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资本
〔一〕资本的定义
在现实生活中,资本总是表现为一定的物,如货币、机器、厂房、原料、商品等。对于公司资本,迄今为止,都没有统一的认识,因为它在不同学科、不同领域有着不同的含义。广义的公司资本指可谓公司所用的一切资产,包括股本、借贷资本,有的学者还认为应当包括公司自生资本。公司法中的公司资本一般指狭义的公司资本,即公司的股权资本。
〔二〕资本制度分类
在不同公司资本制度中,公司资本的具体含义也有所不同,因此,我们要在具体的公司资本制度中分析公司资本的概念。由于社会环境、司法制度以及伦理观念的差异,当今世界各国对于公司资本制度的规定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遵循的法定资本制,二是英美法系国家认可的授权资本制,三是折衷资本制,这是部分的大陆国家在吸收了授权资本制的部分合理因素后形成的。
由于在不同公司资本制度中,公司资本的具体含义也有所不同,因此,我们要在具体的公司资本制度中认识和分析公司资本的概念。
1、法定资本制
法定资本制的核心,是“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指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经过法律确实认或者取得公示的效力,并以此作为其他法律规则的基础依据。表现为股份设立时,股东必须全部认足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的资本总额,其后非经修改章程不得增加资本发行新股票。资本维持原则,指公司存续期间,应当维持与其注册资本相当的资本,以到达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这一原则要求实缴资本和注册资本的一致,如果不一致,也要保证公司维持一个和注册资本相当的实缴资本。资本不变原则,意味着公司的注册资本确定以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减少或增加。
尽管 2013 年《公司法》注册资本制度改革为认缴制,取消了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缴纳期限的限制,这些改变不会动摇法定资本制的三原则,我国公司法的资本制度仍然是法定资本制。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后必须按照公司章程记载的资本缴纳的时间、金额与方式
等承诺,及时足额地缴纳出资。否则,就要对公司、其他原始股东以及公司的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只不过,废除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大幅降低投资兴业门槛,同时认缴制使股东的自由空间相对更大了,可以灵活运用手中的资金,从而促进经济秩序更加有效的健康运行。
2、授权资本制
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虽然要在公司章程中确定注册资本总额,但发起人只需认购部分股份,公司就可正式成立,公司成立之后要增加资本的,董事会可以在授权资本总额中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证券市场行情再随时发行的公司资本制度。假设章程所授权股份数全数发行完毕后,再欲发行新股时,才须变更章程增加授权股份数从而增加资本。
在授权资本制下,法律不干预资本的发行与缴纳,而是由公司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一个注册资本总额,并将发行资本的权力下放给负责公司经营管理事务的董事会。这样做的好处是,防止了一次性缴纳给投者造成的资金困难,又防止了公司初设阶段因业务量不足而导致的资金闲置,同时也解决了股份发行因法律程序所增加的发行成本,因为在非授权情形下,公司发行新股须召开股东会进行决议,这样烦琐的程序,往往容易错失市场时机。“
授权资本制”不仅排除了资本发行过程中的法律直接干预因素,还较好地解决了公司内部的权力分配问题。
3、折衷资本制
随着经济的发展,大陆法系国家奉行的法定资本制的缺陷越来越明显,缺乏效率和活力不足成为致命弱点,部分大陆法系国家把目光投向授权资本制,在授权资本制的基础上,对法定资本制进行改进。它的主要特点在于:将发行公司资本的权力有限地下放给董事会,即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授权〕决定资本的发行,但法律往往对首期发行以及随后发行的期限和数额进行了限制。目前德国、法国、奥地利、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实行的正是折衷资本制。
正是在这种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国际浪潮下,我国2013年修正《公司法》废除了注册资本及其缴纳的法定限制。但是折衷资本制与我国2013年修正《公司法》采取的认缴制也不同,2013年修正《公司法》的认缴制同样不包含授权董事会发行资本的权力。
物 语女子但这一改革措施也引起了人们很大的担忧。因为缺乏维护交易安全的系统性法律配置和缺
怎么办港澳通行证乏契约精神的软文化而不符合我国国情,这些担忧归根结底表达为对股东出资义务及其法律责任的担忧。
二、我国现行公司法下股东的出资义务泰拉石巨剑
〔一〕出资数额——废除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理论基础
新公司法对于从事普通业务的商事公司,废除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自主约定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对于从事特殊业务的公司,如从事金融业务以及从事其他须经特别许可业务的机构,法律对此类公司的注册资本仍然设定有最低限额。
认缴制下注册资本应该理解为“股东承诺会投入多少钱到公司中”。注册资本认缴制并不意味着注册资本从此毫无意义,股东仍然要以其认缴的出资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注册资本之有无,以及注册资本数额是否与经营相称,说明股东对公司的责任,暗含是否对公司债权人有基本保障。
清明节的古诗有哪些?认缴制虽然降低了设立公司的门槛,便于投资者灵活运用资金,但是实践中人们难免担忧
一元钱公司和资本过度虚高的公司,出现公司或投资者欺诈行为。产生这种担忧的原因在于,公众误解并夸大了注册资本对公司清偿能力的保障作用。注册资本只具有象征意义,只是登记时记载于公司章程中的一个静态的数字,真正代表公司信用和实力的只能是公司资产,公司一旦成立,注册资本即转换为公司资产,除注册资本外,公司资产还包括借贷资金、利润积累以及其他有形或无形资产等。而公司资产是动态的,由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决定。因此,如果要考虑公司对债权人的清偿能力,公司资产才是应该关注的问题。
〔二〕出资方式
1、法定出资方式
我国公司法第 27 条明确列举了股东可以出资的形式,即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四种。货币是最常见的出资形式,一般也不会引发争议。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虽然也相当普遍,但非货币财产出资涉及价值评估,因新公司法取消了验资程序,因此具体评估方式由出资股东协商确定。但是《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免加盟费汉堡连锁店2、禁止的出资方式
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禁止股东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商誉、特许经营权出资。其中,对于劳务能否作价出资一直是学界备受争议的议题。
纵观各国立法,许多国家都严格禁止将劳务作为出资方式,但也不乏允许劳务出资的国家,国外对于劳务出资的规定大致分为以下三种模式:
第一种是严禁劳务出资。除中国外,意大利和韩国在立法中就明确指出劳务不得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事实上,反对将劳务出资作为股东出资形式是由劳务出资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劳务出资的非现存性、难以确定性、无形性以及人身依附性都为劳务出资的评估以及变现和转让带来困难。所以很多国家在立法上对其采取禁止的方式。
第二种是允许已履行的劳务出资。美国、德国、加拿大的公司法都采用这种立法模式。该模式的立法思想在于已经履行的劳务可以看作无形资产,而且其具备了相应确实定性,与未履行的劳务相比更易评估。但是,股东以劳务出资事实上是股东以对公司支付劳务报酬的请求权来进行的出资,其实质是债权出资而非劳务出资。无论把已履行的劳务出资看作
债权出资还是劳务出资,该模式都克服了普通劳务出资的缺陷和风险,对我国公司法具有借鉴意义。
第三种是许可劳务出资。许可模式以法国、美国和英国为代表。法国和美国虽采取许可模式,但同时设置了许多限制条件,例如法国规定劳务出资的对象必须是“高级形态的劳务”如技艺,且劳务出资不能成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组成部分,只能作为股东分享利润和承担损失的依据;美国在新修订的《美国示范公司法》允许以未来履行的劳务作为出资,同时也设置了相应的救济机制对其进行规制。如果说法国和美国在允许的基础上加了诸多限制,那么英国公司法对劳务出资是规定最宽松的一种立法。在英国,由“Re Eddystone Marine Insurance Co.(1893)”一案所确立的原则至今仍被承认和适用,根据该原则,为公司提供劳务以换取股权的协议是可以被接受的,可作为公司股权的约因。所以在英国,无论劳务是否已支付,都可以作为股东的出资方式之一。
〔三〕出资义务的特点
1、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源于股东在公司章程中做出的出资承诺。由于认缴制排除了法律强制干预因素,注册资本如何缴纳由当事人通过公司章程自行决定,公司章程本身就是一
种自治性文件。股东在章程中对公司所做的承诺是一种约定义务,而非法定义务,股东按照自己对公司的出资承诺履行向公司交付出资的义务。
2、认缴制下的股东出资义务具有任意性。旧的公司法对于股东的出资规定了最低限额、首次出资比例、现金出资比例和分期认缴的期限,股东出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出资义务。从法理学的角度讲,这样规定表达了法的强制性。而新的公司法取消这些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股东自主约定出多少钱,什么时候出,分几次出,只要记载于公司章程就可以,股东按章程约定履行义务即可。从法理学的角度不难看出,法的任意性大大增强。
3、股东以其认缴的资本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本认缴制并不意味着投资者可以毫无顾忌地设定任何数额的注册资本的公司。因为它会直接决定股东最终对公司或公司债权人承担财产责任的范围。 其实,无论资本的认缴还是实缴,都不会改变股东出资义务的存在。如前所述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认缴制赋予了公司资本更大的弹性和机动性, 给予了股东投资安排更多的灵活性,而丝毫未改变或缩小股东有限责任的范围。
三、我国现行公司法下股东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
(一)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法律责任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或必须符合的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一般而言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五个方面。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在具备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具有其自己独特的构成要件。
1、认缴制下股东出资责任的法律主体为向公司做出出资承诺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股东。
2、股东的违法行为是指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表现为虚假出资、出资不实、出资不足以及抽逃出资。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不合理履行出资义务的直接受害方是公司,相较于实缴制,这一点显得更加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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