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以房产证作抵押的抵押合同效力
三月三是什么节日【摘要】生活中经常有以房产证作抵押的现象,但因抵押当事人未履行健全的法律手续,随之而引起的抵押担保纠纷也经常出现。本文中,以乌鲁木齐一借贷纠纷案为引线运用物权行为理论对抵押合同进行个案研析,进而明确抵押合同与抵押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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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产证;抵押合同;抵押权1 案件简介
2008酒井法子蝴蝶纹身620日,王五向张三借30000元,同时王五给张三写了一张借条,具体内容是:“本人王五今天向张三借钱30000元,为体现本人的诚信,故将我父亲王大的房产证抵押给张三,如果三个月到期后没有如期还钱,任由张三自由处置房产证,借款人王五,2008620日。”2008620日,王五的父亲王大同意王五的行为,同时在借条上签了“同意”二字,并署名王大。但是,王大和张三都没去房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来还款期到后并经张三多次催缴王五还款,王五仍不还钱并恶语相向。于是张三向法院起诉,要求王五还款30000元以及利息300元,同时要求王五的父亲王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判决被告王五偿还原告张三的借款马天宇郑爽30000originalmix元,以及利息300元,同时判决被告王五的父亲王大对30000元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大不服,二审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
五和王大给张三写的欠条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视为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借条履行。王大在借条上签字“同意”并署名的行为,应当视为王大同意以自己的房产为王五向张三的借钱行为提供担保,此房产抵押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但是,由于双方当事人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以依据有关的法律规定,王大用自己的房产为王五的借款行为设立的抵押权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然而抵押权的不存在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由于双方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所以王大应按照合同认真履行义务,王大应当在所抵押的房产价值内对王五与张三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故二审上诉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对王五的判决,同时改判王大对王五与张三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王大对王五与张三的债务以其提供的抵押房产价值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本案看似复杂,但实际就涉及两个重要的法律关系,就是抵押担保关系和借贷关系。而笔者在本文讨论的重点是抵押担保关系。针对本案争议的焦点,笔者拟从“房产证能不能质押?抵押登记效力如何判断?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的关系是什么?”这些问题着手,分析抵押合同和抵押权的成立,探讨抵押担保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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