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原告:王熳,*,1985年10月1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必备化妆品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定福,湖南天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廖景萱图片
退避三舍的故事被告:杨帅,*,1996年10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原告王熳与被告杨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熳及其委托代理人欧定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熳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借款6万元;2、被告承担违约金每月1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开始,被告个人由于经营的需要(开设民宿)向原告分三次借款6万元。原告通过支付宝的形式分别于2020年10月16日转2
万元,2020年12月15日转2万元、2021年1月15日、16日共转2万元用于被告开设民宿租房的租金。事后被告没有按照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的期限及时偿还借款,由被告与2021年9月17日出具了借条一份,约定期限、违约金等。出具借条后被告并没有按照借条还本金未还利息,未付,相反以种种借口无故拖延。时至今日,被告手机号码已换,信息不回。给原告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杨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查明的事实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原告王熳与被告杨帅因开设民宿认识,2020年,被告杨帅因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王熳借款,原告王熳于2020年10月16日通过农业银行储蓄卡(尾号为7376)向被告杨帅转账10000元、通过建设银行储蓄卡(尾号为1139)向被告杨帅转账10000元,于2020年12月15日通过农业银行储蓄卡(尾号为7376)向被告杨帅转账10000元,通过建设银行储蓄卡(尾号为1139)向被告杨帅转账10000元,2021年1月15日,原告王熳通过支付宝向被告
杨帅转账9000元,2021年1月16日,通过长沙银行储蓄卡(尾号为7737)向被告杨帅转账11000元,以上共计借款60000元。被告杨帅于2021年9月17日向原告王熳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因房租继续资金周转,特向王熳(身份证号:43080219********)借到现金60000元整(人民币大写陆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21年9月17日至10月30日前还清,借款未归还每月支付违约金1000元整。借款后,被告杨帅2022年1月15日向原告王熳偿还利息200元,于2022年2月23日向原告王熳偿还利息500元,共计支付利息7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借条、银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裁判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本案中,2020年,被告杨帅因房租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王熳借款,原告王熳分六次共计给被告杨帅借款60000元。2021年9月17日,被告杨帅向原告王熳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因房租继续资金周转,特向王熳(身份证号:43080219********)借到现金60000元整(人民币大写陆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21年9月
17日至10月30日前还清,借款未归还每月支付违约金1000元整。现被告杨帅未依约向原告王熳偿还借款本金,已构成违约,原告王熳要求被告杨帅偿还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问题。原、被告双方约定借款未归还每月支付违约金1000元整,本院认为该违约金实际上是对利息的一种约定,但该约定过高,超过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因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21年9月17日至10月30日前还清,利息计算应从2021年11月1日开始计算,但原告诉称在借条履行过程中,被告杨帅已向其偿还700元利息,故对于该700元应当在后期计算中予以扣除,该利息计算期限应从2021年11月1日开始计算较为合理。现被告杨帅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故应以60000元为基数,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按照年利率14.8%计算,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杨帅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并承担不利的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
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熳支付借款人民币60000元;
网曝周星驰已结婚二、被告杨帅自2021年1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4.8%的标准计算,给原告王熳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60000元付清之日止,并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王熳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杨帅负担。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
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金  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彭王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张亮 寇静
李准基受伤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