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
杨致远老婆【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12
【案件字号】(2019)浙01民终835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石清荣俞建明韦薇
【审理法官】石清荣俞建明韦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杭州誉道科技有限公司;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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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杭州誉道科技有限公司赵婷
【当事人-个人】赵婷
【当事人-公司】杭州誉道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钱梁、斯语馨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钱梁、斯语馨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骄的组词
【代理律师】钱梁、斯语馨
【代理律所】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杭州誉道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赵婷
【本院观点】证据1-5和9具有证据效力,本院予以采信;证据6-8与本案无关,故不予采信。赵婷与誉道科技公司在履行双方间的软件销售和技术服务合同过程中,因退费问题发生争议,为此赵婷在百度聚投诉平台发布“杭州誉道还我血汗钱"的帖子,在“公开课+"“社区问答"板块发布“杭州誉道退我们血汗钱"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合同过错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当事人的陈述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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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最流行的歌【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赵婷与誉道科技公司在履行双方间的软件销售和技术服务合同过程中,因退费问题发生争议,为此赵婷在百度聚投诉平台发布“杭州誉道还我血汗钱"的帖子,在“公开课+"“社区问答"板块发布“杭州誉道退我们血汗钱"的问题。从该发帖平台的选择和帖文内容来看,应当视为系赵婷为解决其与誉道科技公司之间的退费纠纷而寻求第三方机构介入的行为,帖文内容作为其投诉的理由和问题的拟定,属于其单方意见的表达,措辞上并无明显的侮辱、诽谤的用语,故该发帖行为不构成对誉道科技公司名誉权的侵害。关于誉道科技公司主张赵婷曾穿着印有“誉道退钱"字样的上衣到
其办公场所一节,该行为作为一种维权方式,确有出格之处,但仅凭该行为尚不足以认定已导致誉道科技公司名誉受损的事实。至于誉道科技公司主张的天涯社区、中国质量某某行消费平台、人民网浙江领导留言板等网络平台发布的帖子,因无充分证据证明发帖人系赵婷,故本院对此不做评判。综上,誉道科技公司认为赵婷侵害其名誉权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杭州誉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18:58:37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2018年5月28日,誉道科技公司与赵婷签订软件销售协议一份,载明赵婷向誉道科技公司购买软件产品,总价为89800元,合同签订时,赵婷向誉道科技公司支付首付款49800元,誉道科技公司完成交付后三个工作日内,赵婷向誉道科技公司支付40000元尾款。同日,誉道科技公司与赵婷签订了技术服务补充协议,约定誉道科技公司向赵婷提供技术服务,第一年免费,自第二年起,赵婷每年应向誉道科技公司支付13470元作为技术服务费用。在上述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2019年4月10日,誉道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瑷琳向杭州市西湖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2019年4月14日,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王瑷琳使用公证处电脑进行了以下操作:
点击360安全浏览器,在浏览器中输入www.baidu,出现百度界面,在搜索栏中输入“杭州誉道退我血汗钱",点击结果页面中第一条,进入聚投诉网页,显示投诉人赵女士,涉诉金额89800元。点击投诉详情,显示“杭州誉道把市场上免费的模板卖至天价8.98万-15万,事后发现注册小程序可以通过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件自主免费申请注册,而且腾讯也从没授权任何第三方开发制作小程序(腾讯已发表声明),去他们公司也不给上去,受害者都投诉无门"。点击其上传图片,显示共六张图片。点击结果页面上其他链接,显示名称为“winner风淡云轻"的用户在百度口碑网上发表与誉道科技公司有关的言论及图片,其中两张图片与聚投诉网站中六张涉案图片中的两张相同。点击结果页面上的其他链接,显示名称为“淘沙人"的用户在百度贴吧网上发表与誉道科技公司有关的言论。在百度搜索栏中输入“杭州誉道科技小程序创业项目主题峰会在哪里举办",点击结果页面上第一条,点击回答,显示名称为“winner风淡云轻"的用户发表与誉道科技公司有关的言论。点击该用户,点击“TA的回答",显示有三条与誉道科技公司有关的言论。在百度搜索栏中输入“天涯论坛",显示结果页面上第一条,进入天涯社区后,在搜索框中输入“号称全国唯一一家小程序",点击结果
李小冉图片页面上第一条,显示楼主名称为“淘沙人2018",发表了誉道科技公司企业信息图片及与誉道科技公司有关的言论。点击“淘沙人2018"的用户,显示其多次发表与誉道科技公司有关的言论。2019年4月12日,杭州市西湖公证处针对上述过程作出(2019)浙杭西证民字第2956号公证书。2019年4月10日,誉道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瑷琳向杭州市西湖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2019年4月10日,在公证处工
作人员的监督下,王瑷琳使用其持有的iPhone6手机进行了以下操作:打开手机,点击页面中的“设置",点击“王瑷琳",点击“姓名、电话号码、",显示王瑷琳的邮箱、手机号码等信息。点击应用程序,在搜索框中输入“公开课",点击第一条“公开课+",在搜索栏中输入“杭州誉道",点击第一条“杭州誉道退我们血汗钱",显示名称为“小样"的用户发表了关于誉道科技公司的言论。2019年4月12日,杭州市西湖公证处针对上述过程作出(2019)浙杭西证民字第2954号公证书。誉道科技公司认为上述网页上的言论均为赵婷本人发表,该行为侵犯了誉道科技公司的名誉权,因此委托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提起本案诉讼。誉道科技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为:1、确认赵婷侵犯誉道科技公司的名誉权;2、判令赵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杭州市级媒体上刊登书面致歉声明,消除影响,并删除在相关网络平台上的已有侵权文字;3、判令赵婷赔偿经济损失60000元;4、由赵婷承担本案公证费、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誉道科技公司起诉的案由是名誉权纠纷,根据《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的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四个构成要件来认定。首先,关于赵婷是否实施了侵犯誉道科技公司名誉权的违法行为。聚投诉网页中的投诉内容显示投诉人为赵女士,涉诉金额89800元,结合誉道科技公司与赵婷之间签订的软件销售协议,能够认定该投诉人为赵婷,但其投诉内容仅仅是对其本人认定的事实进行陈述,且表述中未
使用任何侮辱性词语,不构成对誉道科技公司名誉的贬损。誉道科技公司提供的照片中的女性身穿印有“誉道退钱"的上衣,该行为不构成对誉道科技公司的名誉贬损。由于网络具有公开性,因此誉道科技公司提供的其
他证据无法排除其它合理怀疑,得出发帖人系赵婷的唯一结论,且从发帖内容来看,反映的是作者的一些经历、遭遇和感受。因此,赵婷实施了侵犯誉道科技公司名誉权的违法行为不能成立。其次,关于誉道科技公司是否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誉道科技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社会评价显著降低,故该事实不能成立。综上所述,誉道科技公司主张赵婷侵犯其名誉权,并要求赔偿各项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誉道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誉道科技公司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宣判后,誉道科技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系一家从事自主研发计算机软件系统的公司。2018年5月28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誉道科技公司软件销售协议》及《技术服务补充协议》,被上诉人支付合同价款89800元,上诉人依约完成相应对接服务,并将软件系统部署到被上诉人指定的服务器。上诉人已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并在软件部署后积极提供售后技术服务,然被上诉人却在上诉人办公场所闹事,并在诸多网络平台上发布不实言论,诋毁上诉人之商业信誉,相关行为已经侵犯上诉人名誉权。2019年3月12日至25日,被上诉人与其他上诉人原客户在上诉
寇振海妻子人写字楼大厅及园区内聚众闹事,严重影响上诉人日常运营活动;4月6日,被上诉人在“聚投诉"网站诬陷上诉人虚假宣传;4月10日,被上诉人在“小程序"中发帖称上诉人欺骗诸多客户,并在中国质量某某行消费者投诉平台投诉,诬陷上诉人欺骗消费者;4月11日,被上诉人在“地方政府留;地方政府留言板”相关不实言论。对上述事实,上诉人在一审中已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之行为尚未构成侵犯上诉人名誉权的行为,显属认定事实不清,具体理由如下:首先,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穿着印有“誉道退钱"的上衣、在“聚投诉"网站上发帖等行为均不构成对上诉人名誉权的毁损。上诉人认为,上述“誉道退钱"以及相关发帖内容中的“虚假宣传、退款问题、欺骗消费者"等不实用词,无论是从字面意思还是深层意思理解,均在现实中、网络上极大毁损了上诉人的名誉权。另外,一审法院未在裁判理由中认定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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