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谊与济南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2021终480吴谊与亚联财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haha老婆【审结日期】2021.03.10
【案件字号】(2021)鲁01民终48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耀勇
【审理法官】李耀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吴谊;济南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当事人】吴谊济南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吴谊
【当事人-公司】济南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最强大脑第四季卢斌、赵剑山东全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卢斌、赵剑山东全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卢斌、赵剑
【代理律所】山东全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快乐大本营谢娜模仿刘敏涛吴谊
【被告】济南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生活中的摩擦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管辖权异议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通知诉讼请求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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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
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七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超过十五日”。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答辩期应自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最长时间为十五日,管辖权异议申请应在答辩期内提出。本案一审虽由小额诉讼程序转为简易程序,但答辩期间应顺延,而非重新计算。吴谊虽收到两次起诉状副本,但其答辩期应自第一次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根据查明事实,吴谊于2020年8月30日收到起诉状副本,吴谊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最长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吴谊于9月17日向一审法院邮寄管辖权异议申请,已经超过法定期限,对其管辖权异议申请,依法应不予处理。吴谊在收到一审法院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吴谊借款金额,一审已查明,吴谊于2017年5月27日向亚联财公司出具的借据显示:吴谊向亚联财公司借款10万元中包含了旧贷30789元、手续费2000元及亚联财公司当日发放的67211元。吴谊上诉称其借款金额为67211元,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吴谊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陈数的个人资料和图片【裁判结果】冯小刚的脸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吴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08:42:0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贷款合同及借据约定内容。贷款金额为10万元,贷款期限12个月,贷款起始日为放款日;贷款手续费一次性收取,按贷款金额的2%计算,即2000元,旧贷款项30789元;贷款按月计息,贷款月利率为1.23%,行政管理费用每月按贷款金额0.7%计算,即每月700元。吴谊承担亚联财公司为保障自身利益采取各种催款方式而先行垫付的一切费用(代理人或外包作业机构的服务费、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等)。二、其他情况。亚联财公司通过银行向吴谊转账67211元。2018年6月,济南市历下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更名为济南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另查明,吴谊归还欠款本金49998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吴谊与亚联财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真实有效,双方依约履行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亚联财公司主张吴谊返还借款50002元,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律
师费,亚联财公司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发票、付款回单予以佐证,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一、吴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50002元;二、吴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900元;三、驳回济南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吴谊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吴谊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20)鲁0102民初10344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依据不当,适应法律不准。1.吴谊收到一审开庭传票于2020年9月17日通过邮政快递向一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提出,应当给予先裁定后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可见,吴谊对管辖权异议提出是在收到起诉状副本起15日内提出的,是合法有效的。关于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时间,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
送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同时,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15日内作出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对当事人的异议未经审查或审查后尚未作出决定的不得进入对案件的实体审理。2.由于一审法院对吴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未作出裁定并通知吴谊,使吴谊缺席了开庭审理及答辩,丧失了主张权利的机会,使法院仅依据亚联财公司的理由作出了显示公平的判决。吴谊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结果,发回重审。借款合同金额与实际收到金额不符。亚联财公司借款合同(吴谊未有合同)金额为10万元,于2017年5月16日通过招行账户52xxx01转账,吴谊2017年5月31日由广发6225684321000316331卡号实收金额67211元。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以实际交付金额为借款金额。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不当,显示公平。请求二审法院查明真相,依法纠正一审判决,以维护法律尊严。 综上所述,吴谊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吴谊与济南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2021终480吴谊与亚联财判决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01民终4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长原彰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斌、赵剑,均系山东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谊因与被上诉人济南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联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2民初10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谊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20)鲁0102民初10344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依据不当,适应法律不准。1.吴谊收到一审开庭传票于2020年9月17日通过邮政快递向一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提出,应当给予先裁定后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可见,吴谊对管辖权异议提出是在收到起诉状副本起15日内提出的,是合法有效的。关于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时间,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同时,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15日内作出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对当事人的异议未经审查或审查后尚未作出决定的不得进入对案件的实体审理。2.由于一审法院对吴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未作出裁定并通知吴谊,使吴谊缺席了开庭审理及答辩,丧失了主张权利的机会,使法院仅依据亚联财公司的理由作出了显示公平的判决。吴谊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结果,发回重审。借款合同金额与实
际收到金额不符。亚联财公司借款合同(吴谊未有合同)金额为10万元,于2017年5月16日通过招行账户52xxx01转账,吴谊2017年5月31日由广发6225684321000316331卡号实收金额67211元。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以实际交付金额为借款金额。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不当,显示公平。请求二审法院查明真相,依法纠正一审判决,以维护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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