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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运输机场运行安全保障能力综合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布日期】2021.07.12
【文 号】民航规〔2021〕20号
【施行日期】2021.09.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航
正文
关于印发《运输机场运行安全保障能力综合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航规〔2021〕20号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航空公司、各运输机场(集团)公司、中国航油:
  为落实“三个敬畏”和“六个起来”工作要求,进一步推动机场管理机构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促进运输机场运行安全保障能力的不断提升,民航局研究制定了《运输机场运行安全保障能力综合评估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请你们遵照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21年7月12日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保障能力综合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运输机场运行安全保障能力综合评估工作,促进机场管理机构提升运行安全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运行安全(不含空管运行部分)保障能力综合评估。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机场运行安全保障能力综合评估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负责辖区内机场运行安全保障能力综合评估监督管理。
  管理局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机场运行安全保障能力综合评估工作。
  第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和各驻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如实按时报告各类机场运行安全事件信息及其他相关情况,并积极配合民航管理部门做好评估工作。
  第五条 机场运行安全保障能力综合评估工作每半年为一个周期,分别为每年度1月1日至6月30日和每年度7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条 机场运行安全保障能力综合评估工作应当坚持组织高效、促进安全、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七条 管理局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评估实施细则,确保评估工作实施顺利、程序规范、结果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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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机场运行安全保障能力综合评估结果以机场运行安全保障能力指数为体现形式,满分100分,可以计负分。
  机场运行安全保障能力指数高于90分(不含)的机场列入绿区间,低于70分(含)的机场列入红区间,其余列入黄区间。
第二章 评估程序和方法
  第九条 机场分为A、B、C、D四类实施运行安全保障能力综合评估。具体划分如下:
  A类机场是上一年度年旅客吞吐量高于或等于4000万人次的机场。
  B类机场是上一年度年旅客吞吐量高于或等于1000万,且低于4000万人次的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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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类机场是上一年度年旅客吞吐量高于或等于200万,且低于1000万人次的机场。
  D类机场是上一年度年旅客吞吐量低于200万人次的机场。
  第十条 评估指标体系包括4个严格管理类指标、15个安全管理类指标和6个综合管理类指标,指标权重分配综合考虑该指标对机场运行安全的影响程度等因素。
  第十一条 严格管理类指标不设权重,机场在评估周期内出现该类指标所描述情形的,每发生一次扣除30分。
  安全管理类指标分值依据机场在评估周期内发生的不安全事件情况,采用扣分法进行计算。
  综合管理类指标分值依据机场在评估周期内的综合安全管理和运行保障情况进行评估计算。
  机场运行安全保障能力指数按以上指标得分求和计算。
  第十二条 机场运行安全保障能力综合评估工作基本程序如下:
  (一)管理局派出机构根据辖区内机场运行安全状况和管理情况,按类别计算各机场运行安全保障能力指数。如有需认定的情形,可向管理局请示认定,特殊情况下,可向民航局请示认定;
  (二)管理局派出机构在评估周期结束后的10日内,将经局务会或安委会审定后的评估结果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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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管理局在评估周期结束后的20日内,将汇总后的评估结果以电报形式报民航局;
  (四)民航局在评估周期结束后的30日内,按类别对全国运输机场运行安全保障能力指数进行综合排名,并以电报形式公布评估结果。
  当两个(含)以上机场出现机场运行安全保障能力指数相同的,则该评估周期内旅客吞吐量较大的机场排序靠前。贾静雯出柜
  第十三条 对于D类机场中上一年度年旅客吞吐量低于50万(含)人次的机场,只公布进入红和黄区间的机场,不对其进行排名。
  第十四条 若单一事件(或事故)导致多个指标同时符合计分条件,按扣分较为严厉的指标计分。评估周期内事件(或事故)未完成认定的,以认定完成之日为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机场运行安全保障能力综合评估结果,民航管理部门决定对其采取管理措施的,原则上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评估指数处于红区间的,自评估结果公布后的下月起至下一航季结束,暂停批准该机场除国家重大航空运输保障任务以外的加班、包机。必要时可根据影响评估结果的主要原因,依据《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进一步采取有关管理措施。
  (二)评估指数处于黄区间的,自评估结果公布后的下月起,连续3个月暂停批准该机场除国家重大航空运输保障任务以外的加班、包机。是否进一步采取其他管理措施由管理局根据影响评估结果的主要原因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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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评估指数处于绿区间的,不对机场采取管理措施。
  (四)管理措施到期时,管理局应当及时开展评估整改复查,复查认为可以解除管理措施的,按期解除措施;复查认为不能解除管理措施的,继续采取相应措施,并报民航局。
  第十六条 对于进入红和黄区间的机场,管理局在向民航局报告评估结果时,应当同步研究拟采取的针对性管理措施。
  对机场拟采取的管理措施涉及削减航空公司航班飞行总量的,管理局应当在民航局公布评估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制定详细的削减方案,并报民航局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