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抚恤待遇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
为贯彻落实《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抚恤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3〕44号)精神,确保参保人员权益,进一步规范相关待遇领取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结算在职参保人员死亡待遇时需提供的资料问题
在职参保死亡人员遗属申请人(以下简称“遗属申请人”)(或在职人员所在单位)申请结算在职死亡人员丧葬补助金(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时,应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领表》(附表1),并按要求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医学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职人员死亡所在医院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对于居住在偏远地区或死亡在家的在职人员,其家属无法提供医学死亡证明的,须提供村委会(或居委会、在职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
(二)火化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户口在火化区的,提供当地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户口不在火化区的,提供户口所在地县级(含县)以上民政局出具的非火化区证明。secret 韩国
根据民事发〔1999〕17号文件规定,回、维吾尔、哈
母亲节送什么礼物给妈妈比较好手工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应予尊重。在职人员为以上民族的,死亡后提供当地宗教事务委员会或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民族原因土葬证明。
(三)火化费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在职人员所在单位(或遗属申请人)申请;
(六)有多名遗属的,应由一名遗属申请人申请办理,并提供由户籍部门、居(村)委会出具的与参保人员关系且具有合法领取资格的证明。该遗属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在职死亡参保人员生前如有多险种参保,可能产生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重复领取问题
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信息协调沟通,可相互出具职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发放证明,根据遗属申请人的意愿确认由一个险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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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在职死亡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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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采取系统信息与纸质档案记载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参保人员如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应提供原始档案和养老保险手册进行审核。如有异议的,由遗属申请人申请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四、在职死亡人员欠费问题
因参保人员单位欠费的,由参保人员单位补齐后方可办理相关领取手续。
单位确实不能补齐欠费的,由单位告知遗属申请人放弃补缴造成的后果,并提供由遗属申请人签字认可的《放弃补缴及相关权益确认书》(附表2)。
五、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丧葬补助金(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问题
参保人员有有效银行账户的,遗属申请人在办理完相关结算手续后,应发放的丧葬补助金(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于次月通过银行转入该参保人员的银行账户。
参保人员没有有效银行账户的,由遗属申请人提供有效银行账户。张佳宁的个人资料简介
本意见如有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附件:
1、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领表
2、放弃补缴及相关权益确认书
南阳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局
李恩雅
201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