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跃忠、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公安  治安 
韩国电影寄生虫
【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23 
【案件字号】(2019)浙04行终35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许艳华孙军李平 
【审理法官】许艳华孙军李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徐跃忠;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 
【当事人】徐跃忠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 
【当事人-个人】徐跃忠 
【当事人-公司】云南旅游必去景点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  郑爽承认自己是恋爱脑
【代理律师/律所】朱胜利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 
怎么拍了拍【代理律师/律所】朱胜利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朱胜利 
【代理律所】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蔡康永徐跃忠 
【被告】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 
【本院观点】本案因上诉人被上诉人报案称有人毁坏其平湖市乍浦镇天妃路810号商业用房卷帘门后,不服被上诉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而引发诉讼。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反证质证合法性新证据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撤销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因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报案称有人毁坏其平湖市乍浦镇天妃路810号商业用房卷帘门后,不服被上诉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而引发诉讼。《公安机关办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本案中,被上诉人经调查,港城公司以要求上诉人排除妨害为由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徐跃忠、徐巧林拆除对天妃路810号商业用房下行楼梯的封闭,排除对消防通道的妨害,恢复楼梯的使用功能。因上诉人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港城公司于2014年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上
诉人因与港城公司就回购事宜及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故对该消防通道仍未恢复畅通。滨海集团为恢复消防通道,派员与上诉人商议未果,委托年代公司派员对该通道进行改造,年代公司委托陈某前往改造更换卷帘门。2018年10月31日陈某在拆卸内层玻璃门的过程中,上诉人发现并报警,被上诉人认为滨海集团委托他人进行更换卷帘门的操作,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主观目的,不符合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违法行为的主客观要求,被上诉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作出终止调查决定,具有事实依据。被上诉人接到报案后,因案情复杂,决定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并在期限内作出被诉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至于上诉人与港城公司的民事争议,不属公安机关治安管理的法定职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徐跃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30 19:02:23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查明:2018年10月31日凌晨,徐跃忠向港区公安分局电话报警称,其在乍浦镇“一亩三分地"店面隔壁的门面房被破坏,要求出警。港区公安分局随即派员出警,发现位于乍浦镇××店××沿××号商铺的卷帘门已经拆下,玻璃移门被打开,出警民警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对现场遗留的三轮电瓶车、切割机、电焊机进行了登记保存。港区公安分局于当日决定受案调查,并向报案人进行了电话告知。因案情复杂,港区公安分局于2018年11月30日决定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经调查,位于乍浦镇××商业用房××楼楼梯间南侧系通往地下消防水池和泵房通道,徐跃忠于2014年3月在外面安装卷帘门。嘉兴港区港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城公司)曾以要求徐跃忠排除妨害为由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年7月24日,平湖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徐跃忠、徐巧林拆除对天妃路810号商业用房下行楼梯的封闭,排除对消防通道的妨害,恢复楼梯的使用功能。徐跃忠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0月16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徐跃忠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港城公司于2014年11月6日申请平湖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徐跃忠表示其会自行畅通向外通道,但因与港城公司就回购事宜及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故对该消防通道仍未恢复畅通。2018年10月,嘉兴滨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集团)为恢复消防通道,派员与徐跃忠商议未果,即委托浙江年代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年代公司)派员对该通道进行改造,欲将原先安装的一扇卷帘门分成消防下行通道及徐跃忠商业用房上下楼梯通道两扇卷帘门,以达到消防通道畅通的目的。年代公司委托陈坤前往改造更换卷帘门。2018年10月31日凌晨,陈坤叫上妻子二人至天妃路810号商铺更换卷帘门,并将卷帘门拆卸完成,在拆卸内层玻璃门的过程中,被徐跃忠发现并报警,陈坤及其妻子即离开现场。港区公安分局认为,滨海集团为维护公共利益,出于恢复消防通道畅通的目的,委托他人更换卷帘门,并未有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主观目的,亦未造成财物损毁或经济上的损益,不符合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违法行为的主观目的及客观结果要求。故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嘉公(乍)行终止决字[2018]50007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以下简称50007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于次日将终止案件调查决定通过短信告知给报案人即徐跃忠。 
【一审法院认为】原判认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是指非法毁灭或者损坏公共财物或者公民私人所有财物的行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即具有损毁公私财物的目的。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将该财物毁坏,使其全部或部分丧失价值或者使用价值。本案中,滨海公司派员在凌晨对卷帘门进行拆换,其行为欠妥。但其目的是恢复消防通道的畅通,并不具有损毁公私财物的目的,该行为不符合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特征。港区公
安分局对已经受案的故意损毁财物一案,经调查后认为没有违法事实,其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港区公安分局接到徐跃忠的报警并受案后,已经对案件进行了调查,并作出了终止案件调查的决定,已经履行了其法定职责。徐跃忠要求撤销50007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判令港区公安分局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徐跃忠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徐跃忠上诉称,原审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的证明目的在判决中的表述,篡改了上诉人的原意。原审认定被上诉人所作的调查笔录的真实性不符合事实,实际情况是被上诉人在制作上述笔录时,存在诱导被调查人的情况。原审对上诉人提交的部分证据予以采信,但在判决理由中却未引用证据涉及的事实。原审对违法拆除上诉人房屋设施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未作认定,行为人即使不存刑事责任,至少亦应对违法行为承担治安管理方面的责任。原审对被上诉人违反行政程序未作认定。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支持上诉人于原审的诉讼请求。 
wps表格
徐跃忠、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浙04行终35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跃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胜利,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