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6.12
【字 号】扬府办发〔2017〕75号
【施行日期】2017.06.12
怎么搜索图片学会欣赏 作文【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扬府办发〔2017〕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扬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2日
 
扬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人民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网约车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扬州市范围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
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保障。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规范发展网约车。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 扬州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辖区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扬州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扬州市区网约车管理工作,县(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辖区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依据《网约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提交法定申请材料。
  其服务机构应当有固定办公场所,具备开展教育培训的条件,需提交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应当按规定配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负责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提交负责人员、管理人员与平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
  第六条 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应当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按规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查勘,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取得经营许可之日起超过180日未经营,或者开业后连续180日停止经营的,由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注销其网约车经营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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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约车经营许可证件交回原许可部门。逾期未办理的,记入信用档案,由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公告证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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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战备等应急运输任务,服从统一调度、指挥,主动维护行业与社会稳定。
  第九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网约车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条件,并满足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取得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行驶证和网约车运输证。
  第十条 申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的网约车行驶证,车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车辆为在本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车辆裸车价格不低于12万元,普通燃料车辆轴距不低于2700毫米,新能源车辆轴距不低于2650毫米,具备ABS制动防抱死系统等安全配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符合条件的车辆,在规定时限内发放网约车行驶证。
  第十一条  申领网约车运输证,车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车辆取得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的网约车行驶证;
王传君是日本人吗  (二)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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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车辆应当安装有符合JT/T 794等要求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
  (四)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对于符合条件的车辆,在规定时限内发放网约车运输证。
  第十二条 网约车报废按照《网约车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网约车车辆达到法定报废条件或因故退出网约车经营的,由所在网约车平台公司及时向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申请依法注销运输证件。未及时办理的,记入信用档案,由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公告证件失效。
  未达报废标准的网约车,注销运输证件后,应变更车辆使用性质,重新办理车辆行驶证。
  第十三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除应当具备《网约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本地居民户籍或有效居住证;
  (二)无不良信用记录。
  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会同公安、信用办、人民银行等部门、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报名参加考核,具体考核内容、考核周期等由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实施。经考核合格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四条 持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网约车驾驶员须持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方可从事巡游出租汽车营运活动。
 
第三章 经营行为
  第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网约车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服务规范的要求,切实履行承运人责任,积极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服务,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入不具备合法营运资质的车辆和驾驶员;
  (二)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不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