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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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媛,*,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李瑶媛主演的电视剧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东,山东昌潍大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翔,山东昌潍大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华,*,195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杰,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送老婆的情话贺卡
原告王媛与被告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12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按
照4倍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0年11月26日至本金、违约金全部归还之日(暂计算至2021年12月22日,违约金总计为23816.4元);3.判令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王媛与张华于2021年11月26日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张华向王媛借款14.4万元。协议中还约定张华应该分12个月还清借款,在每月的26日归还王媛12000元整。同时,协议中还约定如张华逾期不还借款,将“按银行同期最高贷款利息的四倍支付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另外该借款协议还约定发生纠纷时,由协议签订地峡山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当天,王媛就将该笔借款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给张华。协议签订后,张华已归还2.4万元,之后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借款。
张华辩称,被告张华不欠原告王媛借款,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依法驳回。具体的事实与理由如下,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被告在退休前是从军队转业到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并担任领导职务,退休后又被四川老乡成立的山东四川商会潍坊分会聘为工作人员,被告的党性很强,口碑和人缘很好,被告没有向原告借款的理由。出现本案纠纷的真正事实是这样的:王廷斌是山东四川商会潍坊分会会长,而原告的前夫唐勇是商会常务副会长(王媛与唐勇于2015年10月8日在高密市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于2021年7月13日在高密市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唐勇在2020年12月25日到商会到王廷斌说他想在潍坊市区开
办一家销售木门家具方面的公司需要开办资金,家里有银行存款一百多万元由其老婆王媛掌管,他老婆管钱管的很严,他老婆不会给他开办公司的钱,他想让王廷斌会长帮忙,让王廷斌以他个人名义向王媛借款40万元,月息3分,借期一年,由被告做借款担保人,王廷斌借出款后交给唐勇使用,唐勇负责偿还借款,王廷斌碍于同为商会会长的面子答应帮忙。原告与唐勇二人于2020年11月25日下午来到四川商会办公室,与王廷斌和被告张华分别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两份借款合同都没有约定借款利息,与王廷斌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借款金额是40万元,是借款本金,而与被告张华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的借款金额14.4万元则是40万元借款按照月息3分的利率计算一年12个月的利息。王媛于2020年11月26日下午通过农业银行转账给王廷斌40万元,王廷斌立即将40万元银行转账给唐勇,并附言注明:还王媛借款40万元,汇入唐勇账户。唐勇于2020年11月26日当天给王廷斌出具书面证明:王廷斌借王瑗40万元是唐勇使用,一切后果责任由唐勇承担。原告在2020年11月26日下午在奎文区新华路与东风街交叉路口西北角的建设银行潍坊东新支行通过农业银行卡向被告建设银行卡转账14.4万元,14.4万元到账后被告立即在建设银行提现14.4万元交给了原告,时间在2020年11月26日下午14时24分左右,原告丈夫唐勇开车拉着原告和被告到了虞河路与东风街交叉路口西北角的农业银行潍坊奎文东风大街支行,原告将14.4万元存入其农业
银行卡内,时间为2020年11月26日下午15时左右,王媛农业银行卡号是6228********。唐勇于2020年11月26日当天给被告出具书面证明:张华借王媛的壹拾肆万肆千元整,每月26日付给王媛的壹万贰千元是唐勇支付,一切后果责任由唐勇承担。2020年11月27日唐勇转账12000元给被告,被告立即转账给原告,唐勇自己在2020年12月份又给了原告12000元。原告主张被告已还24000元借款的原因即在此。唐勇收到40万元之后于2020年12月11日在潍坊市奎文区北海路999号东方天韵小区57号楼4号沿街商铺登记成立了潍坊程程全屋定全制有限公司,注册资60万元。这一事实证明被告帮助唐勇从王媛获取资金完全出于善意和帮忙。基于以上事实,被告认为:王媛主张借款14.4万元给被告不是真实的,原告转账给被告的14.4万元,被告已于当天收到款后立即全部提现还给了王媛,至此,原被告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原告之所以要求被告这样做,就是想让40万元的利息让被告承担而制造成借款假象。2020年11月26日借款之时原告与唐勇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原告所谓借出的钱其性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谓的借款40万元王廷斌已于当天银行转账给了唐勇,并注明是还原告的借款,40万元转账至唐勇银行账户之时,其性质已经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涉案的40万元借贷关系消灭,原告和唐勇的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任何损失。而所谓被告的14.4万元借款则是按照虚假借款40万元月息3分计算12个月而得出,因4
0万元借款已于当天归还,则不存在利息。被告已于当天全部归还了原告转账给他的14.4万元,双方至此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原告与唐勇于2021年7月13日登记离婚将大量的夫妻共同财产分给了原告,在离婚协议中并没有出现涉案款项,并且原告在与唐勇离婚之前从未向被告主张过借款,由此可以推断双方对上述借款经过应当是明知的,原告在离婚之后再起诉被告是原告与唐勇谋划好的。故原告的起诉纯属虚假诉讼,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当依法驳回。建议法庭对原告虚假诉讼行为依法制裁。
卡卡求婚成功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查明,2020年11月26日,王媛作为出借人(乙方)与作为借款人的张华(甲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内容“1.甲方借乙方现金壹拾肆万肆仟元整,并向乙方出具借条并以个人财产担保。2.甲方必须在每月的26日归还乙方壹万贰仟元整,分12个月还清,逾期不还,甲方向乙方按银行同期最高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并自愿将私有财产交由乙方处理……”2020年11月26日,王媛通过农业银行6228××××4661的银行卡向张华建设银行6227××××8034的银行卡转账144000元。张华于2020年11月27日、2020年12月26日通过转账的形式向王媛支付12000元,共计24000元。韩庚的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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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对以下事实存在争议:该笔借款是否是真实借款,张华收到款项后是否以现金形式交还给王媛。
关于该笔借款是否是真实借款的问题。张华提供王媛与案外人王廷斌的借款协议一份,王廷斌作为甲方(欠款人),王媛作为乙方(出借人)于2020年11月26日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内容“甲方借乙方现金肆拾万元整,并向乙方出具借条并以个人财产担保。2.甲方必须在365日内偿还,逾期不还,甲方向乙方按银行同期最高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并自愿将私有财产交由乙方处理……”张华主张本案的借款144000元实际是王廷斌借款的利息,当时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3分,但因利息过高并未在借款协议中约定,而是双方做了一个假合同,即本案张华与王媛之间的借款协议,张华每月还12000元,一年偿还144000元,也即是400000元一年的利息。但是仅仅签订假合同不足以证明王媛向张华交付资金的事实,故王媛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向张华转款144000元,张华在收到144000元随即从建设银行东新支行将钱取出(张华主张取款时间为2020年11月26日下午2点24分58秒),并与王媛、王媛前夫唐勇一起到农业银行东风大街支行,张华在农业银行东风大街支行的柜台上将144000元交给王媛,王媛将款项存在自己农业银行6228××××4661的银行卡(张华主张王媛存款时间为2020年11月26日下午3点左右)。张华主张因为取款比较仓促,没有提
前和银行联系,该144000元,不仅包括100元面额的人民币,还有50元、20元面额的人民币,用黑塑料袋装着给了王媛,三人一起到农业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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