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党、东方鼎盛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牛奶品牌排行榜2020.02.24  佟丽娅事件始末
【案件字号】(2019)豫01民终2520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吕家祥董正方郭凤彩 
【审理法官】吕家祥董正方郭凤彩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好的空间名字刘建党;东方鼎盛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刘建党东方鼎盛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刘建党 
【当事人-公司】东方鼎盛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秦艺娟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程金全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丰晓萌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周倩妮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秦艺娟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程金全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丰晓萌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周倩妮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秦艺娟程金全丰晓萌周倩妮 
【代理律所】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刘建党;东方鼎盛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风景名胜对联【本院观点】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权责关键词】撤销民事权利情势变更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经审理确认的事实同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高海宁电影【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刘建党、东方鼎盛公司于2016年11月23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案涉合同约定,东方鼎盛公
于途乔晶晶司应当在2016年5月31日(房屋交付使用后60日内)前,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资料报送至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出卖人(东方鼎盛公司)在约定时限内未报送上述申报资料或报送资料不齐未被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款的0.02%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刘建党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房款,东方鼎盛公司向刘建党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东方鼎盛公司未按约办理案涉房屋的权属登记,已构成违约,应向刘建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实施后,《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确定,于2016年8月20日开始在郑州市主城区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原归属于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的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改为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不动产权属首次登记,且办理产权首次登记与房屋初始登记在涉及部门、所需资料及程序的复杂程度等客观上存在较大差异。鉴于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客观情况已发生变化,且该变化在双方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也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但双方在办理初始登记履行不能的情况下,未对办理产权首次登记重新进行约定。但是无论是房屋产权初始登记还是房屋权属首次登记,均是商品房买受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前提。虽然因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及房地产权属登记政策发生变化,但是出卖人仍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政策变化,继续履行
配合房屋买受人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义务,以期实现双方合同目的。    考虑到2016年8月20日之后房屋权属登记政策的变化情况,客观上存在报送房屋权属登记资料及流程增加的因素,且涉案房屋已实际交付使用,综合本案合同履行情况及刘建党的实际损失,东方鼎盛公司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主张成立,本院酌情在合同约定违约金标准的基础上核减50%,即按日0.01%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故东方鼎盛公司应以刘建党已付房款6166520元为基数,按日0.01%的标准向刘建党支付自2016年6月1日起至东方鼎盛公司报送案涉房屋的不动产首次登记资料并被受理之日止的违约金。刘建党过高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违约金为743144.27元的依据不足,处理不当,应予纠正。    涉案房屋未办理权属首次登记,尚不具备办理房产所有权证的条件,待条件具备后双方当事人可另行解决。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有误,处理有所不当,应予改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30017号民事判决;    二、东方鼎盛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刘建党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违约金(以6166520元为基数,按日0.01%的标准,自2016年6月1日起计算至东方鼎盛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报送案涉房屋的不动产首次登记资料并被受理之日
止);    三、驳回刘建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088元,由刘建党负担4544元,东方鼎盛地产发展有限公司454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176元,由上诉人刘建党负担6945元,东方鼎盛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123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18:05:3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1月23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D1××××77),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郑州市××区××街××路××小区××幢××层××号的商品房,总价为6166520元;被告应当在2016年3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该商品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备案材料,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备案表,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按合同约定内容已完成,前期物业管理已经落实的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被告应当在2016年5月31日(房屋交付使用后60日内)前,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资料报送至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买受人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出卖人提供办
理产权登记所需资料,出卖人应当在取得商品房初始登记后120日内,取得买受人该房屋所有权证,并及时通知买受人领取。出卖人在约定时限内未报送上述申报资料或报送资料不齐未被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款的0.02%违约金。    2016年4月8日,原告支付全部购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