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旅游景区景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5.07.09
施行日期
2015.08.09
文号
眉府办发[2015]37号
主题类别
景区管理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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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旅游景区景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眉府办发[2015]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部门:
  《眉山市旅游景区景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9日
  眉山市旅游景区景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旅游景区景点的建设和管理,营造优美、安全、文明、优质的旅游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四川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与划分》(GB∕T17775—2003)等行业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景区景点是指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康乐健身等功能,有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和明确的地域范围,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包括风景区、旅游度假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各类旅游区域。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经营、参加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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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旅游景区管委会负责旅游景区景点监督管理。
  发改、公安、财政、国土、环保、住建、交通、水务、农业、林业、文化、卫生、城管、规划、安监、食药监、工商、质监、税务、宗教、消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旅游景区景点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景区景点的建设、发展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建设应当坚持规划先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所在地乡镇总体规划和旅游景区总体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鼓励境内外企业、组织和个人通过独资、合作、合资等形式参与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
  第八条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坚持严格保护,合理开发,科学管理和永续利用的原则,遵守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旅游资源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旅游资源的行为。
  第九条加强旅游景区景点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依据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级别,结合景区景点的开发建设,按程序编制旅游景区内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专项规划,规划获得审批方可实施。
李宇春车祸死亡照片  第十条旅游景区景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旅游景区景点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建设应当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区景点的环境风貌。景区景点内宗教场所建设应严格按照有关宗教法规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景区景点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督管理,协助相关部门及时制止违反规划、破坏景观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开发活动。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措施,积极建设通往旅游景区景点的道路、供水、供电、通信等设施。
  交通、住建、城管等部门在编制道路建设规划、客运线路及站点规划时,应当安排旅游景区景点至市区、交通枢纽地区的公交线路,合理设置停车场(站)等旅游配套设施,改善旅游交通客运条件,并按要求在高速公路等交通要道设置景区景点标志标牌。
  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
  第十四条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合法经营,接受旅游及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旅游景区景点的开放应当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条件,建设与其规模、接待游客能力相适应的停车场、公共厕所、休息点等必要的服务设施,并设置相应的多语种导向、解说标识。
  第十六条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确定旅游接待承载力,实行流量控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制定旅游景区景点管理制度,公开服务项目、营业时间及收费标准,保证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主动接受旅游、物价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旅游景区景点应当遵守门票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置单一门票和联票供游客选择,在售票处显著位置标明门票种类、游览项目、价格、服务内容、售票办法及优惠政策等,禁止向游客强行出售联票。
  旅游景区景点应当逐步建立门票预约制度。
  旅游景区景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学生等特定对象实行免费或者优惠,并设立明显的标志。小薰结婚
  第十九条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负责景区景点的环境卫生工作,保持公共厕所布局合理,洁具整洁,标识醒目。
  第二十条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建立旅游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与安全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加强应急管理,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
  旅游经营者经营或者组织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活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旅游经营者须主动为高危从业人员及游客购买相关保险,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及检查。
  对具有危险性的场所、项目应设立明显的安全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旅游景区景点出现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形或者发生安全事故时,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对其景区景点的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旅游景区景点的特种设备应当到质监部门办理注册使用登记。
  旅游景区景点内设施设备、项目的操作或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后持证上岗。操作、管理人员应当指导游客正确使用游乐设施设备,及时纠正游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行为,排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二条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
备职业资格的岗位,应当在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三条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制作和保存完整的业务档案,按有关规定向旅游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不得提供虚假数据或者伪造统计报表。
  第二十四条旅游景区景点实行负责人节假日在岗值班制度,应当做好应急值守。
  第二十五条在旅游景区景点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景区景点规划要求,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并自觉接受景区景点经营者和食药监、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旅游者在旅游景区景点进行游览活动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社会公德,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保护旅游资源、环境和设施。
  第四章 质量评定
  第二十七条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主动提升服务质量,创建旅游景区品牌。2013av排行榜
  第二十八条旅游景区景点实行质量等级评定制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正式开业接待游客一美图秀秀身份证
年以上、具有独立管理和服务机构的旅游景区景点,可以申请质量等级评定。未被评定等级的旅游景区景点,不得使用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挑的多音字组词
  第二十九条旅游、质监等部门应当积极引导、扶持具备条件的景区景点创建国家A级旅游景区和四川省服务名牌。对通过国家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和获得四川省服务名牌的旅游景区景点,优先纳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对外宣传促销范围。
  第三十条对通过国家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的旅游景区景点,服务质量降低或者不符合相应等级标准的,按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由相应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相应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眉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