对游船排污是否符合标准,是否对环境损害破坏进行治理监督。
环卫部门负责对游船的垃圾进行监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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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督负责对游船餐饮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安监、应急办、物价、规划、水务、工商、船检、北江航道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行政,并构建联合管理机制,实施游船相关管理工作。
负责游船运营的公司在游船管委会的监督指导下组织游船运营相关管理。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六条  经营北江游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证照准入。经营北江游船必须取得相关证照及资质。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张家界旅游简介持有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的合格证书;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取得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相关法定文书;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船名;配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船员;必须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船舶营运证》。
(二)安全设备准入。游览船的消防、救生、通信、航行安全与预防污染等设备符合相关部门的规定和授权机构的规范要求。
(三)服务准入。游船必须配套第六章规定的相关旅游服务设施设备并符合旅游管理部门的质量服务要求。
(四)环保准入。游船必须符合第五章关于环保护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七条  北江江面资源属于国有资产,实行有偿使用,由政府授权通过招投标取得经营权的游船管理公司对北江我的校园游船进行统一经营运作(如统一船型、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票据、统一结算等)。
第8条 北江游船的投放实行额度管理,优胜劣汰。由旅游部门会同交通、海事等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北江水域的具体条件和环保、安全等相关规定,制订每年度游船投放调整计划。
第9条 新增游船一律实行招投标,并统一使用按海事局现行标准船型。现有游船依据交通部2006年第 8号令《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及海事局已实行的2015年前相关船只逐步淘汰的规定,逐步完成过渡使用标准船型。报废的、经营到期的游船一律不得投入营运。
第10条 标准船型由海事部门制定具体设计划分标准,分为若干类船型,并核定每种船型的载客量。
    第十一条  建立和实施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及安全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T XXXX2013游览船营运基础条件与服务质量要求》,建立服务质量考评、游船星级评定质量考评制度。旅游服务标准及服务标准体系建立由清远市旅游部门会同质监、交通、海事安监等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管理体系考核标准与办法由交通、安监和海事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建设符合安全规范的北江游船码头,游船码头统一配备垃圾收集点、维修站、取水点、统一售票处、调度中心、码头公厕、安全警示、搜救中心、上下船指挥中心,为游船提供各项服务,为管理提供管理基地。游船指定停泊在经海事管理机构安全评估合格的游船码头。
   
第4章 安全规定
  第十三条  在北江水域内运营的游船,必须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游船与搜救中心保持密切沟通,服从搜救中心统一指挥,遇紧急情况时及时求救,互助互救。
    (二)运营活动的水域范围,必须在交通局批准的区域内,不得超越规定的水域界限范围。
(三)游船应当在规定的停泊区、码头停泊或者上下乘客。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上下游客的,应当保证游客安全,并向海事部门报告。
   (四)严禁驾驶员无证、酒后、疲劳驾船。严禁船只在存在安全隐患或浓雾、大风、暴雨、洪水等恶劣天气的情况下航行。不具备夜航条件的船艇不得夜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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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游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配备齐全的救生、消防、航行、环保、急救、rank函数的用法警示指引标识标志等设施,救生衣要按定额人数足额配备,并保持良好状态,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六)禁止超过核定的定额人数运送游客。
(七)游船各种牌证必须齐全且固定在指定部位,并在游船明显处标明船名、核定载客、载重线标志和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识别标志。
第5章 环保规定
第十四条  游船航行时产生噪声、污油水、废气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保标准。
(一)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按照环保要求安装油水分离器、设置废弃物收集装置。严控油污、生活污水等液废的跑、冒、滴、漏;杜绝垃圾等固废的随意倾倒或者抛扔。
(二)游船卫生间必须安装粪便收集设备,设置厨房的游船必须安装餐饮污水收集设备,船上收集的垃圾、粪便和餐饮污水必须送指定码头集中收集处理。
第6章 服务规定
第十五条  游船应提供舒适、适于观光、卫生、安全的服务设施设备。
(一)游船应当在醒目位置公布游船总体示意图、游客须知、导游图、价目表、游客意见
簿和旅游咨询、的中英文标识;
    (二)游船服务人员应当按规定统一着装,佩带标志,仪表端庄,态度和蔼。
    (三)游船应提供规范讲解服务程序和讲解内容,严格遵守旅游部门的服务质量标准,推行标准化服务。
  (四)游船严禁强行拒载、拉客、欺客、甩客、宰客等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游客合法权益和违法经营的行为。
  (五)游船向游客提供的餐饮,应符合食品监督部门的安全卫生要求。
  (六)旅行社导游在组织游客参加游船项目前,必须宣讲游船项目的安全注意事项,卫生注意事项等,引导文明旅游、环保旅游。必须服从码头管理人员统一调度,确保游客上下船安全。
                        第七章  田源老婆赵楠罚则
    (请各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提供相关处罚手段及处罚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照相关职能部门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清远北江流域其他区域游船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