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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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秦太贵,*,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琼,山东昌明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朋朋,*,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
原告秦太贵与被告赵朋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太贵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琼、被告赵朋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太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95000元及利息(以9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26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
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后被告仅偿还原告55000元,至今仍有95000元未偿还,原告多次催要仍拒绝支付。
被告赵朋朋辩称,借款150000元是被告、原告、张洋他们三人一起投资房子使用的,被告用了50000元,张洋用了100000元,被告已经还了55000元,借条是被告打的,原告承认钱是他们一起用的,而且张洋已经还了一部分,有转账记录,还欠30000多元,原告不承认。原告说钱是被告自己用的,不承认张洋还款。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条今借秦太贵现金150000.00元整,壹拾伍万元整。借款人:赵朋朋37***********××××2021.3.26”
陈翔江铠同2021年3月26日,原告通过手机银行向被告转账130000元,通过向被告转账20000元,共计150000元。被告分别于2021年8月3日、8月31日通过偿还原告15000元,40000元,共计偿还55000元,仍欠原告95000元未还。
本院认为,被告赵朋朋欠原告秦太贵950**元,有借条、手机银行转账记录、转账记录
、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借款是他与张洋共同使用,被告使用50000元,张洋使用100000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亦不认可,且借条系被告为原告出具,原告将150000元全部转入被告银行账户及,因此,对被告的辩称,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利息,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原告主张以95000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换号转运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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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赵朋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秦太贵欠款95000元及利息(以9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7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2176元,减半收取计1088元,由被告赵朋朋负担。婚变电视剧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龙袍范冰冰
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将判决款项打给原告确认的银行账户(账户名称:秦太贵,账号:×××7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昌乐马宋支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当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以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拘留等措施,存在转移、隐匿、毁损财产或其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秦洪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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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路 霞
书 记 员 冯春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