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
、政策法规依据
1、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死亡之后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险[1997]109号)
2、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鄂人[2002]30号)
、核准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休、退休、退职人员)
、审批程序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实行年度复审制度。首次办理,由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提出局面申请,由死亡职工的所在单位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通知单》一式三份,由主管部门审查后连同死者的《死亡证明书》(因公去世者需附有关证明)、补助对象的身份证、年龄证明(
复印件)报人事局工资福利科审批;复审的带上上年度审批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通知单》原件报人事局工资福利科审批。
、办事时限
材料齐全,随到随办。
、收费标准:免费
《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人险[1997]109号        1997年7月9日
各地、市、州、县(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大型事业单位: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在职人员的工资普遍进行了调整,离退休人员也相继增加了离退休费,但由于物价上涨等因素,造成了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抚恤待遇偏低。为适当解决职工遗属的生活困难,保障其基本生活,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丧葬费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不分职务级别,一律按1500元发给其家属包干使用,结余归已,超支不补;由单位负责安葬的亦在包干经费中按此标准开支。
    2、丧葬费主要用于死者服装制做、整容、遗像放大、遗体运送存放、火化、购买骨灰盒及其安放等殡葬开支。
    二、一次性抚恤金
    1、计发标准:
    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按本人生前10个月的工资;因公死亡的按本人生前20个月的工资;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按本人生前40个月的工资标准发给。
    2、计发基数
    (1)国家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死亡后,以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及按
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及按国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为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基数。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以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为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基数。
    (3)一九九三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离休、退休、退职的人员死亡后以本人在职时最后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为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基数,还包括:以国发[1979]245号文件规定发给的每人每月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国发[1985]6号文件发给的每人每月17元生活补贴费。鄂人[1991]67号规定离休人员增发的15元及退休、退职人员增发的10元生活补贴费(以下三项补贴仅限于未参加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国发[1989]82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有地区类别的工龄、护龄、教龄津贴;[1991]财综字第44号文件规定的每人每月增加的粮油补贴6元;国发[1991]74号文件规定的按离休、退休前实际工龄增加的离休、退休费;国发[1992]28号文件规定的离休、退休人员增加10%的离休、退休费;按国发[1993]79号和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等项目。
    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一九九三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增加的离休、退休、退职费均作为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基数。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1、补助对象:系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周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周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失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八周岁,或已满十八周岁还在学校(不包括军队院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八周岁,或已满十八周岁还在学校(不包括军队院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补助标准:
    (1)遗属居住省辖市(不含直管市)以上城市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120元;居住其它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100元;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80元。
    (2)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省直副厅(局)长、行署副专员以及相当这一职务(含经批准享受这级待遇的)以上的干部和建国前参加工作并取得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死亡后,其配偶无固定收入的,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140元;居住其它地点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130元。
    (3)因公死亡的工作人员,其遗属居住省辖市(不含直管市)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140元;居住其它地点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120元。
    (4)上述遗属补助对象系孤身一人的,可在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0元。
    3、有关问题:
    (1)职工死亡后,其配偶再婚,不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子女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可以继续享受。
中元节最有名的诗句
    (2)夫妻双方都是国家职工,一方死亡后,死者父母及其对方父母确系生前供养的,符合遗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可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3)多职工家庭,如有两个以上职工先后死亡,其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对象只能享受一个死者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4)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 肇事单位、个人或保险公司(指办理了人身保险的)已给一定数额补偿费的,死者遗属如果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仍可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5)职工死亡后,其遗属当时不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以后符合了,可从符合规定之月起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其遗属当时符合遗属困难补助条件,享受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以后不符合了,应从不符合规定之月起停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6)死者生前参加工作不满五年,其遗属不能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
    (7)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支付。
    四、本文从下发之月起执行。以前我省有关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如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应以本通知为准。
周采诗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刘美含整容
(鄂人[2002]30号)
各市、州、县(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大型事业单位:
  根据近几年各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有不同程度提高的实际情况,为解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的生活困难,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1、遗属居住城市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可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110%的标准重新确定。
  2、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省直副厅(局)长,市(州)副市(州)长以及相当这一职务(含经批准享受这级待遇
的)以上的干部和建国前参加工作并取得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死亡后,其配偶无固定收入的,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可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115%的标准重新确定。
  3、因公死亡的工作人员,其遗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可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120%的标准重新确定;
  4、张碧晨和华晨宇上述遗属补助对象是孤身一人的,可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依据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按上述比例算帐,尾数1─5元,进到 5元,6─9元,进到10元。
  今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时,各地可按上述比例自行调整。居住农村的按居住城市的80%确定。
  5、遗属补助的对象和有关政策仍按鄂人险[1997]109号文件规定执行。
湖北省人事厅
湖北省财政厅
二00二年七月八日
发布部门:湖北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2年07月08日 实施日期:2002年07月08日 (地方法规)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