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东县丧葬费及抚恤金发放实施办法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县人事局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县监察局
                 (二O O八年九月)
 
贾斯汀 比伯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丧葬费及抚恤金的发放,促进全县三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衡阳市殡葬管理规定》和《祁东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祁常发[2005]8号)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范围
    全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省市驻祁单位在职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且火化了的,其亲属按政策规定可领取丧葬火化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补助。
    二、发放标准经典恐怖片推荐
    根据政策规定,丧葬费及抚恤金按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分以下两类标准发放。
   (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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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丧葬费标准。因病故死亡的国家工作人员,丧葬费发放标准为4000元;因工(公)死亡的国家工作人员,丧葬费发放标准为5000元。丧葬费发放的其它事项按省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按湘人发[2005]97号文件要求,遗属系非农业人口按政策享受者为1人的,每月补助210元,为2人或2人以上的,每人每月补助190元;遗属系农业人口按政策享受者为1人的,每月补助170元,为2人或2人以上的,每人每月补助150元。
    3、一次性抚恤金。按民发[2007]64号、湘人发[2006]190号文件规定,烈士的一次性抚恤金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者一次性抚恤金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者的一次性抚恤金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
员死亡,一次性怃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怃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 
    (二)关于企业单位
    丧葬费标准。企业在职职工和未参保的退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由死者原所在单位按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4个月的标准计发死者家属丧葬补助费。已参加企业养老
保险的退休职工,其丧葬费由社保统筹基番薯粉金支付。
    三、火化地点
    全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原则上应到本县殡仪馆火化。确因特殊原因需在外地殡仪馆火化的,实行火化前报告制度。火化前应向本单位和县殡改执法大队报告。
    对在外地殡仪馆火化的,在办理审批手续前,由县民政局牵头,组织公安、人事、劳动、监察等部门调查核实情况。并根椐死者火化地点的远近,由死者家属签订协议后,交纳一定的调查经费作保证金。如火化前履行了报告手续且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其保证金全部退还;如火化前未履行报告手续给调查增加工作量的,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在扣除增加工作量支出的费用后,返还剩余的保证金余额;弄虚作假的,以其保证金全部支付调查经费。
    四、资料送达
    全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及离退休人员以及省市驻祁单位在县社保局参保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在县殡仪馆火的,其所在单位或亲属应在一个月内将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和火化发票送县殡改执法大队登记(办公地点:县正路原民政局办公室三楼);在外地殡
仪馆火化的,原则上应在二个月内将户
口注销证明、火化证、火化发票和当地死亡证明(当地医院或公安局、民政局出具)送县殡改执法大队登记。
    死者原所在单位必须在死者死亡后一个月内,按照工资发放渠道,向工资发放部门办理报停工资手续。如不按时报停工资造成多发工资的,由工资发放部门扣减死者原所在单位同等数额的经费。
    五、审批程序
    县殡改执法大队收到死者所在单位或其亲属报送的相关资料后,对在本县殡仪馆火化的应就其火化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在外地殡仪馆火化的,应提请联合调查组调查核实。县殡改执法大队每二个月汇总一次,由县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县长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参加集中会审,并邀请县殡仪馆负责人参加。对集中会审通过的对象,待参审人员在审批表上签字、县殡改执法大队加盖公章后,分别送参审单位各一份备查,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
    六、办理程序
    集中会审通过后,县殡改执法大队通知死者原所在单位或亲属到县殡改执法大队领取相
关资料和火化审查通知单。属企业在职或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凭火化证、火化发票和火化审查通知单到县社保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手续。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职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属财政全额拔款的凭火化证、火化发票、火化审查通知单到财政局办理工资销户手续;属财政差额拔款和自收自支的凭火化证、火化发票、火化审查通知单到死者原所在单位和县社保所办理工资销户手续,然后凭火化证、火化发票、火化审查通知单和工资销户表到县人事局办理相关补助批复。
    人事局批复后,属财政全额拔款的将人事局批复和火化证复印件、火化发票、火化审查通告单、工资销户表送县财政局社保股办理拔款手续(因公死亡的资料送工伤保险中心);属财政差额拔款和自收自支的将人事局批复和相关资料送死者原所在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七、责任追究
    审核和办理丧葬费、抚恤金发放手续的单位要严格依法依规行政,并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从严审核。对工作不力、把关不严,甚至弄虚作假者,由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单位第一责任人和承办人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如因县殡仪馆虚开火化证造成财政损失的,由县殡仪馆负责赔偿县财政的损失,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正在办理丧葬费及抚恤金手续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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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民政  殡葬  办法  通知
送:县纪委,县人武部,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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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祁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