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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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育壮,*,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成龙 房祖名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泽生,*,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晓,普宁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诉人陈育壮因与被上诉人陈泽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育壮上诉请求:1.撤销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案件中则明确将其视为还款利息,
但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既没有将其视为还款,亦没有将其视为利息,由此导致陈泽生收取案涉的498.2万元没有合法的根据,亦导致陈育壮利益严重受损,鉴于此,陈育壮认为本案具有依法改判的必要性。四、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庭审纪律及庭审相关规定进行庭审活动,严重损害司法权威性和公正性。本案开庭传票显示开庭时间为2021年8月25日9点30分,开庭地点为普宁市人民法院第六法庭,陈育壮于2021年8月25日上午九点到达普宁市人民法院第六法庭,但是直到2021年8月25日上午九点四十七分第六法庭方才开门,正式庭审时间接近十点,除此之外,本案涉及金额接近五百万元,且因本案涉及到已生效的判决,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仅陈泽生未参与庭审,且本案并无陪审员到庭参加诉讼,陈育壮认为以上诸多行为均无法保证本案一审是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中进行的,因此应当依法改判。综上所述,陈育壮鉴于上述事实与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恳请依法支持陈育壮的上诉请求。以落实“让人民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实现社会公平,彰显法治正义和法律权威。
谭松韵年龄陈泽生辩称,根据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2019)粤5281民初1054号及***********民事判决书中法院查明事实部分足以说明陈育壮与陈泽生之间并不存在不当得利的情况,请法院
依法驳回陈育壮的上诉请求。
上穷碧落下黄泉 两处茫茫皆不见陈育壮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陈泽生立即向陈育壮归还款项不当得利498.2万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均陈泽生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陈育壮分别于2014年3月-2017年1月期间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向陈泽生转账合计498.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表:
时间
原告转账银行
转账金额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农业银行
10万元
2014年9月23日
农业银行
100万元
2014年9月23日
农业银行
100万元
2014年11月24日
农业银行
50万元
2014年12月2日
农业银行
5万元
2014年12月11日
农业银行
10万元
如何调整心态励志名言大全2015年1月19日
农业银行
10万元
2015年2月2日
农业银行
40万元
2015年2月3日
农业银行
10万元
2015年2月3日
农业银行
30万元
2015年3月10日
农业银行
8.2万元
2015年3月20日
农业银行
10万元
2015年3月22日
农业银行
3万元
2015年3月22日
农业银行
5万元
2015年3月27日
诸葛亮北伐农业银行
50万元
2016年7月11日
农业银行
30万元
2015年3月23日
建设银行
2万元
2016年12月12日
建设银行
10万元
2017年1月3日
建设银行
15万元
本案争议金额
上述19项合计
498.2万元
***********案件中一、二审判决中确认1050万元借款属于无约定利息或者利息约定不明,同时没有认定陈育壮及陈育壮的委托人向陈泽生及陈泽生指定的收款人共转账864.9万元(包括本案涉案的陈育壮本人向陈泽生本人转账19次金额共498.2万元)系偿还向陈泽生该案1050万元借款。现陈育壮主张上述民间借贷案件中,一审、二审法院没有认定陈育壮转账给陈泽生包含其本人转账给陈泽生的498.2万元在内共864.9万元系偿还向陈泽生1050万元借款的本息,陈泽生收取498.2万元无任何合法依据,陈泽生获得利益,陈育壮遭受损失,陈泽生应当退回上述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