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椿炒蛋【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6
【案件字号】(2020)豫13民终668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尹庆文赵变英高璐
【审理法官】尹庆文赵变英高璐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曾照笋;杨旗召
十二月朋友圈文案【当事人】曾照笋杨旗召
【当事人-个人】曾照笋杨旗召
【当事人-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支行
【代理律师/律所】李小九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小九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小九
【代理律所】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曾照笋
【被告】杨旗召
【本院观点】曾照笋因个人生意周转需要,几次向杨旗召借款,并向杨旗召出具借款凭证,除已形成民间借贷诉讼的三笔外,其余的借款已经结清,杨旗召将债权凭证原件退给曾照笋,曾照笋对此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撤销无效执行特别授权新证据关联性证据不足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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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曾照笋因个人生意周转需要,几次向杨旗召借款,并向杨旗召出具借款凭证,除已形成民间借贷诉讼的三笔外,其余的借款已经结清,杨旗召将债权凭证原件退给曾照笋,曾照笋对此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曾照笋收到杨旗召退回的借款凭证原件后将原件撕毁行为,视为曾照笋认可其与杨旗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现曾照笋以双方已经消灭的债权债务关系,认为杨旗召高利放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杨旗召返还其已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本息11万余元有悖常理,亦不符合公序良俗,杨旗召
对此也不予认可。且《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曾照笋提供的其给杨旗召出具的借款凭证不仅是复印件,而且并未约定利息超过年利率36%。虽然曾照笋提供其与杨旗召之间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24日期间的转账记录100多页面,拟证实其向杨旗召借款,利息是按照月息8分支付,但杨旗召不仅不予认可,而且称双方之间还存在其他经济往来。且曾照笋提供的100多页面转账记录跨度时间长,转账笔数多,也包含已形成诉讼的笔数,无法计算超出部分的准确数额,不足以证实其超付本息合计11万余元。故一审法院对曾照笋要求杨旗召返还超付利息和本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曾照笋上诉理由证据并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曾照笋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6元,由曾照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27 00:21:22
曾照笋、杨旗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13民终6680号
大海的歌词>五行属火最吉利的字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照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德贤,邓州市花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旗召。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九,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上诉人曾照笋因与被上诉人杨旗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2020)豫1381民初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曾照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
人史德贤,被上诉人杨旗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曾照笋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0)豫1381民初61号民事判决,改判为支持曾照笋一审诉讼请求,不服金额117820元;2.由杨旗召负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杨旗召高利放贷,超过年利率36%多收曾照笋案涉三笔利息款107420元的事实清清楚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法院却以曾照笋“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均系偿还其所称的六笔借款为由,判决驳回曾照笋诉讼请求,实属错误。曾照笋自2015年12月23日至2018年4月9日共借杨旗召六笔借款,杨旗召认可,一审法院也已查明。该事实应当确认。上述六笔借款由曾照笋提供本案所涉三张复印件“借条”、杨旗召提供已经一审法院2018年判决所涉三张“借条”与曾照笋提供的2016年、2017年、2018年三年期间转账付息还本流水的日期、款额、完全吻合一致。一审法院却以曾照笋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均系偿还其所称的六笔借款”,否定本案事实。六笔中的四笔已经清清楚楚,证据确实充分。六笔中的其他两笔的借款(即2018年3月3日至2018年4月9日)时间,付息时间均发生在本案所涉三笔本息结清之后(即2018年1月26日之后)。与本案毫无关联性,且已经法院判决生效。一审法庭要求曾照笋提供该两笔已判决结果的计算过程,
超出了本案审理范围。2.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完全能证实曾照笋所诉事实。一审法院也查明双方仅发生六笔借款,并予以认定。却又作出与所认定事实相反的判决,实属自相矛盾。曾照笋系借款人,在借款本息还清后,出借人即将借条退还借款人,借款人留一复印件作为备忘,原件撕毁,此是正常做法。一审法院要求提供原件,有悖常理。杨旗召在一审庭审中承认曾照笋所提交的三份借条复印件所记载的内容的真实性,且承认该三笔借款本息已还清。本次重审中,又称三份“借条”复印件系伪造,显然是自相矛盾。一审法院判决仅凭杨旗召称双方之间有多笔借款往来,并不限于六笔,另外还有其他的借款往来。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仅凭口述就认定曾照笋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均系偿还其所称的六笔借款。这与本案判决书中所认定的事实相矛盾。3.杨旗召因民间借贷超过法律规定年利率36%多收曾照笋利息款107420元,已构成不当得利,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判决杨旗召返还不当利益款。一审法庭却以与本案毫不相干的已经法院处理的其他两笔借款(即2018年3月3日、2018年4月9日两笔)未算清,判决驳回曾照笋的诉讼请求,明显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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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旗召辩称,一审法院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曾照笋在起诉过程中始终对于杨旗召之间有几笔借款说不清。原一审时曾照笋对3000元借款遗漏,发回重审时又增加了一个30000元的借款。从曾照笋的银行转账记录中显示,一审法院认定曾照笋对借款的次数、数额陈述不清是正确的。曾照笋起诉提供的借条是复印件,曾照笋应当保存原件而不是复印件。曾照笋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曾照笋上诉是不想偿还2018年生效判决的借款。
曾照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杨旗召立即返还曾照笋多支付的利息款和本金款共计11782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由杨旗召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中,曾照笋变更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杨旗召立即返还违法收取曾照笋利息款107420元及占用该款期间的利息(自2018年1月2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2.判令杨旗召返还多收取曾照笋本金款10400元及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18年1月2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3.由杨旗召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至2018年期间曾照笋曾分六次向杨旗召借款,具体为:2015年12月23日借款7万元;2016年1月24日借款3万元;2016年5月30日借款3万元;201
6年8月20日借款3万元;2018年3月3日借款3万元;2018年4月9日借款3万元。该六笔借款曾照笋称约定利息为月息8分,杨旗召称约定利息为月息3分。其中2016年5月30日借款3万元;2018年3月3日借款3万元;2018年4月9日借款3万元该三笔借款已经由(2018)豫1381民初5463号民事判决处理,该判决现已生效并在执行程序中。另杨旗召主张还有一笔借款,系曾照笋让其将借款50000元转账给案外人辛市委,曾照笋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曾照笋不予认可。
2019年7月,曾照笋以不当得利诉至法院,要求杨旗召返还超出月息3分利息以外多支付的利息。一审判决杨旗召返还曾照笋89400元。判决后曾照笋、杨旗召均不服上诉至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将该案发回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重审。本次审理中,法院对曾照笋、杨旗召之间纠纷进行调解,但曾照笋、杨旗召之间分歧较大,调解不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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